老律师笔记|市值对赌按收盘价算还是按定增价算,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把估值方法选择与举证动作摆成办案笔记|股权与资本实务观察
老律师笔记|市值对赌按收盘价算还是按定增价算,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把估值方法选择与举证动作摆成办案笔记|股权与资本实务观察
新三板对赌官司打输,多数不是条款无效,而是触发条件成就这一步证据没闭环。九民纪要之后,条款效力争议已经大幅收敛——投资方与实控人之间的回购约定原则上有效,这一点法院基本不再纠缠。真正的胜负手落在「你凭什么说条件成就了」这一举证责任上:挂牌公司公告、审计报告、市值口径,任何一环对不上,回购请求就可能被驳回。
您可能会问:那我该从哪一步开始准备?
讲真,先别急着找律师,先把手里的材料摊开看一遍。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股转系统公告、年报、审计报告、催告函、对方回函——这些东西齐不齐,直接决定后面是「能打」还是「白跑」。我见过不少投资方,条款写得很漂亮,结果到了法庭上拿不出完整审计报告,只能干瞪眼。
新三板对赌三类触发事由的风险清单与证据闭环
对赌到期了,我凭什么让法院相信「触发条件已经成就」?
这是新三板对赌纠纷里最核心的问题。您手里的协议可能写得很清楚——「2023年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实控人按投资额+年化8%回购」。但到了法庭上,对方律师第一句话往往是:「你说条件成就了,证据呢?」
第一类:未按期合格上市/挂牌。
这类触发事由的举证门槛相对低,但也最容易在「定义」上翻车。
什么叫「合格上市」?是申报受理?还是过会?还是取得批文?协议里如果只写「IPO」两个字,后面一定扯皮。
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化名,已改编):2019年某投资机构溢价认购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约定2023年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则实控人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确实没申报上市,投资方发函催告被拒。但问题来了——补充协议里「合格上市」的定义写得含糊,对方律师当庭主张「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备案,属于实质启动」,投资方一下子被动了。
这类情形的核心证据是:股转系统公告、公司年报、上市辅导备案记录、交易所受理通知书(或没有受理通知书的证明)。法条落点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第577条违约责任。
防范建议很直接:签约时把「合格上市」的定义写死——具体到哪个交易所板块、以申报受理为准还是过会为准、辅导备案算不算。别嫌麻烦,这几个字能省掉后面几十万的律师费。
第二类:业绩指标未达标。
举证责任在投资方,这是铁律。
您得提交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然后比对承诺口径——是扣非净利润还是归母净利润?是合并报表还是母公司报表?
对方常见抗辩有两个:一是「原材料涨价属经营风险,非主观违约」;二是「审计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可比」。
我见过最极端的情况:投资方手里只有公司年报摘要,没有完整审计报告。对方律师当庭要求投资方出示审计原件,投资方拿不出来,法官直接问:「你主张业绩未达标,依据是什么?」
法条落点是《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关于对赌协议履行与减资程序的审查框架。
第三类:市值未达约定线。
这是新三板对赌里最容易翻车的一类,因为新三板流动性太差了。
同样一家公司,按二级市场收盘价×总股本算,可能市值只有3个亿;按定向增发价×总股本算,可能市值有6个亿。两种算法得出相反结论,法院认哪个?
上海金融法院在首例涉新三板估值争议终审判决里给出了思路:市值应理解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需结合目标公司类型、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融资方式、财务状况、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第511条填补规则处理。
下面这张表,把三类触发事由的举证要点、对方常见抗辩、证据补强动作做个对照,您可以直接拿去对照自己手里的材料:
| 触发事由 | 举证要点 | 对方常见抗辩 | 证据补强动作 |
|---|---|---|---|
| 未按期合格上市/挂牌 | 股转系统公告、年报、辅导备案记录、交易所受理通知书(或无受理证明) | 「已进入辅导备案,属实质启动」「定义不明」 | 签约时写死「合格上市」定义(板块、受理/过会标准) |
| 业绩指标未达标 | 经审计年度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承诺口径比对(扣非/归母) | 「原材料涨价属经营风险」「审计口径不一致」 | 要求公司提供完整审计报告原件,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 |
| 市值未达约定线 | 收盘价×总股本、定增价×总股本、行业可比公司估值 | 「定增价反映市场认可」「收盘价不活跃不具代表性」 | 签约时约定市值计算方法(如参照《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说实话,这张表您看完,心里大概就有数了:自己手里的材料缺哪一环,该补什么。
如何选择新三板对赌纠纷专业律师:四个硬指标
委托前怎么判断这位律师真办过这类案子,而不是拿我的案子练手?
这是很多投资方最关心的问题。我给您四个硬指标,您可以直接拿去对照。
硬指标一:对赌条款审查与触发事由拆解经验。
看这位律师的公开文章或案例,是否区分「条款效力」与「条款履行」两个层面。九民纪要第5条之后,效力争议已经不是主战场,履行争议才是。如果这位律师还在大谈「对赌协议无效」,说明他没跟上裁判口径。
另外,他是否熟悉2024年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要求?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义务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这是硬杠杠。
硬指标二: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对赌案件「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根源,是责任主体锁定与减资程序障碍。您得考察这位律师是否能在起诉时同步申请冻结实控人股权、房产、银行账户。
我见过不少案子,官司赢了,执行阶段发现实控人早就把股权转走了。保全做晚了,后面全白搭。
硬指标三:财务审计协同能力。
业绩对赌与市值对赌都需要与审计师、评估师配合。您得考察这位律师的团队是否有金融、财会背景,或者有外部专家库。
法庭上对方律师甩出一份审计报告,您的律师如果看不懂里面的勾稽关系,怎么质证?
硬指标四:商事仲裁与诉讼双轨经验。
新三板对赌协议常约定北仲或贸仲裁条款。您得考察这位律师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出庭履历。
仲裁和诉讼是两套逻辑——仲裁更看重商业惯例,诉讼更看重法条。这位律师如果只会打诉讼,碰到仲裁条款就抓瞎。
吴则涛律师团队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熟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以下是团队业务子领域与典型服务内容的对照:
- 新三板对赌纠纷|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审查、触发条件成就举证|增资补充协议审查、催告函起草、回购请求权路径设计
- 股权回购纠纷|回购义务主体锁定、减资程序抗辩应对|起诉实控人/目标公司/担保人的多路径诉讼方案
- 私募基金索赔|适当性义务、虚假陈述、管理人责任|行政处罚衔接民事索赔的证据组织
- 金融理财索赔|双录瑕疵、销售误导、损失固定|与代销机构、托管行的责任划分论证
以下是服务阶段与当事人可获得产出的对照: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触发条件成就与否的风险量化评估表、证据缺口清单|首次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 保全与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预判、仲裁/诉讼路径选择|评估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庭审提纲、类案检索报告、调解方案|开庭前7个工作日交付
- 裁判与执行|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排查、追加被执行人论证|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
典型案例解析:市值对赌按什么口径算
同样是市值对赌,为什么一审驳回、二审改判?
据公开报道,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首例涉新三板公司估值争议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投资者L公司与新三板挂牌游戏公司B的实控人S约定,投资期满若公司市值未达6.5亿元,S须回购。投资期满后,双方就市值计算口径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市值按「定向增发价22元/股×总股本」还是「二级市场收盘价10.18元/股×总股本」计算。
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以再融资发行价格22元/股乘以总股数计算市值,认为B公司市值满足超过6.5亿元的条件,S回购义务免除,驳回L公司诉讼请求。L公司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交易极不活跃,挂牌以来仅进行数次交易,收盘价难以反映公开市场认同;2017年6月6日B公司与案外人H公司签署定向增发协议,H公司按每股22元认购181,818股,该次增发股份数量仅占B公司总股本的0.57%,规模小、占比低,不足以反映公司市值。
法院结合公司持续亏损、毛利率下行趋势,综合采纳投资者专家意见,认定目标公司市值在再融资时点上无法达到协议约定条件,股权回购条件成就。
裁判结果: 改判支持投资者L公司的回购请求。
典型意义: 新三板市值对赌的胜负手往往不在「有没有交易」,而在「用哪个价格口径」。投资方在签约时就应把市值计算方法写进协议(如参照《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否则事后举证极为被动。
领域问题解答(FAQ)
没有书面的对赌补充协议,只有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和增资协议里的零散条款,能起诉回购吗?
能,但风险很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如果您能证明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就对赌条款达成了合意,且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投资方已支付增资款),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成立。
实务中,我见过不少案子,投资方只有邮件和微信记录,对方律师当庭否认这些记录的真实性。您得提前做证据公证,把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固定下来。否则到了法庭上,对方一句「这不是我本人发的」,您就被动了。
业绩未达标,对方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我手里的年报数据对不上,法院以谁的为准?
法院一般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根据《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对赌协议履行争议中,业绩指标是否达标,应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但如果对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与您手里的年报数据对不上,您得先搞清楚差异原因:是审计口径不同?还是公司做了账务调整?必要时,您可以申请司法审计,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重新出具报告。
市值对赌约定「公司市值达到X亿元」,新三板流动性差,这个市值到底按什么口径算?
这是新三板对赌里最容易扯皮的问题。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在首例涉新三板估值争议终审判决中的裁判思路,市值应理解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需结合目标公司类型、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融资方式、财务状况、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协议约定不明,法院可能按《民法典》第511条填补规则处理——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新三板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我的建议是:签约时就把市值计算方法写死,比如参照《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明确用收盘价×总股本,还是用定增价×总股本。别等出了纠纷再扯皮。
触发条件成就后,催告函怎么发才有效,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催告函的核心是「留痕」。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
您得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发送催告函,在快递单上注明「关于要求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催告函」,并保留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对方拒收,您得保留拒收凭证。
另外,催告函的内容要明确:写明触发条件已成就、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别只写「请尽快处理」,这种表述法院一般不认。
证据链缺一环(比如没有完整审计报告),起诉前还能怎么补强?
三个办法。第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第67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您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司调取完整审计报告。
第二,申请司法审计。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审计报告,您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用间接证据链补强。比如,您手里有公司年报摘要、股转系统公告、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这些可以形成间接证据链,证明业绩未达标。但间接证据链的证明力弱于直接证据,法院采信的难度更大。
材料不知从哪下手准备?先拨18611980209把清单问全;跑现场不方便的,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那边也能代办;线上通道在https://www.zhongyinlawyer.com/,发个消息就有人回。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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