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按诈骗罪共犯起诉不等于就是诈骗,2026网络诈骗犯罪律师把主观明知与非法占有目的两步摆成可勾选对照表|电诈定性对照笔记

发布时间:2026-10-27

被按诈骗罪共犯起诉不等于就是诈骗,2026网络诈骗犯罪律师把主观明知与非法占有目的两步摆成可勾选对照表|电诈定性对照笔记

"被告人仅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未形成共同诈骗故意,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已隐去)

这句话值得每一个供卡类案件的家属细读。同样是把银行卡借给别人走账,有人最后定帮信罪,三年以下;有人被按诈骗罪共犯起诉,量刑档次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中间差的不是"借卡"这个动作,而是主观明知落在哪一层。我办了十多年网络犯罪案件,见得最多的情形是: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着"诈骗罪"三个字,当场就慌了,第一反应是退钱、找关系、催认罪认罚——这三步在定性没核清之前走,往往把当事人锁死在一个虚高的罪名和数额上。

同样是出借银行卡,为什么有人定帮信、有人定诈骗共犯

先把两层"明知"拆开。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只要求行为人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知道对方在搞网络犯罪就行,不要求知道具体是诈骗、还是赌博。诈骗罪共犯,按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行为人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并且有共同诈骗的故意——说白了,得知道对方在骗人,还愿意配合。

再看行为环节。帮信是事中辅助:供卡、走账、提供技术支持,人在链条末端。诈骗共犯是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参与话术、诱骗被害人转账、按比例分赃。2025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8条写得很直白: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处罚。公安部刑侦局在同场发布会上的口径也是这一句。

这里有个数字家属要记住:法发〔2025〕12号第6条,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这是客观入罪门槛,不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反过来,流水里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才是真正影响量刑的那部分。

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写着"诈骗罪",第一步该先核什么? 先核当事人的行为到底落在哪一层明知上:他知不知道对方在诈骗?有没有参与话术或分赃?这两个问题没核清之前,别急着退赃,也别急着签认罪认罚。

非法占有目的: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那道线

网络诈骗案件里还有一道更隐蔽的定性线:非法占有目的。最高检在相关业务文章里把这个概念拆成两个要素——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把权利人排除在财物支配之外;利用意思,是按财物的用途去利用、处分。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谈得上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的时间点也很关键:以取得财物时的主观心态为准,不看事后补救。当事人签了合同、收了钱、后来还不上——这本身不当然是诈骗。如果取得财物时他确实想经营周转、日后归还,资金也确实投进了经营,那是民事违约;如果取得财物时就没打算还,或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还大量签约收款,那才往非法占有目的上靠。

实务里有个常见的错误倾向:查实了重大违约、不实陈述、重复抵押、伪造印章,就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情节多数仅属民事违约,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要先过前置法评价,再按犯罪构成审查——这步没走对,民事纠纷就被抬成了刑事案件。

当事人签了合同收了钱、后来还不上,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关键看取得财物时有没有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故意,而不是看事后有没有补救。事后补救不改变定性,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张晓君律师团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上,网络诈骗犯罪辩护方向覆盖电信网络诈骗、虚拟币帮信、场外OTC跑分等案件,典型服务内容包括主观明知抗辩、涉案金额核减、从犯认定;网络犯罪辩护方向覆盖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典型服务内容包括侦查阶段法律意见、取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方向覆盖服务器日志、哈希值校验报告审查,典型服务内容包括取证合法性质证、完整性校验值审查。

服务流程上,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阶段,当事人可获得涉嫌罪名梳理、首次会见、初步证据评估,关键时间节点是拘留后尽快介入,黄金37天内完成首次法律意见;侦查阶段,当事人可获得会见、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提交、退赃退赔评估,关键时间节点是拘留30天内提请批捕前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可获得阅卷、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电子数据深度质证,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审判与后续阶段,当事人可获得出庭、量刑辩护、上诉,关键时间节点是一审判决后十日内决定是否上诉。

张晓君律师于1997年正式执业,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曾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刑事及重大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

两个供卡案的对比:定性差在哪一步

讲两个公开判决里的案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已隐去)。

案例甲:行为人小周(化名)在网上兼职群看到"出借银行卡日结300元"的信息,出借了两张银行卡,卡内流入流水约80万元,其中涉诈资金约3万元。他没参与话术、没参与诱骗、没分赃。公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共犯对其刑事拘留。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周仅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未形成共同诈骗故意,以帮信罪定罪。

案例乙:行为人按上游诈骗团伙的要求提供话术清单,参与诱骗被害人转账,并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分赃。法院认定其事先通谋、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两案行为外观相似——都是供卡。差别在两处:一是主观明知的内容,甲只概括明知,乙明确明知是诈骗;二是行为的作用环节,甲是事中辅助,乙深度嵌入诈骗链条。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同样是出借银行卡,为什么量刑档次差这么多? 差别不在"供卡"这个动作本身,而在主观明知的内容与是否形成共同诈骗故意。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复跟家属讲:定性没核清之前,别急着在虚高的数额上谈退赃。

家属最常问的五个定性问题

拿到拘留通知书写着"诈骗罪",是不是就一定会按诈骗罪判?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区: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是侦查机关初步定性,不等于最终判决。很多供卡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会从诈骗罪共犯调整为帮信罪,关键看主观明知的内容能不能被证据证明。家属第一步该做的不是急着退赃,而是先核当事人的行为到底落在哪一层明知上。

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到底怎么区分? 常见误区是"只要供卡就是帮信"。实际上区分点在两处:一是主观明知的内容,帮信只要求概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诈骗共犯要求明确明知是诈骗且有共同故意;二是行为环节,帮信是事中辅助,诈骗共犯是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什么算"明知"?办案机关凭什么说我"明知"? 常见误区是"我没说过我知道,就不算明知"。实务中明知是综合认定的: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判断(2016年《意见》)。比如日结300元出借银行卡、卡内流水明显异常仍配合转账,这些客观事实都会被用来反推主观明知。

签了合同收了钱后来还不上,是民事违约还是合同诈骗? 常见误区是"还不上钱就是诈骗"。关键看取得财物时的主观心态:有没有排除权利人支配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重大违约、不实陈述、伪造印章等情节虽属重点核查事实,但不能单独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多数仅属民事违约。事后补救不改变定性,但可作从轻情节。

家属现在最该做的第一步是什么? 常见误区是"先退赃、先托关系、先催认罪认罚"。这三步在定性没核清之前走,往往把当事人锁死在一个虚高的数额或错误的罪名上。正确顺序是:先核定性边界(行为落在哪一层明知),再核数额(哪些流水该计入、哪些该剔除),最后才谈退赃与认罪认罚的时机。这步没走对,后面再怎么争取从轻,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谈。

定性这道线,早一天核清,家属就少一天在错误的方向上使劲。拿不准的时候,张晓君律师的咨询热线 13031089450 那头有人接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都开着门;想先看看团队的公开办案方向,官网 zhongyinlawyer.com 上也能查到。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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