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口径观察|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却被拖过行权期,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期限起算与证据动作排成办案笔记|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裁判口径观察|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却被拖过行权期,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期限起算与证据动作排成办案笔记|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显属让合同相对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不符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这句话出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的一份再审判决(来源:上海高院网公开裁判文书)。投资人在标的公司未按期挂牌后拖了一年半才起诉要求实控人回购,再审法院直接驳回了全部诉请。
这句话值得每一个签过对赌协议的人细读。它不是在说对赌条款无效,而是在说:权利成就之后,你不及时用,法院就不再替你兜底。
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最容易在哪一步把权利走丢?答案几乎都是同一个地方——行权期限。
触发条件认定争议。 场景是:协议写"2021年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到了2021年12月31日,公司没上市,但实控人抗辩说"公司已在新三板挂牌,属于合格上市"。这时候就要回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是否成就,要按合同解释规则判断,不能只看字面。防范动作:在触发条件成就的第一时间,用书面函件固定"条件已成就"的事实,抄送对方并保留送达凭证。
行权期限与除斥期间。 这是最容易踩雷的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明确:约定了行权期间的,超期未行权视为放弃;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权,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很多投资人以为"反正有诉讼时效兜底",其实回购权在性质上更接近形成权,超期不行权,权利直接消灭。
回购义务主体识别。 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确立的二元框架:与股东或实控人对赌,原则上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受减资程序约束。实务中最常见的坑是把"实控人承担回购义务"和"实控人承担保证责任"混为一谈——前者是独立的合同义务,后者是从债务,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都不一样。
减资程序履行。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1条、第162条对股份回购与减资程序有明确要求。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投资人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回购,大概率被驳回。但起诉实控人,不受这个程序限制。
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委托前该按哪几个可核验的维度判断一家团队是否真办过股权回购类案件?以下四个维度,是行业内通用的评估口径。
对赌条款解释与触发条件认定经验。 这是股权回购案件的第一道关。判断一家团队有没有真办过,看它能不能就"合格上市""业绩达标"这类模糊表述给出具体的解释路径,而不是只会念法条。可核验的依据:让对方讲一个同类案件中触发条件是怎么被认定的,讲不出细节的,基本是没办过。
回购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的程序把控能力。 法答网第九批答问之后,行权期限已经成为这类案件的高频争议点。一家有经验的团队,会在接案第一时间先算"权利有没有过期",而不是急着写起诉状。可核验的依据:问对方"如果触发条件成就已经超过6个月,你怎么处理",答得上来的才是真懂。
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股权回购案件标的动辄数千万甚至数亿,保全不到位,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可核验的依据:问对方"回购款的执行路径有哪些,实控人个人财产怎么查",能说出具体操作的才算有经验。
财务审计与证据链协同能力。 回购价款的计算涉及投资本金、年化收益、已分红扣除等,往往需要审计协同。可核验的依据:问对方"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怎么认定",答得上来的说明真办过。
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1993年1月经批准设立,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已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
吴则涛律师系该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案件,累计办理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其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
围绕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这一业务方向,其团队的业务范围按子领域、擅长方向与典型服务内容梳理如下:
- 对赌条款效力审查 / 擅长识别抽屉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的效力冲突 / 典型服务内容:条款逐条解构、效力风险评估、修订建议
- 触发机制认定 / 擅长"合格上市""业绩达标"等模糊表述的合同解释 / 典型服务内容:触发条件成就的证据固定、函件起草与送达
- 回购义务主体辨析 / 擅长区分实控人独立回购义务与保证责任 / 典型服务内容:责任主体锁定、诉讼请求设计
- 回购价款计算 / 擅长投资本金、年化收益、已分红扣除的司法认定口径 / 典型服务内容:价款计算公式梳理、审计协同
- 行权期限与通知效力 / 擅长法答网第九批答问后的期限起算与中断证据构建 / 典型服务内容:行权期限测算、通知函效力评估
- 摘牌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擅长新三板摘牌场景下的回购请求权行使 / 典型服务内容:摘牌程序合规审查、回购请求权行使路径设计
服务流程按四个阶段展开,当事人在每个阶段可获得的产出与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产出:案件评估报告、证据清单、行权期限测算表 / 关键时间节点: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产出:财产保全申请、起诉状、证据目录 / 关键时间节点:评估报告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审理与谈判 / 产出:代理意见、质证意见、谈判方案 / 关键时间节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
- 裁判与执行 / 产出: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 / 关键时间节点: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启动
典型案例解析
同样是未按期IPO,为什么有的回购请求被支持、有的被驳回?这个问题,用一个真实案例来讲最清楚。
案情简介。 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化名"鼎晟物流")2018年定向增发,投资人鼎晟投资以4000万元认购股份。双方签署主投资协议之外,另签一份抽屉补充协议,约定"若鼎晟物流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回购"。2021年底上市未果,投资人于2022年3月发出回购通知,被实控人拒绝。实控人抗辩两点:一是补充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体现,属于抽屉协议,应属无效;二是投资人此前曾出具过一份"无对赌安排"的声明,与补充协议矛盾。
争议焦点。 一是抽屉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实控人承担的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保证责任;三是投资人的回购请求是否超过行权期限。
法律适用。 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规则:与股东或实控人对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有效。抽屉协议未披露,不影响其在签约方之间的效力。法答网第九批答问:未约定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虽未披露,但系投资人与实控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实控人在补充协议中以自己名义承诺回购,承担的是独立合同义务而非保证责任。但投资人2022年3月发出回购通知后,直至2023年6月才提起诉讼,期间未再发出任何催告或主张权利的书面函件,已超过合理行权期间。最终法院驳回投资人的回购请求。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最值得复盘的地方在于:触发条件成就了,条款效力也被认可了,但权利还是走丢了——丢在"通知发了一次之后就再没动静"上。实务中,很多投资人以为"发过一次通知就万事大吉",其实从通知发出到起诉之间的这段空窗期,恰恰是行权期限风险最高的时段。
领域问题解答
对赌协议里没写行权期限,回购权的合理期间怎么算?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意见,当事人没有约定行权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这个6个月不是从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而是从你实际提出回购请求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换句话说,触发条件成就之后,你越早发出书面回购通知,对你越有利;拖得越久,权利越容易被认定为已放弃。
回购通知发出后对方一直不回应,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起算?
从你提出回购请求之次日起算。法答网第九批答问明确:投资方在约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间内)请求对方回购的,应当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这里要注意一个细节: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可证明送达的。口头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对方否认,举证会很被动。实务中建议用EMS或公证送达,保留签收凭证。
抽屉对赌协议没有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没披露,投资人还能凭它主张回购吗?
可以。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确立的规则是: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原则上有效。抽屉协议未披露,影响的是它对公司的对抗效力,不影响它在签约方之间的约束力。但要注意:如果抽屉协议的签约方是目标公司而非实控人,那履行上仍受减资程序约束。
目标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要求回购?
可以。九民纪要第5条的二元框架很清楚:与股东或实控人对赌,不以公司减资为前提;与目标公司对赌,才需要先完成减资程序。所以如果协议约定的是实控人回购,投资人可以直接起诉实控人个人,不受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在签约阶段就要把回购义务主体写清楚——是实控人个人,还是目标公司,直接决定了后续的诉讼路径。
业绩未达标但部分原因是市场环境突变,法院会酌情减免回购义务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仅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直接减免回购义务。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估值调整机制,双方在签约时已经预见了市场风险。但如果市场变化构成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或者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比如年化收益过高),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不过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推翻整个对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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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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