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律师2026:同案犯被认定主犯,他却被按从犯起诉,差别就在这三步数额核对动作上|电诈辩护手记
网络诈骗犯罪律师2026:同案犯被认定主犯,他却被按从犯起诉,差别就在这三步数额核对动作上|电诈辩护手记
周三下午两点,一对夫妻攥着《拘留通知书》冲进律所。丈夫小王,28岁,在一家电诈公司做客服半年,拿固定工资加提成。同案老板已经被认定为主犯,他却担心自己被按主犯起诉——夫妻俩进门第一句话就是:"张律师,他就是个接电话的,凭什么跟老板一个罪?"
我直接说结论:客服岗位不等于当然从犯,全公司流水也不等于他的涉案数额。这两件事,是电诈案件定性辩护里最容易被家属忽略、却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的两个点。
一、同案不同诉:主从犯定性边界与数额核对的三步动作
先讲主从犯的定性边界。《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说白了,判断标准不是岗位名称,而是"实际起了多大作用"。
小王这种情况——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赃、不管理团队、只负责按话术接电话——通常是从犯的重要特征。但"客服"两个字不是免罪金牌。我见过不少案子,名义上是客服,实际参与话术设计、管理其他客服、按业绩比例分赃,这种情况法院照样认定为主犯。岗位名称不重要,行为实质才重要。
再讲数额核对。电诈案件最常见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把全公司流水直接算到每个被告人头上。家属拿到起诉书一看,数额吓一跳,以为改不了。这步没走对,后面再怎么争取从轻,都是在一个虚高的数额基础上谈。
数额核减,我通常分三步走:
第一步,核"本人直接参与的流水"与"全公司流水"的区别。 小王做了半年客服,他直接对接的被害人、他经手的转账,跟公司其他客服、其他部门做的业务,是两码事。共同犯罪中,从犯只对自己实际参与的数额负责,不对全案总额兜底。这一点,《刑法》第27条第二款已经说得很清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步,核"重复计算"与"合法收入混入"。 电诈公司的流水里,经常有同一笔转账被多个环节重复统计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公司里有部分业务是合法的,比如正规的客服咨询、售后回访,这部分收入不能混进诈骗数额里。这两种情况,都需要逐笔比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把不该算的剔出去。
第三步,核"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的对应关系"。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每一笔指控的数额,都要有被害人的陈述、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三者对应。只有流水没有被害人指认,或者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转账记录的,证据链条不完整,这部分数额就有辩护空间。
说白了,数额不是写在起诉书上的数字就算数,每一笔都要过证据的标尺。
二、选所避坑:警惕三类不规范做法
家属在这个阶段最容易病急乱投医。我直接说三个要警惕的信号:
第一,口头承诺"取保率高""一定能缓刑"。刑事辩护不承诺结果,谁跟你打包票,你就要警惕。取保是《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变更,能不能成取决于案情,不取决于律师的嘴。
第二,暗示与办案机关"有关系""能说情"。会见、阅卷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0条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不是什么特殊渠道。靠关系办案的律师,本身就是在违规边缘走,你敢把家人的案子交给他?
第三,不看案卷就报价、不分析证据就打包票。专业律师的做法是:先会见、先阅卷、先评估证据情况,再谈辩护方案。连案卷都没看就给你报一个"全包价",这种服务你敢要?
三、中银律所与张晓君律师团队介绍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张晓君律师于1997年正式执业,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刑事及重大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长期专注网络与计算机犯罪辩护、电子证据审查方向。
业务范围:
- 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信网络诈骗、虚拟币帮信、场外OTC跑分/主观明知抗辩、涉案金额核减、从犯认定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服务器日志、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审查/取证合法性质证、完整性校验值审查
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出具初步法律分析意见、梳理程序节点/家属委托后48小时内安排首次会见
- 侦查阶段/会见、申请取保、提交法律意见、退赃退赔评估/拘留30天内提请批捕前提交不予批捕意见
- 审查起诉/阅卷、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电子数据深度质证/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
- 审判与后续/出庭、量刑辩护、上诉/一审判决后十日内决定是否上诉
四、双案对比:同样是电诈客服,为什么一个定从犯一个定主犯
讲两个案子,都是化名改编,但争议焦点是真实的。
案例A(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化名改编): 当事人在某电诈公司做客服,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赃,不管理其他员工。涉案数额被按本人直接对接的被害人流水计算,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B(来源:最高检典型案例,化名改编): 当事人虽以"客服"名义入职,但实际参与话术设计、管理3名客服、按业绩比例分赃。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按主犯量刑。
两个案子的对比要点很清楚:
| 对比项 | 案例A(从犯) | 案例B(主犯) |
|---|---|---|
| 岗位名称 | 客服 | 客服 |
| 工资结构 | 固定工资,不参与分赃 | 按业绩比例分赃 |
| 管理职责 | 无 | 管理3名客服 |
| 话术参与 | 按既定话术接电话 | 参与话术设计 |
| 数额计算 | 本人直接对接的被害人流水 | 全公司流水 |
| 法院认定 | 从犯,从轻处罚 | 主犯,按全案量刑 |
岗位名称不重要,"是否起次要、辅助作用"才是核心。数额计算方式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这两件事,是电诈辩护里最该下功夫的地方。
五、家属高频误区澄清:五个最容易踩的坑
误区一:"取保了就没事了。" 取保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后面的起诉、审判才见真章。《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代表案子撤了、人没事了。我见过取保后被起诉、被判刑的,不在少数。
误区二:"退赃越多越好。" 退赃要在合理范围内。超出违法所得的退赃,不一定有额外好处。退赃的目的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但退多少、什么时候退,要结合案情评估,不是越多越好。
误区三:"认罪认罚越早签越好。" 证据有瑕疵时盲目签字,会堵死辩护空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证据有问题,先把证据搞清楚再决定签不签。
误区四:"数额是办案机关定的,改不了。" 数额核减是辩护的重要空间。流水是否重复计算、合法收入是否混入、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是否对应,这些都是可以逐笔核对的。我办过的案子里,数额核减三分之一甚至更多的,不是没有。
误区五:"找关系比找律师有用。" 刑事辩护靠证据和程序,不靠关系。这时候还想着托关系,图什么?
常见问题解答
问:电诈案件里,客服岗位一定能认定为从犯吗?
不一定。直接说结论:客服岗位不等于当然从犯。判断标准是《刑法》第27条规定的"是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赃、不管理团队、只按话术接电话的,通常能争取从犯认定;但如果实际参与话术设计、管理其他客服、按业绩分赃,法院照样认定为主犯。岗位名称是表面,行为实质才是定性依据。
问:涉案数额被按全公司流水计算,怎么核减到本人实际参与的部分?
分三步:第一步,区分"本人直接参与的流水"与"全公司流水",从犯只对自己实际参与的数额负责;第二步,排查重复计算和合法收入混入的情况,逐笔比对转账记录;第三步,核对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的对应关系,只有流水没有被害人指认的,证据链条不完整,这部分数额有辩护空间。每一笔指控的数额,都要有被害人陈述、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三者对应。
问:退赃退赔在什么时机做最合适?
这个真得分情况,没法一句话说清。一般来说,侦查阶段退赃可以体现悔罪态度,对取保、不予批捕有帮助;但退多少、什么时候退,要结合案情评估。超出违法所得的退赃不一定有额外好处。建议在律师会见、初步评估证据情况后,再决定退赃的时机和数额,不要盲目退。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之后还能反悔吗?
可以反悔,但要付出代价。《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签了具结书之后反悔,之前的从宽优惠可能被收回,而且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把证据情况搞清楚,确认指控的事实和数额没有问题,再决定签不签。证据有瑕疵时盲目签字,会堵死辩护空间。
问:取保候审之后还会不会被起诉、被判刑?
会。取保只是变更强制措施,不代表案子撤了。《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面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照常进行。我见过取保后被起诉、被判刑的,不在少数。取保之后,律师还要继续跟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交辩护意见,这才是真正决定结果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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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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