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口径观察|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不足抗辩,北京股权回购律师结合当地裁判口径讲清这类案件的实际走向2026|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发布时间:2026-10-18

裁判口径观察|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不足抗辩,北京股权回购律师结合当地裁判口径讲清这类案件的实际走向2026|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写得很清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实务中最常被理解错的地方就在这。很多当事人拿着一份盖着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来找我,第一句话是"协议是有效的,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拿钱"。他们不知道,有效与可履行是两道完全不同的门——第一道门管的是合同效力,第二道门管的是公司有没有能力、有没有程序把钱真正付出来。对赌回购案件里,倒在第二道门上的投资人,比倒在第一道门上的多得多。

下面这张表,先把两条请求权路径的责任边界摆清楚。你在签约前、应诉前,先看清自己站在哪条路径上。

对比维度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回购 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
请求权基础 合同债权,依约履行 合同债权,但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
效力认定 无法定无效事由即有效 同样认定有效,不以存在回购约定为由否定效力
履行前提 无额外法定程序 须先完成减资程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
利润约束 无 须有可分配利润,不足则驳回或部分支持
典型裁判结果 判决实控人支付回购款并办理股权变更 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诉请
主要风险 实控人个人偿付能力 公司有利润但程序没走,或程序走完但利润不够

这张表背后是一个真实的教训。某投资机构2022年参与一家非上市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由目标公司按"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回购投资人全部股权。2025年触发条件成就,投资人发函要求回购,公司以"未完成减资程序""无可分配利润"双重抗辩拒绝履行。协议有效,钱却拿不到——这就是典型的倒在第二道门上。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这一章按风险清单展开,每一类都按"风险场景→法条依据→防范建议"三段走。对赌回购案件的雷,大多埋在签约那一刻,而不是触发那一刻。

1. 回购义务主体约定模糊

风险场景:补充协议里把目标公司与实控人写成"连带回购",或者干脆只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没有区分谁是第一义务人、谁是补充义务人。真到诉讼,法院会按九民纪要第5条分别审查——公司那部分要过减资关,实控人那部分按合同走。投资人本来想两头堵,结果两头都卡。

法条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区分了"与股东对赌"与"与目标公司对赌"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履行条件。

防范建议:签约时把义务主体拆开写清楚——实控人承担第一性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并明确各自的触发条件与履行顺位。别图省事写"连带"两个字,法院不认这种模糊表述。

2. 触发条件约定不明

风险场景:协议只写"公司未按期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但没写清楚是哪个板块、哪一年12月31日前、以什么标准认定"未上市"。公司说"我们在辅导备案阶段,算按期推进",投资人说"过了约定日期没挂牌就是未达标"——这种争议打起来,法院通常按不利于起草方的方向解释。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66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防范建议:触发条件要写到"可审计、可量化、可举证"的程度。净利润指标要写明以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口径是什么;上市对赌要写明板块、申报节点、截止日期。

3. 行权期限未约定或约定过短

风险场景:协议只写"业绩未达标即可要求回购",没写投资人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发函主张。投资人拖了两年才发函,公司抗辩"你早就知道业绩未达标,迟迟不主张,视为放弃"。这种抗辩在部分法院会被采纳,尤其是投资人在这两年里继续参与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什么——三年是底线,但协议里若约定了更短的行权期,投资人就得在约定期限内动作,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放弃权利。

防范建议:协议里明确约定行权期限,比如"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通知"。投资人一方,业绩报告一出就发函,别等。

4. 回购价款计算方式未约定复利与违约金叠加上限

风险场景:协议写"本金+年化12%收益+逾期违约金日万分之五",三项叠加起来年化超过24%。真到诉讼,对方一定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法院调减的幅度,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衡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防范建议:签约时就把回购价款的计算上限写清楚,比如"收益与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化X%"。别把所有能加的项都堆上去,堆得越高,被调减的风险越大。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对赌回购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单纯的合同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叠了一层公司法的履行条件。选律师时,别只看"打过多少官司",要看他能不能在第一次咨询就把你的请求权路径分清楚。

下面这张表,把全节点考察的要点列出来。

考察节点 不合格的表现 合格的表现
首次咨询 听完案情直接说"能打" 当场区分"与公司对赌"还是"与股东对赌",指出减资程序这道坎
证据梳理 只让你带合同 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催款函、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记录
保全阶段 只冻结目标公司账户 同步冻结实控人个人账户、股权、对外投资
诉讼/仲裁双轨 只熟悉诉讼 了解北京仲裁委、贸仲与北京四中院、金融法院的裁判口径差异
执行阶段 判决后才想到执行 诉讼阶段就设计追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冻结方案

三个行业通用评估维度,供你对照:

  • 是否熟悉九民纪要第5条的裁判规则:这一条是对赌回购案件的"总开关"。不熟悉这条规则的律师,可能把一个与公司对赌的案子按普通合同纠纷去打,结果倒在减资程序上。
  • 是否有新三板/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件的代理经验:这类案件的审计报告口径、减资程序细节、实控人责任认定,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完全不同。
  • 能否在诉讼阶段同步设计财产保全方案:对赌回购案件的执行难度普遍偏高——公司账上没钱、实控人股权已质押。保全这步没走在前面,胜诉后可能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则涛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案件,熟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中对赌条款的效力、对赌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等核心法律问题,代理相关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清单一):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对赌条款效力认定、触发机制审查、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起草补充协议、出具减资程序法律意见、代理回购纠纷诉讼与仲裁
  •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纠纷/适当性义务审查、清算责任主张、回购价款计算/代理私募基金索赔诉讼、参与金融监管投诉
  • 公司决议与控制权纠纷/决议效力撤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救济/代理公司诉讼、设计控制权稳定方案

服务流程(清单二):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出具《回购可行性评估报告》、梳理审计报告与催款函证据链/接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
  • 保全与立案/起草财产保全申请、同步冻结目标公司与实控人账户/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代理庭审质证、参与回购价款调解谈判/按法院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冻结到期债权/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

四、典型案例解析

同样是对赌回购,为什么有的案子投资人拿到钱、有的案子被驳回?关键分水岭不在协议写得漂不漂亮,而在义务主体是谁。下面两个案子,一胜一败,对比着看。

案例A:投资人胜诉路径——与实控人对赌回购

案情简介:某投资机构参与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2023年未能进入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由实际控制人按"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全部股份。2024年条件成就,投资人发函要求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实控人抗辩"这是公司行为,我只是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实控人在补充协议上以个人名义签字,承担的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仅为公司回购义务的保证责任?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义务主体指向实控人个人,而非目标公司。该约定无法定无效事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裁判结果:判决实控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本金+年化8%收益),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典型意义:与实控人对赌,不需要走减资程序,不受可分配利润约束。这是投资人最"干净"的一条退出路径——前提是协议把义务主体写清楚了。

案例B:投资人败诉路径——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

案情简介:某投资机构增资一家非上市有限公司,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由目标公司按"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回购投资人全部股权。2025年条件成就,投资人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公司抗辩:未完成减资程序,且公司无可分配利润。

争议焦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人要求回购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适用: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投资人可在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且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主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典型意义:协议有效,不代表能拿到钱。与目标公司对赌,必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这两道关没过之前,法院不会判公司付钱——这不是不支持投资人,而是资本维持原则不允许。

两案对比,核心差异就一行:义务主体是实控人还是目标公司。这一行字,在签约时往往被一带而过,在判决时却决定了全部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但公司一直不配合走减资程序,起诉到法院能赢吗?

大概率赢不了这一步。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减资程序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这些动作的主动权在公司手里,投资人无法单方推进。实务中,投资人可以考虑两条路: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1条,审查是否符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二是回头看补充协议里有没有实控人的连带或补充回购义务,把实控人一并拉进来。

问:对赌协议里只写了"业绩未达标即可要求回购",没写行权期限,投资人拖了两年才发函还有效吗?

协议没有约定行权期限,不等于投资人可以无限期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投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业绩未达标审计报告出具之日,通常被认定为"知道权利受损"的起算点。拖了两年发函,仍在三年时效内,一般不会被时效抗辩挡掉。但要注意:如果投资人在这两年里继续参与分红、行使股东权利,部分法院会结合诚信原则,审查其是否以行为放弃了回购主张。最稳妥的做法是,审计报告一出就发函,别拖。

问:回购价款约定"投资本金+年化12%收益+违约金",法院会不会认为过高而调减?

有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赌回购案件中,法院调减的参考因素通常包括:投资人的实际资金成本、公司的过错程度、协议履行情况。年化12%的收益本身不算高,但如果再叠加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合计年化可能超过24%,被调减的风险就明显上升。签约时把收益与违约金的合计上限写清楚,比事后在法庭上争"高不高"要主动得多。

问:实控人在补充协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投资人能直接要求实控人回购股权吗?

要看签字的真实意思。如果协议明确写"实控人对公司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实控人是保证人,不是回购义务人——投资人得先向公司主张回购,公司不履行时再向保证人追偿。但如果协议写的是"实控人承诺回购",哪怕他在落款处签了"担保人"三个字,法院也可能结合协议整体表述,认定他承担的是独立回购义务,而非保证责任。这两种定性的差别很大: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限制,独立回购义务受诉讼时效约束。签约时把义务性质写清楚,别让"担保人"三个字埋雷。

问:股权回购纠纷的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是从签约日还是从业绩未达标审计报告出具日?

从投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不是签约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赌回购案件中,起算点通常是:触发条件成就之日——也就是业绩未达标审计报告出具日、约定上市截止日届满之日。签约日只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此时投资人的权利还没有被侵害,时效不起算。但要注意:如果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限(比如"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投资人就得在这个期限内发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以行为放弃权利,时效抗辩会从更早起算。


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09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