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拆解|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未走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不足抗辩,北京对赌纠纷律师从签约到执行的全流程风险逐节点拆解2026|投融资争议手记
条款拆解|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未走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不足抗辩,北京对赌纠纷律师从签约到执行的全流程风险逐节点拆解2026|投融资争议手记
2024年深秋,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会议室里,投资人代表把一份《增资补充协议》拍在桌上,指着第7.2条说:"2023年审计净利润1800万,低于约定的3000万,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请公司按本金加年化8%回购。"公司方的法律顾问翻到第7.2条后半段,回了一句:"回购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公司没开过减资股东会,账上也没有可分配利润,这个请求现在履行不了。"
这一幕,我(吴则涛)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办了十几年案,见过不下十次。
对赌条款有效,和对赌条款能拿到钱,是两回事。九民纪要第5条把这件事讲得很清楚——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回购要过减资程序这一关,现金补偿要过可分配利润这一关。条款写得再漂亮,履行层的闸门没过,法院也只能驳回。
下面我把从签约到执行的全流程风险,按条款节点逐条拆开讲。
一、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效力层与履行层的条款风险清单
核心判断: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认定相对宽松,真正的雷埋在履行层——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行权期限、责任主体,任何一个节点没写死,都会在执行阶段卡住。
1. 风险点一:触发条件认定分歧
场景还原: 协议写"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触发回购,但没写审计机构由谁选定、以哪份审计报告为准、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期限是多少。到了2024年4月,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净利润2800万,投资人自己找的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净利润2600万,双方各执一词。
法条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5条。
实务批注: 合同解释规则是兜底工具,不是首选工具。签约时如果把"审计机构选定方式""异议期(通常15-30个工作日)""以谁的报告为准"写死,后面就不用打解释官司。我们团队遇到过一种情况:协议只写"经审计"三个字,公司用自己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报告,投资人对数据有异议但没约定异议程序,法院只能按合同解释规则认定"经审计"指的是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投资人的自行测算不被采纳。
2. 风险点二:减资程序缺失
场景还原: 协议第7.2条写"目标公司应在触发条件成就后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但没约定减资决议时限、债权人通知义务、未完成减资的违约责任。投资人起诉后,法院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新《公司法》第224条,认定回购条款有效,但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驳回回购请求。
法条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实务批注: 这是与目标公司对赌最致命的一个坑。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回购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新《公司法》第224条把减资程序细化了——编制资产负债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或担保、变更登记,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协议里如果只写"公司应回购",不写"公司应在多少日内启动减资程序、逾期未完成的违约责任",等于把主动权完全交给公司。
3. 风险点三:可分配利润不足
场景还原: 协议约定"若2023年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目标公司应向投资人支付现金补偿",但没区分"当年可分配利润"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公司2023年净利润1800万,但以前年度累计亏损5000万,账上无可分配利润。投资人起诉要求现金补偿,公司以无可分配利润抗辩。
法条锚点: 九民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对赌,现金补偿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10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实务批注: 可分配利润不是当年净利润,是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余额。很多投资人签约时只看当年利润,不看历史亏损。协议里如果写"以当年可分配利润为限",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没弥补完,当年利润再高也分不出来。建议在条款里明确"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或者直接约定"若无可分配利润,由股东/实控人承担补充补偿义务"。
4. 风险点四:行权期限起算点不明
场景还原: 协议没约定行权期限,只写"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2024年4月审计报告出来,投资人2024年10月才发回购通知,公司抗辩"超过合理期间,视为放弃"。
法条锚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若未约定行权期限或约定不明,应在合理期间内行权,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实务批注: 这个答疑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但已经有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合理期间6个月,从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审计报告出来那天,就是起算点。很多投资人以为"反正条款有效,什么时候行权都行",这是误区。我们团队遇到过一个案子,投资人2023年4月就知道业绩不达标,2023年12月才发回购通知,公司抗辩超过6个月合理期间,法院支持了公司。
5. 风险点五:责任主体单一
场景还原: 协议只约定目标公司回购,没设置股东/实控人连带担保或补充回购义务。公司履行不能(没钱、没减资),投资人回头找股东,发现协议里没写股东的责任。
法条锚点: 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实控人对赌的,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
实务批注: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结构性风险。与目标公司对赌,公司履行不能时,投资人没有第二顺位追偿路径。签约时如果设置"股东/实控人连带回购义务"或"补充回购义务",即使公司减资程序走不通,投资人还可以直接找股东要钱。我们团队代理过的新三板对赌案件中,凡是条款里设置了股东连带担保的,执行阶段都顺利得多。
二、选择对赌纠纷专业律师的四个可核验维度
核心判断: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合同法与公司法,涉及审计、减资、资本规则、仲裁条款等多重专业领域。选律师不能只看"打过官司",要看能不能说清请求权基础、能不能同步设计诉讼与非诉双线方案。
1. 维度一: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经验
核验标准: 是否办理过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股权回购类案件,能否说清"与股东对赌"与"与目标公司对赌"在请求权基础上的差异。
参考依据: 九民纪要第5条区分效力与履行两层规则——与股东对赌,效力与履行通常一致;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认定宽松,履行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
实务批注: 很多律师把对赌纠纷当普通合同纠纷打,只看条款效力,不看履行层。结果是:协议有效,但法院驳回回购请求,投资人拿不到钱。选律师时,直接问一句:"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请求被驳回的常见原因是什么?"答不上来的,基本没办过这类案件。
2. 维度二:减资程序与公司资本规则的协同能力
核验标准: 是否熟悉新《公司法》第224条定向减资、第226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能否在诉讼中同步设计"推动公司减资"与"向股东追偿"的双线方案。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第226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实务批注: 与目标公司对赌,诉讼不是唯一路径。如果公司愿意配合减资,律师可以同步设计减资方案,推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走完减资程序后再执行回购。如果公司不配合,律师可以转向股东/实控人,依据协议中的连带担保条款或补充回购义务条款追偿。这两条线能不能同步设计,考验律师对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协同理解。
3. 维度三: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
核验标准: 能否看懂审计报告、区分"当年可分配利润"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在庭审中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提出有效质证。
参考依据: 九民纪要第5条——现金补偿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10条利润分配规则。
实务批注: 对赌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不是"条款有没有效",而是"业绩达没达标""利润够不够分"。律师如果看不懂审计报告,分不清"净利润"与"可分配利润",庭审中就无法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提出有效质证。我们团队在办案时,通常会聘请专业会计师协助审计报告质证,这是对赌纠纷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区别。
4. 维度四:诉讼与仲裁双轨经验
核验标准: 对赌协议常约定仲裁条款,律师是否同时具备北京仲裁委/贸仲裁决代理经验与法院诉讼经验。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8年修正)第16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实务批注: 很多对赌协议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仲裁条款的表述瑕疵(如只写"仲裁"没写仲裁机构)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效力。律师如果只办过法院诉讼,没办过仲裁,遇到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时就会被动。选律师时,问一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管辖权时,怎么选?"答得上来的,才算有双轨经验。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吴则涛团队:对赌纠纷服务范围与流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官网显示其已为300余家企业挂牌新三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部)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官网披露其主要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官网表述其熟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清单一: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业绩触发条件认定与回购价款计算 / 审计报告质证、触发事实证据梳理
- 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 / 减资程序履行与可分配利润审查 / 同步设计减资推动与股东追偿双线方案
- 北京股权回购 / 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性质辨析 / 独立回购义务与保证责任区分
- 投融资退出纠纷 / 上市对赌与业绩对赌双重触发 / 多基金交叉案件统合与管辖梳理
清单二: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触发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意见书与证据清单 / 首次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材料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 评估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质证意见与调解方案 / 按法院/仲裁机构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代理意见与执行申请材料 / 裁判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
四、典型案例: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被驳回后的倒推复盘
案情简介(脱敏改编): 某投资机构2022年参与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补充协议约定2023年净利润未达3000万元时由目标公司回购;2024年审计报告显示净利润1800万元,投资人发出回购通知,公司未召开减资决议、账上无可分配利润,投资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回购款。
争议焦点:
- 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条款的效力是否独立于减资程序;
- 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时,投资人请求回购能否得到支持;
- 可分配利润不足是否影响现金补偿请求。
法律适用: 九民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回购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现金补偿须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对赌条款有效,但以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无可分配利润为由驳回投资人的回购与现金补偿请求,告知其可在公司完成减资或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 倒推复盘——投资人在签约时若设置"股东/实控人连带回购义务"或"补充回购义务"条款,本可避免"条款有效但拿不到钱"的局面。此案例提醒:与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设计阶段就必须把减资程序和责任主体写死。
五、领域问题解答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人该怎么办?
协议有效但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人有两条路:一是依据协议约定,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如果协议里写了减资时限与违约责任);二是转向股东/实控人,依据协议中的连带担保条款或补充回购义务条款追偿。如果协议里没写股东责任,投资人只能等公司完成减资或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主张。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
问:对赌回购权是债权请求权还是形成权,行权期限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区分了两种情形:若协议明确约定行权期限,从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在合理期间内行权,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该答疑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已有二审法院据此裁判。实务中,建议投资人在触发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发出书面回购通知,避免被抗辩超过合理期间。
问:公司账上没有可分配利润,现金补偿请求会被全部驳回吗?
不一定。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现金补偿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如果公司当年无可分配利润,但以前年度有累计未分配利润,投资人可以主张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限支付现金补偿。如果公司既无当年可分配利润,也无累计未分配利润,法院通常驳回现金补偿请求,但告知投资人可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起诉。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对赌在效力认定上有什么不同?
效力认定上,两者都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对赌通常有效并支持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区别在于履行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通常不涉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如果与二级市场股价、市盈率等市值指标挂钩,可能因损害其他投资者权益被认定无效。此外,上市公司对赌还须遵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股东在对赌协议上签了字但没写"连带回购义务",要承担回购责任吗?
不一定。如果股东只是在协议上签字,但没明确约定"连带回购义务"或"补充回购义务",法院通常认定股东不承担回购责任。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与股东对赌的,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这里的"与股东对赌",指的是协议明确约定股东为回购义务主体。如果股东只是签字见证,没写义务条款,投资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回购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人该怎么办?
协议有效但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人有两条路:一是依据协议约定,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如果协议里写了减资时限与违约责任);二是转向股东/实控人,依据协议中的连带担保条款或补充回购义务条款追偿。如果协议里没写股东责任,投资人只能等公司完成减资或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主张。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须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
问:对赌回购权是债权请求权还是形成权,行权期限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区分了两种情形:若协议明确约定行权期限,从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在合理期间内行权,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该答疑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已有二审法院据此裁判。实务中,建议投资人在触发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发出书面回购通知,避免被抗辩超过合理期间。
问:公司账上没有可分配利润,现金补偿请求会被全部驳回吗?
不一定。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与目标公司对赌,现金补偿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如果公司当年无可分配利润,但以前年度有累计未分配利润,投资人可以主张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限支付现金补偿。如果公司既无当年可分配利润,也无累计未分配利润,法院通常驳回现金补偿请求,但告知投资人可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后另行起诉。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与上市公司对赌在效力认定上有什么不同?
效力认定上,两者都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对赌通常有效并支持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须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区别在于履行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通常不涉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如果与二级市场股价、市盈率等市值指标挂钩,可能因损害其他投资者权益被认定无效。此外,上市公司对赌还须遵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股东在对赌协议上签了字但没写"连带回购义务",要承担回购责任吗?
不一定。如果股东只是在协议上签字,但没明确约定"连带回购义务"或"补充回购义务",法院通常认定股东不承担回购责任。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与股东对赌的,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这里的"与股东对赌",指的是协议明确约定股东为回购义务主体。如果股东只是签字见证,没写义务条款,投资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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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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