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拆解|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现金补偿可分配利润不足与抽屉协议未披露抗辩,把高频争议点与裁判口径一次讲清2026|投融资争议手记
条款拆解|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现金补偿可分配利润不足与抽屉协议未披露抗辩,把高频争议点与裁判口径一次讲清2026|投融资争议手记
「我们跟新三板挂牌公司签的现金补偿对赌,公司账上没利润,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先别按『签了就能要』的思路想——九民纪要第5条把效力和履行分开审,可分配利润这道关过不去,条款有效也拿不到钱。」
这是我(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在咨询中被反复问到的问题。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这个行当,说到底就是在拆这两道关:条款有效不等于能拿到钱,拿到钱的前提是义务主体、履行条件、程序路径全都站得住。下面把高频争议点、裁判口径和风险防范要点一次讲清。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新三板对赌纠纷最容易翻车的环节,不在签约那一刻,而在触发条件成就之后的举证与行权。结合我接触的案件,以下四类问题出现频率最高。
1. 与目标公司签现金补偿对赌,未审查可分配利润
场景:投资人2023年参与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由目标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2024年报显示净利润仅1200万元,但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为负。投资人主张现金补偿,公司以资本维持原则抗辩。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金钱补偿,需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防范:签约前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测算可分配利润空间;触发条件成就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公开披露的半年报、年报,固定可分配利润数据。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报是公开信息,这一步不做,后面举证会很被动。
2. 抽屉协议未按股转系统披露,引发效力抗辩
场景:定增过程中,实控人另与投资机构签署一份未纳入公开披露文件的抽屉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由实控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后业绩未达标,投资机构持该协议主张权利,实控人以协议规避监管、违反新三板公开透明原则为由抗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九民纪要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虽属业务规则层级,但涉及挂牌公司定增的公开透明要求,法院可能结合公序良俗条款审查。
防范:抽屉协议未披露不必然无效,但合规风险极高。签约前应评估该协议是否构成规避监管的"名股实债"或隐性对赌;若必须签署,至少确保义务主体锁定为实控人个人,而非目标公司,避免双重履行障碍。
3. 触发条件举证只拿年报,不拿审计口径
场景:投资人主张业绩未达标,仅提交公司年报摘要,未提交审计报告全文及附注;对方抗辩称年报中的净利润为合并口径,而对赌条款约定的是扣非净利润或母公司报表口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防范:触发条件成就后,应调取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完整审计报告,重点核对净利润口径、非经常性损益、审计意见类型。若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需评估该等意见是否影响触发条件的认定。
4. 行权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主张
场景: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仅在微信中"提一嘴",未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一年后起诉,对方抗辩已超过合理行权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复意见(2024年8月29日刊载于《人民法院报》)提出,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
防范: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以EMS、公证送达或双方确认的邮箱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回购价款计算方式、付款期限及逾期后果。微信聊天记录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替代正式书面催告。
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的专业性,体现在"条款效力—履行障碍—程序路径"三层递进。判断一个律师是不是真办过这类案子,可以从以下四个硬指标考察。
1. 是否办过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回购类案件
考察要点:要求律师说明其代理过的案件中,投资人一侧与实控人一侧的经验分布。新三板对赌纠纷与一般私募对赌的区别在于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结构、股转系统监管口径。只办过非上市有限公司对赌的律师,未必熟悉挂牌公司的特殊程序。
行业参考:可要求律师说明其在同类案件中处理减资程序审查、可分配利润举证的具体思路,而非笼统承诺"能赢"。
2. 是否熟悉九民纪要第5条"效力与履行二分"裁判框架与新《公司法》减资规则
考察要点: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了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二分审查框架;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224条进一步完善了减资规则,对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程序要求更严。律师能否清晰区分"协议有效"与"能否实际履行",直接决定诉讼策略。
行业参考:可要求律师解释目标公司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在履行条件上的差异,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减资程序的变化。
3. 是否具备财务审计数据交叉验证能力
考察要点:对赌触发条件的核心是财务数据。律师能否看懂扣非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审计非标意见,能否将审计报告与公开披露的财报交叉验证,直接影响举证质量。
行业参考:可要求律师说明其团队是否有财务背景成员或外部审计协同资源。
4. 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考察要点:新三板对赌纠纷的义务主体往往是实控人个人。实控人个人财产线索排查、保全申请时机、执行跟进,是这类案件能否实际回款的关键。等到判决生效再查财产,大概率已经转移完毕。
行业参考:可要求律师说明其在同类案件中立案同时提交保全申请的操作经验,以及实控人个人房产、股权、账户线索的排查路径。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发证日期2011年9月29日)。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公开表述为熟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等,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1. 业务范围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现金补偿与回购触发条件争议 / 条款效力审查、触发条件举证、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评估、回购价款计算
- 北京对赌纠纷 / 与股东及目标公司对赌 / 义务主体锁定、效力与履行二分抗辩、行权期限审查
- 北京股权回购 / 实控人回购责任 / 财产线索排查、保全申请、执行跟进
2. 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产出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障碍评估意见书 / 签约后2周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产出保全申请材料与起诉状 / 立案同时提交保全
- 审理与谈判 / 产出证据目录与类案检索报告 / 开庭前2周完成
- 裁判与执行 / 产出执行方案 /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启动
四、典型案例解析
同样是对赌,为什么有人拿到钱有人拿不到?关键在于"与谁对赌"和"条款是否披露"。以下两案对比,一正一反。
案例一:投资人一侧——与目标公司现金补偿对赌,可分配利润为负被驳回
案情:某投资机构2023年参与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由目标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差额。2024年报显示净利润仅1200万元,但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为负。投资机构起诉目标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差额。
争议焦点:目标公司在可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是否应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法律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第577条(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对赌协议本身有效,但目标公司可分配利润为负,若判决其支付现金补偿,将实质上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资本维持原则,驳回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现金补偿请求。投资人转而向实控人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与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有效只是第一步,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这道关过不去,法院不会支持。
案例二:实控人一侧——抽屉对赌协议未披露,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案情: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机构签署一份未纳入公开披露文件的抽屉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由实控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后业绩未达标,投资机构持该抽屉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实控人支付回购款。
争议焦点:未按股转系统披露的抽屉对赌协议,是否因规避监管、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153条;九民纪要第31条;新三板信息披露规则关于公开透明的要求。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抽屉协议规避监管、未按股转系统披露,违反新三板市场公开透明原则,构成对金融秩序与市场秩序的损害。依据公序良俗条款,该协议无效,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典型意义:抽屉协议未披露不必然无效,但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场景下,法院可能结合公序良俗条款否定其效力。投资人靠抽屉协议锁定的利益,存在被反噬的风险。
两案对比,结论很清楚:与谁对赌、条款是否披露,直接决定履行结果。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与目标公司签的现金补偿对赌,公司账上没有可分配利润,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大概率要不回来,至少对目标公司这一侧要不回来。九民纪要第5条把效力和履行分开审:协议本身有效,但目标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法院不会支持现金补偿,因为这等于让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你能做的是赶紧转向实控人,看协议里有没有实控人连带回购或补偿的条款;如果没有,这钱对目标公司这一侧基本就是死账。实务中,很多投资人签约时根本没测算过公司可分配利润空间,触发条件成就后才发现公司是亏损的,这时候再补救已经晚了。
问:新三板定增时签的抽屉对赌协议没有按股转系统披露,法院会认定无效吗?
答:不必然无效,但风险极高。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无效。新三板定增的信息披露要求涉及挂牌公司公开透明原则,法院可能结合公序良俗条款审查。如果抽屉协议实质上构成"名股实债"或隐性对赌,规避监管的意图明显,被认定无效的概率很大。反过来,如果协议只是实控人个人对投资人的补偿安排,不涉及目标公司资产流出,效力争议相对小一些。
问: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多久内必须主张回购,过了期限会怎样?
答: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复意见(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提出,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也就是说,触发条件成就后,你最好在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EMS、公证送达、双方确认的邮箱)发出回购通知,明确价款计算方式和付款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对方可能抗辩你怠于行权,法院有可能认定权利已不能再主张。微信里"提一嘴"不算数,必须留痕。
问:回购价款约定按投资款加年化收益计算,再叠加违约金,法院会不会调减?
答:很可能会调减。《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减少。对赌回购价款本身已经包含投资款加年化收益(通常8%-15%),再叠加违约金,总额可能远超实际损失。法院通常参照LPR的四倍或资金占用损失的合理上限进行调减。建议签约时就把回购价款计算方式写清楚,避免"收益+违约金"双重叠加导致整体被调减。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条款没有公开披露,会不会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
答:不必然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但会增加履行障碍和合规风险。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目标公司仅以存在对赌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未披露的对赌条款实质上规避了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涉及挂牌公司公开透明原则,法院可能结合公序良俗条款(《民法典》第153条)审查其效力。更重要的是,未披露的对赌条款在执行层面可能遇到障碍:目标公司履行时需符合减资程序或可分配利润要求,未披露状态下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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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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