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拆解|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抽屉协议未披露与回购行权期限起算,把法院裁判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新三板法律观察

发布时间:2026-10-17

实务拆解|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抽屉协议未披露与回购行权期限起算,把法院裁判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新三板法律观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原文写道:"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多数人把这一条读成了"对赌有效就能拿到钱"。这是实务中最常被理解错的地方——效力判断与可履行性判断是两层审查,条款有效不等于回购款能执行到位。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的核心工作,恰恰是把这两层拆开,再把抽屉协议披露、行权期限起算、回购价款计算这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逐一落到证据上。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未披露抽屉协议的效力风险。 场景是新三板挂牌前后签署的对赌条款未按股转系统要求披露,挂牌后投资方主张回购,实控人以"抽屉协议无效"抗辩。法律依据是《九民纪要》第5条的两层审查框架,叠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研讨口径——股转系统对挂牌前对赌协议采"清理为原则、披露并论证为例外",应清理的八种情形若未清理亦未披露,可能借公序良俗通道被认定无效。防范动作:挂牌前对照股转系统清理清单逐项核查,不属于应清理情形的也要留存披露文件或论证说明,别让"未披露"这三个字在法庭上变成对方的主攻点。

风险点二:回购行权期限风险。 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拖着不发回购通知,是新三板对赌纠纷里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之一。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精选答问(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当事人约定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超期未行权可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股。防范动作: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发出回购通知,EMS底单、邮件已读回执、公证送达全部留存。

风险点三: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障碍。 投资人直接起诉挂牌公司要求回购,是另一类高频踩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叠加《九民纪要》第5条——目标公司回购须完成减资程序或有可分配利润,否则判决支持履行也无法执行。防范动作:签约时优先锁定实控人、控股股东为回购义务主体;与公司对赌的,同步评估减资可行性与可分配利润空间。

风险点四:回购价款收益被调减风险。 约定年化12%以上固定收益再加违约金双重计取,法院大概率整体调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违约金调减规则。防范动作:回购收益与资金占用费择一主张,或在诉请中明确计算口径,避免被法院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整体压缩。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选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别只看名片上的头衔,按下面四个节点逐项考察。

考察节点 合格标准 不合格信号
首次咨询 30分钟内区分"条款效力"与"条款履行"两层判断 笼统说"有效就能赢"
证据梳理 能把股转系统公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投后函件整合成闭环 只盯着增资协议本身
保全与立案 熟悉新三板实控人名下股权、证券账户、不动产的保全路径 立案后才开始找财产线索
审理与谈判 具备北仲、贸仲等仲裁机构代理经验,能提出可执行的调解方案 只会诉讼不会谈判

参考依据是《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两层审查框架——首次咨询阶段能否当场把"效力"与"履行"拆开,基本能判断这位律师有没有办过这类案子。新三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信息披露文件本身就是核心证据,证据梳理阶段如果只盯着增资协议,大概率会在抽屉协议效力抗辩上被打个措手不及。对赌协议常含仲裁条款,审理与谈判阶段没有北仲、贸仲代理经验的律师,调解方案往往落不了地。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熟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三项一组):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与触发机制认定 / 抽屉协议效力评估、回购义务主体锁定、触发条件举证
  • 北京股权回购纠纷 / 回购价款计算与调减应对 / 投资款+固定收益口径梳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择一主张方案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管理人适当性义务与虚假陈述索赔路径 / 行政处罚决定证据衔接、诉讼时效起算评估

服务流程(三项一组):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产出书面评估意见与证据清单 / 首次咨询后5-7个工作日
  • 保全与立案 / 产出保全申请材料与财产线索排查报告 / 立案同步完成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 / 产出庭审意见与调解方案 / 开庭前10个工作日完成证据交换
  • 裁判与执行 / 产出执行申请与财产续行查封方案 / 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已改编,隐去隐私): 某投资公司起诉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主张依据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要求实控人承担数千万元股份回购责任。案涉对赌条款未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触发条件为"2024年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

争议焦点: 一是未披露的对赌条款(抽屉协议)对实控人是否发生效力;二是触发条件是否成就、投资机构主张的业绩数据是否完整。

法律适用: 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两层审查框架、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民法典》第142条合同解释规则。代理团队通过比对审计数据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现投资方主张的触发条件缺乏完整证据链——业绩未达标这一事实,与审计报告口径、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之间存在交叉矛盾。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抗辩意见,认定案涉回购条款对实控人不发生效力,实控人无需承担回购责任。

典型意义: 新三板场景下,"未披露"本身不是一律无效的开关,关键看条款是否落入股转系统应清理的八种情形、投资方是否明知未披露仍刻意签署。同时提醒投资人,触发条件举证不能只证明"业绩未达标",还要应对审计数据可信度的交叉质证——这一点,不少投资人都忽略了。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常见问题解答

问:新三板对赌协议没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里披露,是不是一律无效?

不是一律无效。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研讨口径,股转系统对挂牌前对赌协议采"清理为原则、披露并论证为例外",应清理的八种情形若未清理亦未披露,可能借公序良俗通道被认定无效;不在八种情形之列的,即使未披露,在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仍为有效。判断关键是条款是否落入应清理范围,以及投资方是否明知未披露仍刻意签署。

问: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多久内必须发出回购通知?超过六个月还能主张吗?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精选答问(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当事人约定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超期未行权的,可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股,回购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实务中建议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发出回购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别拖。

问: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是不是就拿不到回购款?

按《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目标公司回购须完成减资程序或有可分配利润,否则即便判决支持履行也无法执行。但这不等于完全拿不到钱——签约时若已同步锁定实控人、控股股东为回购义务主体,可转向主张实控人个人回购责任,公司未完成减资不影响股东个人责任的承担。

问:回购价款约定投资款加年化8%固定收益,再叠加违约金,法院会不会整体调减?

大概率会。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回购收益本身已具有资金占用补偿性质,再叠加违约金双重计取,容易被认定为重复计算。实务中建议回购收益与资金占用费择一主张,或在诉请中明确计算口径,避免被法院整体调减。

问:实控人配偶在对赌协议或承诺函上签了字,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追偿?

配偶签字不等于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按《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共签、共意、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要件。实控人配偶在对赌协议或承诺函上签字,可作为"共意"的证据之一,但仍需结合债务金额、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综合判断。签字本身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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