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排查|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完成减资程序是否必然败诉,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履行层抗辩与再审改判路径讲清|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发布时间:2026-10-16

风险排查|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完成减资程序是否必然败诉,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履行层抗辩与再审改判路径讲清|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很多人以为,与目标公司对赌、公司没走完减资程序,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就一定被驳回。这是把"履行障碍"误读成了"条款无效"。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的口径,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未完成减资程序只是"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不是"条款有没有效"的问题。这一层区分,决定了一审败诉后再审还有没有改判空间。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风险,按合同签订、履行、违约、救济四个阶段逐层暴露,每一步都有对应的法条锚点。

签订阶段,先分清对赌对象。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履行不受资本维持约束;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款本质是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受《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89条、第162条减资与资本维持规则约束。签约时就要预判这一层。

履行阶段,盯两件事:减资程序能否启动、公司账上有没有可分配利润。九民纪要第5条第二款明确,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现金补偿型对赌则以"有利润可分配"为前提。

违约阶段,固定触发事由证据。未按期完成合格上市、业绩未达标,都要靠书面材料说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59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融资方拖延上市、隐瞒经营数据的,可援引这一条。

救济阶段,先想清楚告什么。主张条款无效,还是主张实际履行,是两条路。前者输了就全输;后者即便因减资程序被驳回,也保留了将来条件成就时再诉的空间。

投资人在签约时,就应要求目标公司同步出具股东会减资决议,或安排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担保。融资方在触发事由出现后,应及时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减资与利润分配条件,避免被动应诉。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选股权回购律师,先看三类需要警惕的不规范做法,再看硬指标。

第一类,承诺"保证回购款全额回收"。任何对结果的打包票都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也不符合九民纪要第5条的裁判现实——与目标公司对赌能否实际拿到钱,取决于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执行财产等多重因素,没有律师能保证结果。

第二类,只懂诉讼不懂"募投管退"全流程。股权回购纠纷往往嵌套在私募基金投资结构里,适当性义务、信义义务、退出条款相互牵连。只盯着回购条款本身,容易漏掉对管理人追责、对股东连带担保的并行路径。

第三类,没有再审与跨区域协同经验。一审被驳回后,再审阶段要区分"效力错误"与"履行障碍",这对类案检索和裁判口径把握要求很高。

考察时可对照三个硬指标:团队是否办理过同类对赌纠纷、是否熟悉北京金融法院及北京三中院的裁判口径、能否调动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的协同资源。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案件,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领域办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其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出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等专著。

业务范围按子领域、擅长方向、典型服务内容三项一组展开: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对赌条款效力、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认定;服务内容含条款审查、触发事由证据固定、减资可行性评估。
  • 私募基金投资纠纷:适当性义务、信义义务、退出争议;服务内容含募集文件合规审查、管理人追责路径设计。
  •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服务内容含投资者适格性分析、损失核定与代表人诉讼协同。
  • 投融资退出纠纷:股权转让、回购、清算;服务内容含退出条款谈判、清算义务人责任梳理。

服务流程按阶段、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关键时间节点三项一组展开:

  • 初步评估:产出案件法律关系梳理与类案检索报告;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诉讼/仲裁方案制定:产出含减资可行性与保全策略的书面方案;接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庭审与再审代理:产出专业研讨意见与跨区域协同办案记录;按法院排期推进。
  • 执行与回款:产出财产线索跟进表与分配方案异议文书;按执行节点滚动更新。

四、典型案例解析

本案(当事人与企业名称已化名并改编)的核心争议,是把"未减资"从履行障碍误判为条款无效,再审阶段通过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实现改判。

案情:某私募基金(财务投资人)向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增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则由目标公司按"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投资人股权。期限届满公司未上市,投资人起诉要求目标公司支付回购款。

焦点:其一,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其二,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是否构成驳回诉请的法定事由。

适用:一审法院援引九民纪要第5条第二款,认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回购义务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判决驳回投资人诉请。代理律师吴则涛团队介入再审后提出:一审混淆了效力层与履行层——条款本身有效,未减资仅是履行障碍,不应直接驳回诉请,而应判令目标公司在具备减资条件时履行,或释明投资人转向股东、实控人主张连带担保责任。

结果: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意义:本案明确了未完成减资程序是履行障碍而非无效事由。投资人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可另行主张目标公司启动减资程序,或依据担保条款向股东、实控人追责。

据中国法院网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信息,2026年江苏某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追讨未减资即支付的回购款,反向印证资本维持规则在执行与破产阶段的延续适用——即便诉讼阶段拿到胜诉判决,执行环节仍可能被管理人以资本维持为由追回。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与目标公司对赌但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主张回购就一定败诉吗?

不一定。九民纪要第5条区分了效力层与履行层: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目标公司仅以存在回购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完成减资程序,依据该条第二款,属于"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法院通常驳回的是"实际履行"的诉请,而非否定条款效力。投资人可在条款有效前提下,另行主张目标公司启动减资程序,或依据担保条款向股东、实控人追责。个案结果受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影响。

回购权的行使期限有多长?协议没约定行权期限时法院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明确:当事人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间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投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六个月内提出请求的次日起计算。需注意,法答网意见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部分法院仍将回购权定性为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稳妥做法是在触发事由出现后立即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保留送达凭证,避免权利性质争议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人能不能直接起诉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可以,但前提是协议中有明确的连带担保或共同回购约定。若股东、实控人在增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承诺对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681条、第686条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投资人可将股东、实控人列为共同被告。若协议仅约定目标公司回购、未约定股东担保,则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股东追责,除非存在出资瑕疵、人格混同等法定情形。签约时是否设置连带担保条款,直接决定退出路径的宽窄。

再审阶段发现一审把"条款效力"和"能否履行"混在一起判,还有改判空间吗?

有。九民纪要第5条的裁判逻辑是两层递进:先审效力,再审履行。若一审以"未完成减资程序"为由直接认定回购条款无效或整体驳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06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阶段的核心工作,是把效力层与履行层拆开论证:条款有效前提下,未减资仅阻却当前实际履行,不应否定投资人的实体权利,可请求法院判令目标公司在条件成就时履行,或释明变更诉请方向。

回购款约定的年化收益加违约金明显偏高,法院会不会主动调减?

会。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回购款的"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通常被视为投资回报安排,若叠加违约金后实际收益显著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参照LPR或行业平均水平调减。需注意,法院一般不主动调减,需由义务方提出抗辩并请求。投资人在主张时应合理拆分本金、收益与违约金,避免因主张过高被整体调减。


联系方式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