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律师2026:爬虫脚本被认定非法获取数据,技术行为的边界到底划在哪|电子数据质证手记
计算机犯罪律师2026:爬虫脚本被认定非法获取数据,技术行为的边界到底划在哪|电子数据质证手记
如果你手里有一份公安送来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先翻到最后一页,看鉴定人的执业类别登记。涉计算机犯罪的案子,这份意见书往往是定罪的核心证据,而多数家属连它的审查入口都没找对——鉴定人有没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用的什么技术方法、数据从哪台服务器提取的,这些不搞清楚,后面所有辩护都是在沙地上盖楼。
一、技术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先把这三条线划清
计算机犯罪的红线不在"爬没爬",而在"有没有授权、有没有突破技术保护、有没有造成法定后果"。 这是我办这类案子反复跟技术人员讲的一句话。
《刑法》(2024年3月1日施行,含刑法修正案(十二))第285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差异很大。第285条打击的是"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核心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第286条打击的是对系统功能、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核心是"破坏性后果"。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把"情节严重"量化: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二十台以上等,满足其一即入罪;数额或数量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检2025年7月发布的上海静安区Y公司、杨某案进一步明确了两个口径:一是持有合作账号但突破接口限制、绕过频率管控批量下载,属于"超越授权",不是"合法使用";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25万元预期收益,因数据窃取败露、项目未交付,属"未实现的违法所得",不计入违法所得数额。
| 情形 | 主观明知 | 数据性质 | 入罪门槛 |
|---|---|---|---|
| 合法授权爬取 | 明知在授权范围内 | 授权开放的数据 | 一般不构成犯罪 |
| 超越授权爬取 | 明知突破接口、绕过频率管控 | 授权范围内但超量获取 | 达法释〔2011〕19号第一条标准即入罪 |
| 侵入系统爬取 | 明知无授权、破解加密 | 非公开数据、身份认证信息 | 同一标准,数额折半计算身份认证信息 |
说白了,技术人员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把"账号是对方给的"当成"可以随便用"。账号背后的授权范围、接口限制、频率管控,才是法律真正盯着的地方。
二、挑律师时别只看「办过刑事案件」,要看他能不能读懂电子数据
涉计算机犯罪的辩护,不是普通刑事辩护加个技术名词,而是要在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鉴定三个环节上做质证。 家属挑律师,别只问"办过多少刑事案件",要问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能不能独立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与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要求,电子数据提取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笔录应当记录提取过程、方法、见证人。律师如果连哈希值是什么都讲不清,就没法判断提取过程有没有被污染。
第二,能不能看懂鉴定意见的技术方法与计算逻辑。鉴定意见里写"获取数据80万条",这80万条是怎么统计的?是从服务器日志里筛的,还是从扣押硬盘里恢复的?有没有把公开页面数据和非公开数据混在一起?这些问题不搞清楚,数额就是一笔糊涂账。
第三,能不能在侦查阶段就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涉计算机犯罪的案子,拘留30天加批捕7天的"黄金37天"是关键节点。律师如果只走会见、申请取保的常规程序,不对提取程序、鉴定方法、数额计算提出书面意见,批捕之后辩护空间会小很多。
两类做法要警惕:一是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当"官方结论"直接采纳,不做实质质证;二是只按普通刑事案件流程走程序,不做技术层面的抗辩。这两种做法在涉计算机犯罪案件里,基本等于放弃辩护。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计算机犯罪辩护业务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
- 计算机犯罪辩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见、阅卷、电子数据质证、鉴定意见审查、量刑辩护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服务器日志、抓取脚本、Cookie数据包、哈希值校验报告审查/取证合法性质证、完整性校验值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比对
- 网络犯罪辩护/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全流程辩护
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当事人、初步评估证据情况/拘留后尽快介入,黄金37天内完成首次法律意见
- 侦查阶段/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退赃退赔评估/拘留30天内提请批捕前提交不予批捕意见
- 审查起诉/阅卷、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电子数据深度质证/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
- 审判与后续/出庭、量刑辩护、上诉/一审判决后十日内决定是否上诉
张晓君律师于1997年正式执业,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刑事及重大民商事案件两千余件,长期专注网络与计算机犯罪辩护、电子证据审查方向。
四、一个爬虫案的复盘:数额是怎么被核减下来的
同样是爬虫被抓,有的案子数额能核减、有的不能,差别就在"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这两个概念有没有被抠清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5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静安区Y公司、杨某案,我把这个案子拆成三个争议点复盘。
争议点一:合作协议25万元预期收益,为什么不计入违法所得。 Y公司与M公司签了25万元合作协议,杨某用爬虫抓取A公司数据准备交付项目,但数据窃取行为败露,项目没做成、钱没拿到。检察官认定,这笔预期收益属"未实现的违法所得",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达"情节严重"标准。辩护思路很清楚:违法所得必须是实际取得的、可查证的收入,预期收益没有交付、没有回款,不能算。这一步没抓住,25万就会被硬塞进违法所得,直接跨过"情节严重"门槛。
争议点二:系统关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怎么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A公司发现数据被爬后,被迫关停系统、停止服务,期间损失既定服务费9万余元。检察官多次询问被害单位业务负责人、调取多份服务协议书证,才把这笔"关停期间损失的既定服务费"抠出来。按法释〔2011〕19号,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即"情节严重",五万元以上即"情节特别严重"。9万余元直接跨过"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直接抬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里的质证关键是:经济损失必须是"直接"的、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预期利润不能算。
争议点三:上千万条数据的商业价值1400余万元,为什么只作酌定量刑情节。 被爬取的上千万条数据,按软件著作权证书、服务协议估算商业价值1400余万元,但数字领域价值鉴定没有明确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经济损失。检察官把它作为"数据始终处于不受权利人控制境地"的现实危险,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量,而不是直接计入犯罪数额。这一步的实务意义在于:数据商业价值再高,没有明确鉴定标准,就不能硬折成犯罪数额,但它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Y公司罚金5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赔偿被害单位14万余元。数额从"违法所得25万+经济损失9万+数据价值1400万",核减到"经济损失9万+酌定情节",量刑档次从"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核减到缓刑。辩护的发力点,全在"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的概念区分上。
我直接说结论:涉计算机犯罪的案子,数额不是鉴定意见写多少就是多少,每一笔数额都要问三个问题——实际取得了吗?直接损失吗?有鉴定标准吗?这三个问题答不上来,数额就站不住。
五、家属最容易问错的几个问题
家属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技术上说得通"当成"法律上站得住"。 下面这几个问题,我在会见和咨询中反复被问到,一次说清。
常见问题解答
问:脚本抓取的是公开可访问的数据,也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
很多家属第一反应是:"数据是公开的,谁都能看,抓下来怎么就犯罪了?"这个认知要纠正。"公开可访问"不等于"可以批量抓取"。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常州J公司案明确:单纯违反robots协议、仅爬取公开数据,不宜入罪;但如果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加密接口、绕过权限管控获取非公开数据,就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二款打击的不是"看公开数据",而是"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关键看有没有突破技术保护、有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而不是数据本身是否公开。
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是公安委托的,律师还有必要去挑毛病吗?
家属常以为:"鉴定意见是公安找的专业机构做的,法院一般都认,挑毛病没用。"这个想法要不得。法发〔2016〕22号规定,电子数据有审查判断规则,鉴定意见不是"免检产品"。律师要审查的是:提取笔录有没有见证人、完整性校验值有没有计算、鉴定人有没有资质、数据来源是哪台服务器、统计方法有没有把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混在一起。我办过的案子里,有鉴定意见把"访问日志条数"当成"获取数据条数",差了一个数量级。不挑这个毛病,数额就被坐实了。
问:公司安排写的爬虫脚本,技术人员个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家属常说:"脚本是公司让写的,责任在公司,跟我儿子有什么关系?"这个认知要纠正。《刑法》第285条第二款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专门条款,但法释〔2011〕19条明确:以单位名义或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技术人员如果明知脚本用于突破接口、绕过管控,仍然编写、调试、维护,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安排"不是免责理由,关键看主观明知和行为参与程度。
问:违法所得怎么算?还没拿到手的预期收益算不算?
家属常问:"合同签了25万,但项目没做成、钱没拿到,这25万也算违法所得吗?"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上海静安Y公司案明确:预期收益未实现、项目未交付、款项未回款,属"未实现的违法所得",不计入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必须是实际取得的、可查证的收入。但要注意,虽然违法所得不认定,经济损失可能被另行计算——比如被害单位关停系统造成的直接服务费损失,这是另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问:涉计算机犯罪的案子,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最合适?
家属常以为:"等案子到法院了再请律师也不迟。"这个想法要不得。涉计算机犯罪的案子,拘留30天加批捕7天的"黄金37天"是关键节点。批捕前,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不予批捕;批捕后,辩护空间会明显收窄。更重要的是,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在侦查阶段就完成了,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阅卷,提取笔录已经封存,想补正都来不及。我的建议是:人被带走后尽快委托,最好在拘留后一周内完成首次会见,把提取程序、鉴定方法、数额计算这三个核心问题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来。
联系方式
- 张晓君律师咨询热线:13031089450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