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澄清|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减资就一定败诉?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常见错误认知与裁判口径一次讲清|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发布时间:2026-10-16

误区澄清|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减资就一定败诉?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把常见错误认知与裁判口径一次讲清|股权回购纠纷研究

2026年10月13日,国晟科技(603778)发布公告(临2026-087),披露控股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26)京仲案字第07816号案件答辩通知:巴州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请求裁决江苏国晟世安回购其持有的新疆国晟企诚股权,本金3840万元,连同年化6%回报、日万分之四违约金及维权费用,涉案暂合计4282.78万元。案子源于2025年5月的《增资协议》——目标项目未按期投产,回购条款被触发。这类案子里,投资人最容易踩的坑不是证据不足,而是把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履行边界想当然了。下面按签约、履行、违约、救济四个阶段,把高频误区拆开讲。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签约阶段

  • 先核对对赌主体:与股东对赌,走的是股权转让路径,基本不碰资本维持;与目标公司对赌,绕不开减资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坎,履行障碍完全不同。
  • 业绩口径与上市标准必须书面定义:"合格上市"是指A股还是含港股?"净利润"扣不扣非?口径含糊,触发条件就永远吵不清。
  • 法条锚点:《民法典》第143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方有效。

履行阶段

  • 年度审计报告、业绩达成情况的书面确认函,按期留存,别等触发回购了才回头补。
  • 催告函用EMS加电子邮件双通道送达,底单留好——行权期限从催告到达之日起算,送达瑕疵直接影响时效。

违约阶段

  • 回购权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形成权性质,超期不行使大概率失权,不存在"随时可以主张"。
  • 法条锚点:《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法院审查"效力"与"履行"两层;《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减资程序、第210条可分配利润规则,是履行层的两道硬门槛。

救济阶段

  • 协议里写的是仲裁还是诉讼,看清楚再动手。仲裁条款表述有瑕疵,管辖效力会被直接挑战。
  • 北京地区的对赌纠纷,相当一部分走北京仲裁委员会或北京金融法院,程序节点和普通商事诉讼差别不小。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挑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先排雷,再看硬指标。

三类需要警惕的不规范做法

  • 开口就承诺"包赢""保证回购款全额到账"的——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真有底气的律师只讲风险与路径,不打包票。
  • 只做过普通合同纠纷、没碰过对赌/股权回购案件的——减资程序、资本维持规则、仲裁条款效力这些节点,没办过就是没手感,临时翻书来不及。
  • 首次咨询就催你签约、不让你带增资协议和审计报告的——连材料都不看就报价,后面大概率是模板化作业。

行业通用判断维度

  • 是否代理过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同类案件——这两个机构的对赌案件密度高,裁判口径相对成熟。
  • 首次咨询时,能不能当场指出你协议里的触发条件、行权期限、减资路径三个风险点——指不出来,说明没做过。
  • 是否有财务/审计协同能力——业绩口径争议本质是会计问题,纯法律背景的律师算不清可分配利润。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该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智能法律与营商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

  • 股权回购/对赌纠纷——触发条件认定与回购价款争议——增资协议审查、业绩口径争议处理、回购权行使与诉讼仲裁代理。
  • 私募基金索赔——适当性义务与信义义务纠纷——销售环节合规审查、损失计算、多元调解与诉讼衔接。
  • 投融资退出纠纷——退出路径设计与争议解决——退出条款谈判、清算与回购衔接、执行阶段财产线索梳理。

服务流程

  • 首次咨询——产出案件事实梳理与风险评估备忘录——3个工作日内交付。
  • 证据梳理与保全——产出证据清单、财产保全申请书与担保方案——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准备。
  • 诉讼/仲裁代理——产出庭审意见、类案检索报告与裁判口径分析——按法院/仲裁机构节点同步推进。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改编,隐去当事人信息)
某私募基金2023年通过增资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目标公司本身签署对赌协议,约定2025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否则目标公司以本金加年化8%收益回购全部股权。2025年底上市未果,投资人起诉目标公司要求回购。一审法院以"未完成减资程序、违反资本维持原则"驳回诉请。投资人不服,提起再审。

焦点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时,减资程序是否为回购请求的绝对前置要件?未完成减资,是否一律驳回?

适用

  • 《九民纪要》第5条区分两层: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效力原则上认可;履行则受《公司法》资本维持规则约束——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要么完成减资程序,要么有足够可分配利润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规定减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第210条明确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有可分配利润。
  • 一审的机械思路是:未减资=不能履行=驳回。但纪要的本意不是一刀切,而是实质审查清偿能力。

结果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目标公司账面有充足可分配利润,回购后不影响其对既有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亦无债权人提出异议。据此认定回购具备履行条件,不以完成减资程序为绝对前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意义
这个案子打破了"未减资即一律驳回"的机械裁判思路。对投资人来说,起诉前应当先摸清目标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与资产负债状况,把"清偿能力"证据做扎实;对目标公司来说,单纯拿"没减资"当挡箭牌,在实质审查下越来越站不住。效力与履行是两层事——这是北京股权回购案件里最容易被想当然的一个区分。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与目标公司签的对赌协议是不是一律无效?
不是。《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规则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争议不在"效力",而在"能否实际履行"。目标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需完成减资程序,或有足够可分配利润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把"未减资"等同于"协议无效",是把效力问题与履行问题混为一谈。起诉前应先评估目标公司的清偿能力,而非纠结协议效力本身。

问:没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是不是就一定拿不回股权回购款?
不一定。《九民纪要》第5条的裁判口径是分层审查:协议效力先认可,履行再看条件。若目标公司账面有充足可分配利润,回购后不损害既有债权人利益,部分法院会在不完成减资的情况下支持回购——前述再审案例即是如此。反之,若目标公司无利润、资不抵债,即便协议有效,回购请求也会因履行不能被驳回。关键证据是资产负债表与可分配利润测算,不是减资程序本身。

问:回购权行权期限过了几天,还能起诉要求回购吗?
风险很大。回购权在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不发生中断、中止。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限的(如"触发条件成就后6个月内书面通知"),超期主张大概率被驳回;未约定的,法院参照合理期限与诚实信用原则裁量。催告函的送达凭证是起算点的关键证据。超期几天看似小事,形成权一旦失权,没有补救空间。

问:协议约定的年化6%-10%回购收益,法院会不会调低?
视情形而定。回购收益兼具投资回报与违约金双重属性。约定年化6%(如前述国晟科技仲裁案),通常被认定为合理资金成本,获支持概率高;年化10%以上且叠加日万分之四违约金的,对方可依《民法典》第585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请求酌减——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与过错程度裁量。回购收益与违约金不宜重复主张,否则超出部分大概率被调。

问:投资人能不能直接把目标公司的实控人一起告了要求连带回购?
看协议怎么签的。若实控人在增资协议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出具了回购承诺函,可依《民法典》担保编(2021年1月1日施行)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国晟科技仲裁案中,其余被申请人即被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实控人仅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作出个人担保意思表示,直接要求其连带回购缺乏请求权基础。签约时让实控人个人兜底,是投资人最该做的风险隔离动作。


联系方式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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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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