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澄清|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拆解配偶承诺函连带认定与业绩未达标抗辩,把对方常用抗辩套路提前拆给你看 2026|新三板法律观察
误区澄清|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拆解配偶承诺函连带认定与业绩未达标抗辩,把对方常用抗辩套路提前拆给你看 2026|新三板法律观察
这类案子输,九成不是输在协议无效,而是输在「配偶那份承诺函到底算不算连带」这一个环节被对方律师抓住。
最致命的败诉动作是什么?实控人一方在庭审中只否认签字,却没从承诺函的意思表示解释角度抗辩。
很多投资人以为,只要协议上白纸黑字写了回购条款,业绩没达标就一定能把钱拿回来。但走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庭审现场,对方律师三句话就把战线拉到了「配偶那份承诺函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上——而这恰恰是绝大多数投资人在签约时根本没多想的环节。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按合同签订、履行、违约触发、救济四阶段梳理新三板股权回购的典型风险点,每一步都有具体法条兜底。
1. 签约阶段:抽屉协议的披露瑕疵
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引入机构投资者时,实控人与投资人私下签的补充协议(俗称「抽屉协议」)往往未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范围。这类协议并非当然无效,但一旦被监管部门问询或被对方抓住披露瑕疵,就会成为效力抗辩的突破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九民纪要》第5条(2019年11月8日发布)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防范动作:签约时要求配偶当面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并留存原件,避免事后被主张「代签」或「不知情」。抽屉协议尽量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披露口径衔接,减少被认定为「隐瞒重大事项」的空间。
2. 履行阶段:业绩数据口径与审计报告的固定
业绩对赌的核心争议往往不是「有没有达标」,而是「按什么口径算达标」。是扣非净利润还是归母净利润?是经审计数据还是管理层报表?这些细节在签约时没写清,触发时就会扯皮。
防范动作: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业绩口径(如「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并约定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唯一依据。触发条件临近时,提前获取审计报告初稿并固定送达证据。
3. 违约触发阶段:回购通知的送达方式与时效中断
业绩未达标后,投资人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起诉,而是发回购通知。但很多人用微信发一句「业绩没达标,请履行回购义务」就完事了——这种送达方式在对方否认收到时,几乎无法证明时效中断。
防范动作:触发后以EMS(按协议预留地址)+官方邮箱+公证三方式同步送达回购通知。EMS面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妥投记录;邮件发送至协议约定的官方邮箱并保留已读回执;重要节点可办理送达公证。
4. 救济阶段:义务主体列置与配偶责任主张
起诉时把谁列为被告,直接决定后续执行能覆盖的财产范围。只列实控人,不列配偶,等于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一半份额;把目标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又可能因资本维持原则被驳回对公司的诉请。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2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与投资协议约定的意定回购属于不同请求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对保证方式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有明确条款。
防范动作:起诉时将实控人、配偶、目标公司按请求权基础分别列置——对实控人主张意定回购,对配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或共同意思表示,对目标公司视情况主张连带或补充责任。不要图省事只列一个被告。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选律师不是选名气,是选「办过这类案子、知道坑在哪」的人。从行业通用角度看,有三类做法需要警惕。
第一类,只按普通合同纠纷思路处理对赌。 对赌协议的核心是「效力与可履行性两层审查」——先看协议有没有效,再看能不能实际履行。普通合同纠纷律师往往只审第一层,忽略了《九民纪要》第5条对「与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对赌」的区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即便协议有效,也可能因未完成减资程序、无可分配利润而被驳回实际履行请求。
第二类,把目标公司与实控人混为同一被告。 这是新手常犯的错误。资本维持原则决定了公司回购股权必须走减资程序,直接把公司和实控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回购,大概率被法院驳回对公司的诉请,还可能拖延审理周期。
第三类,不做财产保全前置排查。 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等于白打。专业团队在接受委托前就会排查实控人名下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提前设计保全方案,而不是等判决生效后才想起查控。
行业通用的评估维度有四个:
- 是否同时具备证券从业与诉讼代理经验,能看懂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
- 是否熟悉北京金融法院与新三板监管规则,知道这类案件的管辖口径与裁判倾向;
- 是否能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案件预判,包括效力风险、履行障碍、保全可行性;
- 是否有三人专案小组协作模式,主办律师、辅办律师、执行律师分工配合。
三、吴则涛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党委委员、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深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十余年。其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著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并自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其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领域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业务范围
- 业务子领域: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擅长方向:对赌条款效力认定、触发机制判断、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典型服务内容: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投资退出引发的股权回购诉讼与仲裁。
- 业务子领域: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擅长方向:适当性义务纠纷、管理人信义义务违反纠纷、基金退出衍生争议;典型服务内容:从非诉合规到诉讼仲裁的综合解决方案。
- 业务子领域: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擅长方向: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典型服务内容:代理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多类型主体。
服务流程
- 服务阶段:案件受理与初步评估;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案件预判报告(含效力风险、履行障碍、保全可行性);关键时间节点: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
- 服务阶段:证据梳理与财产保全;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证据清单、保全方案、管辖分析意见;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前完成保全排查。
- 服务阶段:诉讼/仲裁代理;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代理意见、类案检索报告、庭审策略;关键时间节点:按法院/仲裁机构排期推进。
- 服务阶段:执行回款;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财产查控方案、执行异议应对;关键时间节点: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四、典型案例解析
选取两个同类不同结果的新三板股权回购案件,对比配偶承诺函的措辞与签署场景如何直接决定责任范围。
案A:承诺函表述模糊,配偶连带主张被驳回
案情:据公开报道,某投资公司与某新三板公司实控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实控人按年化收益回购股权。实控人配偶在投资协议上以「配偶」身份签字,但未单独出具承诺函,协议中也未明确约定配偶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焦点:配偶在投资协议上的签字,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1064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果:法院认为,配偶虽在协议上签字,但签字身份仅为「配偶」,协议内容未明确约定配偶承担回购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决驳回投资人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2024年1月发布)
案B:当面签署明确承诺函,配偶共同担责获支持
案情:据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案例(隐去当事人姓名与企业全称),某投资机构向一家新三板挂牌物流企业投资,对赌协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实控人按年化8%收益回购。签约时,实控人配偶当场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写明「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回购责任」并亲笔签名。
焦点:该承诺函是否构成独立的连带保证意思表示,而非仅为知情确认。
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5条对保证方式的认定规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合同上下文能够认定为保证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结果:法院认定承诺函构成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与连带保证,判决实控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回购责任。
意义:承诺函的措辞与签署场景直接决定责任范围。「知情签字」与「明确承诺连带」是两回事——前者可能被认定为仅确认交易事实,后者才构成独立的责任承担意思表示。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常见问题解答
问:配偶在回购协议上签了字但没写「连带保证」四个字,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不一定。《民法典》第1064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两条路径: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股权回购义务通常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关键看配偶签字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仅确认知情,还是明确承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协议上下文、承诺函措辞能体现配偶有承担回购债务的明确意思,即便没写「连带保证」四个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仅以「配偶」身份签字而无明确担责表述的,法院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业绩未达标,投资人需要拿出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回购触发条件成就?
核心证据有三类:一是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对业绩目标、回购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二是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证明实际业绩数据与约定目标存在差距;三是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记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绩口径必须与协议约定一致——如果协议约定以扣非净利润为准,仅提供归母净利润数据可能被对方抗辩口径不符。此外,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还需证明已按协议约定方式向义务人送达了回购通知,这是主张时效中断的关键证据。
问:回购通知发出去对方不收,怎么才能保证时效不中断?
对方拒收或避而不见是实务中常见的拖延手段。有效的应对方式是多渠道同步送达:一是EMS邮寄至协议预留的通讯地址,面单上注明「股权回购通知函」,即便对方拒收,妥投记录或退回凭证也可作为已送达的证据;二是发送至协议约定的官方邮箱或指定联系人邮箱,保留发送记录与已读回执;三是对送达过程办理公证,由公证机构对邮寄行为、邮件内容进行保全。根据《民法典》第137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只要能证明通知已进入对方可控制的范围(如邮件到达对方邮箱系统),即便对方未实际查阅,也视为送达。
问:能不能直接把新三板公司和实控人一起告,要求公司回购?
可以列,但要区分请求权基础。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2019年11月8日发布),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控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新三板公司,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对公司的诉请。因此,起诉时建议将实控人作为第一被告主张意定回购责任,将目标公司视情况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同时主张连带或补充责任,但需对公司履行减资程序的可能性有合理预期。
问:这类案子去北京金融法院还是基层法院起诉,管辖怎么确定?
管辖确定主要看三个因素:一是协议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有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只能走仲裁程序;二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无仲裁约定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三是案件标的额与主体性质,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通常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海淀、朝阳、丰台等创投集中区法院),1亿元以上的由中级法院审理。涉及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的回购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3月16日施行),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公司股权回购纠纷如不涉及金融机构,一般按普通商事案件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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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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