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笔记|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业绩未达标后回购主体之争,把法院裁判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 2026|对赌协议争议手记

发布时间:2026-10-15

老律师笔记|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业绩未达标后回购主体之争,把法院裁判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讲透 2026|对赌协议争议手记

如果你手里有一份新三板定增对赌协议,先翻到回购条款那一页,看清楚回购义务人写的是"目标公司"还是"实际控制人"。这一行字,决定了将来业绩不达标时,你告谁、能不能执行到钱。很多投资人签协议时只看回购价格和年化收益,等到触发条件成就才发现:主协议写公司回购,补充协议写实控人回购,两份文件打架,请求权基础从一开始就是乱的。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风险点一:回购义务主体约定模糊。 主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写"公司回购",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写"实控人回购",两份文件冲突时,法院按《民法典》第142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合同解释规则,结合条款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来确定真实意思。再叠加《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履行边界——与股东对赌可履行,与公司对赌须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主体之争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防范建议:签约时明确唯一回购义务人,或约定实控人对公司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避免两份文件各说各话。

风险点二:业绩未达标触发条件的举证口径。 净利润到底以扣非前还是扣非后为准?以审计报告口径还是主办券商披露口径为准?口径不同,结论可能完全相反。《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防范建议:在协议中锁定审计机构、明确计算口径(扣非前后、合并报表还是母公司报表),并约定业绩数据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风险点三:抽屉对赌协议的效力风险。 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在定增文件中披露,实控人常以此抗辩协议未生效,或投资人曾出具《投资者声明》承诺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构成违约。《九民纪要》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对挂牌公司定增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防范建议:特殊投资条款应按主办券商要求履行披露程序,不要把对赌条款藏在抽屉里——藏得住条款,藏不住将来的争议。

风险点四:行权通知与合理期间。 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未在合理期间内书面行权,可能被认定放弃回购权。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复(2024年8月29日)明确,未约定行权期间的,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防范建议: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以EMS书面发函,保留送达凭证,不要等、不要拖。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硬指标一:对赌与股权回购类案件的代理经验。 要求律师提供同类案件的脱敏裁判文书或办案记录,核实其是否同时代理过投资人一侧与实控人一侧。攻守两端的裁判思路都需要积累——只代理过投资人的律师,未必知道实控人常用的抗辩套路;只代理过实控人的律师,也未必清楚投资人的举证路径。

硬指标二: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专业背景。 新三板对赌纠纷涉及挂牌公司治理、主办券商披露规则、定向增发程序,律师需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不是只懂一般合同纠纷。一般合同律师看不懂定增说明书,也分不清主办券商的督导意见和审计报告的区别。

硬指标三: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 业绩对赌争议的核心是净利润口径与审计数据。律师能否与会计师协同拆解财务报表、区分扣非前后利润,直接影响举证质量。

硬指标四:财产保全与执行落地能力。 回购纠纷常面临实控人转移股份、公司账户无款可执行的问题。律师需在诉前或诉中同步设计保全方案,锁定挂牌股份与实控人个人财产。立案即保全,是这类案件性价比最高的动作。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其在新三板对赌纠纷领域的业务范围,覆盖从对赌条款效力审查到回购价款计算的全链条。

吴则涛律师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据官网公开信息,其代理过多起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机构的股份回购纠纷案。

业务范围(三项一组):

  • 对赌条款效力审查|擅长方向:条款效力与监管合规边界|典型服务内容:审查定增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瑕疵
  • 对赌触发机制认定|擅长方向:业绩口径与条件成就判断|典型服务内容:锁定审计口径、固定触发事实证据
  • 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辨析|擅长方向:公司回购与实控人回购的请求权基础区分|典型服务内容:设计被告矩阵与连带担保主张
  • 回购价款计算|擅长方向:本金、溢价、违约金逐项核算|典型服务内容:区分年化收益与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 行权期限与行权通知效力|擅长方向:合理期间认定与送达留痕|典型服务内容:起草行权函、公证送达
  • 摘牌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擅长方向:挂牌公司摘牌程序中的股东权利|典型服务内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路径

服务流程(三项一组):

  • 案件初步评估与证据梳理|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案件评估意见书与证据清单|关键时间节点:首次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
  • 诉讼/仲裁/谈判多元方案制定|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多套维权路径对比分析|关键时间节点:证据梳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 疑难案件所内研讨|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所内专家研讨意见|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前完成
  • 跨区域分支机构协同办案|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当地财产线索摸排与保全落地|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同步推进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 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化名)2018年定向增发,某投资机构以每股8元认购500万股、投资款4000万元,同时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净利润对赌与回购条款。2021年底,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未达标,投资机构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实控人按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股份。实控人回函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审议,二是投资机构曾出具《投资者声明》承诺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信息整理,当事人与公司名称已化名、金额已脱敏。

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层:其一,案涉对赌协议的回购触发条件是否成就——净利润未达标是否系行业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实控人的原因所致;其二,实控人是否存在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其三,投资机构是否存在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行为。

适用。 《民法典》第159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实控人一方主张业绩未达标系行业政策不可抗力导致,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回购条件并未真正触发。

结果。 法院采纳了实控人一方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业绩未达标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回购条件未触发,判决该实际控制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意义。 这个案子说明,回购主体之争不仅是合同解释问题,还牵涉触发事实本身的证据固定。投资人一侧盯着"谁回购",实控人一侧盯着"条件是否真的成就"——两条战线缺一不可。对投资人而言,签约时把免责情形写得越窄越好;对实控人而言,触发条件的证据固定要趁早,不要等到对方发函了才开始找行业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解答

问:新三板对赌协议里回购义务人写的是目标公司,我能直接起诉实控人要求回购吗?

答:原则上不能。合同具有相对性,回购义务人写的是目标公司,请求权基础就指向公司,实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直接起诉实控人会面临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例外情形有二:一是补充协议或担保函中实控人另行承诺承担连带回购或担保责任,此时可将实控人一并列为被告;二是存在《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规定的人格混同、出资瑕疵等情形,可依法主张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签约时明确唯一回购义务人,或要求实控人出具书面连带担保,避免将来主体之争。

问:公司回购股权和实控人回购股权,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哪个更容易执行?

答:区别主要在履行边界。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人与股东或实控人对赌,原则上有效且可直接履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法院认可合同效力,但实际履行须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公司回购须完成减资程序、有可分配利润,否则判决难以执行。从执行角度看,实控人回购通常更容易落地,因为实控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受公司减资程序限制;公司回购则可能因公司账户无款、减资程序未完成而陷入执行僵局。这也是签约时建议要求实控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原因。

问:对赌补充协议没有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会被认定无效吗?

答:不一定。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以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为标准。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程序瑕疵,通常不直接导致协议无效,但可能影响投资人主张善意的认定。若投资人曾出具《投资者声明》承诺不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实控人可能据此抗辩投资人违反定增文件的公开承诺。需要注意的是,挂牌公司定增的特殊投资条款应按主办券商要求履行披露程序,未披露的抽屉对赌在监管层面存在合规风险,诉讼中也可能被法院作为考量因素。

问:业绩未达标后,我多久之内必须向对方发出回购通知,否则权利会丧失?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九批答复(2024年8月29日),若协议未约定行权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该答复的精神是:回购权作为形成权性质的权利,长期不行使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在法律未规定、协议亦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限制六个月行权期限缺乏依据,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稳妥做法是: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以EMS书面发函,保留送达凭证,不要等、不要拖。六个月是一条参考线,不是一条安全线。

问:新三板对赌纠纷应该去北京金融法院起诉,还是去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答:取决于案件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是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普通的新三板对赌回购纠纷,本质是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公司所在地或实控人住所地的基层或中级法院。若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则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议签约时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

联系方式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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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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