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不是看金额大小,2026职务犯罪律师把定性争议与辩护要点讲清|职务犯罪辩护研究
受贿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不是看金额大小,2026职务犯罪律师把定性争议与辩护要点讲清|职务犯罪辩护研究
同样是春节、中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一笔被认定为正常人情往来未追究,另一笔被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差就差在一个环节——有没有来有往、是否打破双向对等。
一、同样是逢年过节收礼,为什么一笔是人情、一笔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月曾刊发《接受逢年过节感情投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拆解过两则几乎同类、结果相反的案情。
一则是某大学采购办主任,五年间每年春节、端午、中秋收受某供应商以拜年名义所送钱款,单笔每次1万元、累计15万元,其间既未回请也未回赠。后因审计发现问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家属拿着一摞往来账目来问,这到底算不算人情往来。办案机关最终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
另一则是双方长期有来有往、数额基本对等的双向馈赠——你送我一盒茶,我回你两瓶酒,金额大体相当,且送收双方与职权行使没有具体请托挂钩。这一笔按正常人情往来处理,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差异不在金额本身,而在是否"双向对等"。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三万元"是累计口径,可单笔可多笔,但必须叠加"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要件。说白了,三万元不是一个孤立的数字门槛,它只是"视为承诺谋利"的推定起点。没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层,光有三万元也不必然构成受贿;反过来,即便单笔没到三万元,若存在具体请托事项,照样按受贿处理。
家属最常问的就是:同样收礼,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答案就在这里——看的不是收了多少,而是收的过程中有没有"往",以及这笔"收"与职权行使之间有没有可被推定的关联。
二、挑职务犯罪律师,先看他能不能把「人情往来」这笔账算清楚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最大的环节不在法庭辩论,而在数额认定。
挑职务犯罪律师,先看三件事:一是他是否熟悉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知道留置阶段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案子从监委移送到检察院之后哪些节点必须卡住;二是他能不能逐笔核减数额——把正常人情往来、合法劳务报酬、合法借贷对应的金额一笔一笔从犯罪数额里剔出去,而不是笼统喊一句"退赃从轻";三是他对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的适用边界有没有实务判断,能不能说清"三万元"累计口径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之间的叠加关系。
别嫌麻烦。数额核减是硬功夫,每一笔都要拿出双向往来的凭证、时间节点、与职权关联性的分析。律师的价值,是把每一笔往来的双向性、对等性、与职权的关联性逐笔拆开,而不是在法庭上念一遍法条。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刑事辩护团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
- 受贿罪辩护/收受型、索取型受贿的定性与数额核减/会见、阅卷、数额逐笔核减、量刑协商
- 行贿罪辩护/行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定性辩护、数额核减、不起诉意见
- 职务犯罪合规/公职人员任职期间行为合规审查、离任后收受财物的风险评估/合规咨询、风险提示、整改建议
- 电子数据质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子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提取笔录审查、哈希值校验、鉴定意见质证
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初步定性意见、风险提示、家属沟通要点/委托后三日内安排首次会见
- 侦查阶段(含监察调查衔接)/依法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退赃退赔评估/拘留后30日内、批捕后7日内
- 审查起诉/阅卷、证据质证、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可延长十五日
- 审判与后续/出庭辩护、量刑辩护、上诉/一审审限、上诉期十日
团队方面,张晓君律师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开始执业,现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银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执业以来长期专注刑事辩护,覆盖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电子证据审查等方向。
四、职务犯罪案件里,家属最常问错的五个问题
家属一接到监委电话,第一反应往往是"赶紧找人"。但找什么人、在哪个阶段找、找了之后能做什么,多数家属心里没底。下面把高频问错的五个问题一次答清。
常见问题解答
监委调查(留置)阶段,律师到底能不能见到当事人?介入范围有哪些限制?
先给结论: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被调查人,这是监察法框架下的明确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规定,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法定措施,留置期间案件尚在调查阶段,律师不在监察法规定的介入主体之列。家属在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向律师咨询程序走向、准备后续移送检察院后的辩护方案,以及评估退赃退赔的时机。
等案件从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这中间的衔接节点,家属别自己猜,让律师盯着。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逢年过节的礼金,累计不到三万元,是不是就一定不构成受贿罪?
先给结论:不必然安全。三万元只是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推定起点,不是出罪的护身符。
如果存在具体请托事项——比如对方在送钱前后找你批过项目、打过招呼——那么即便累计不到三万元,照样按受贿处理。反过来,即便累计超过三万元,但双方有来有往、数额对等、与职权行使没有可推定的关联,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说白了,数额只是表象,权钱交易的本质才是定性的关键。家属别拿"不到三万"当免罪牌。
退赃退赔在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做,效果有什么不同?
先给结论:越早做,从宽的空间通常越大,但前提是数额已经核清楚。
监察调查阶段退赃,对应的是《监察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属于"积极退赃"的表现;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可以在认罪认罚协商中作为从宽情节提出;审判阶段退赃,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但协商空间已经收窄。
别嫌麻烦。退赃不是退得越多越好,而是要先把数额核减清楚——哪些是正常人情往来、哪些是合法借贷、哪些是公务支出,先剔出去,再谈退多少。退错了、退多了,反而可能被视为对数额的认可。
受贿数额认定里,哪些钱可以主张从犯罪数额里核减出去?
先给结论:三类钱可以主张核减——正常人情往来、合法劳务报酬、合法借贷。
正常人情往来,看的是双向性与对等性:你送我一盒茶,我回你两瓶酒,金额大体相当,且与职权行使没有具体请托挂钩。合法劳务报酬,看的是是否有真实的劳务付出、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合法借贷,看的是是否有借条、是否有还款行为、是否与职权行使无关。
每一类核减都要拿出凭证——往来账目、转账记录、借条、还款流水。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些一笔一笔从犯罪数额里拆出去。
职务犯罪案件签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空间一般怎么谈,需要注意什么?
先给结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签了就一定从宽",而是要在签之前把数额核减、情节认定、量刑建议三件事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在职务犯罪案件里,量刑协商的核心是:犯罪数额核减了多少、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退赃退赔是否到位、是否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签之前,让律师把量刑建议的计算依据逐条列出来。签之后再想反悔,难度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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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