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观察:新三板对赌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请求权竞合怎么选,2026北京股权回购律师用类案判决讲清同样案情为什么结果不同|投融资争议手记
业绩没达标,你是要业绩补偿,还是直接要求回购?这个选择很多人做错了——选错了,后面再补都来不及。
我做北京股权回购这块的案子,当事人坐下来第一句话十有八九是这个:"吴律师,协议里两条都写了,我能不能一起告?"
先把结论摆这儿:多数裁判口径下,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不能同时主张。业绩补偿以你还是股东为前提,股权回购以你退出为目的,这俩在逻辑上是拧着的。你拿了补偿还占着股份,又要人家把股份买回去——法院和仲裁庭通常不会让你两头都占。
下面按签约、履行、违约、救济四个阶段,把新三板对赌里最容易踩的坑拆给你看。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签约阶段没把义务主体和触发口径写死,后面全是扯皮空间。
新三板挂牌公司本身能不能当对赌义务人?这是第一个要核的。监管规则的态度很明确:挂牌公司不得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2022年6月23日印发)第9条也定了调——定增保底性质条款,赋予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
所以义务主体必须落在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上。签约时要核对三件事:
- 义务主体是不是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本人,有没有列共同义务人;
- 触发事由口径明不明确——净利润是扣非前还是扣非后,审计机构怎么选定,用哪家的报告;
- 管辖条款写的是法院还是仲裁,写没写清楚。
履行阶段不留痕,违约时你连"触发了没有"都说不清。
年度审计报告要拿原件。挂牌公司公告原文要存,最好连发布时间戳一起固定。这些东西立案庭法官看完材料通常会问你:净利润到底是多少?哪份报告?什么时候公告的?你答不上来,案子就卡在那儿。
违约阶段最要命的是行权期限。
很多协议写了"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X日内未书面通知,视为放弃"。超过这个期限,对方一句"你行权基础已经丧失",你再有理也被动。通知方式也要写清——EMS寄到哪个地址、邮件发到哪个邮箱,期限中断的情形是什么(比如对方回函协商算不算中断)。
救济阶段就是开头说的那个问题: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只能择一。
法律依据摆这儿:《民法典》第143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是对赌条款效力的一般判断规则;《九民纪要》第5条讲对赌履行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10条讲可分配利润、第224条讲减资程序——这两条决定了回购能不能真正履行下去。
防范建议就一句话:签约时把回购义务写成"独立回购义务",列明多个共同义务人;业绩补偿和回购条款里写死行权期限、通知方式和中断情形;证据链留全——定增认购协议、缴款凭证、股份登记证明、审计报告、催告函,缺一环都可能被追问。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判断一个团队专不专业,首次咨询那十分钟就能看出来。
当事人问我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我找律师该看什么?"我的回答是:别先看名片上的头衔,看他第一次见你时说什么。
很多团队上来就说"两条都告,多主张总没错"——这是危险信号。真正办过这类案子的,第一反应是先帮你做请求权竞合分析:你现在是股东身份,拿补偿还是拿回购,哪条路径在当前证据下更稳,执行可行性怎么样。
按全节点考察:
- 首次咨询:对方能不能当场指出请求权竞合问题,而不是笼统说"都能告";
- 证据梳理:有没有要求你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公告时间戳、催告送达凭证——如果只让你把合同发过去就出方案,说明没进状态;
- 保全:是不是同步摸排财产线索,立案同时申请保全。判决金额漂亮但执行回款为零,是这类案子最常见的坑;
- 诉讼或仲裁:能不能根据合同管辖条款快速判断去法院还是仲裁。仲裁条款一裁终局,救济途径有限,选错裁判者等于把案子交给不熟悉新三板规则的庭;
- 执行:有没有跨区域协同能力。义务主体是外地实控人的,财产分散在好几个省,没有协同能力根本执行不动。
评估维度再补四个:新三板定增纠纷的监管规则熟悉度(挂牌公司不得作为特殊投资条款义务主体,这条很多律师不知道)、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仲的裁判口径把握、财务审计协同能力(净利润口径争议需要懂审计的人配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经验。
行业标准参考:要求律师团队出示同类案件代理记录、类案检索报告。对仲裁条款案件,重点考察其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的办案经验。
三、吴则涛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吴则涛律师为中银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据中银官网)。其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据中银官网)。
业务范围(据中银官网公开信息整理):
- 新三板对赌回购纠纷|擅长业绩补偿与回购请求权竞合处理|典型服务内容:定增协议审查、触发条件认定、诉讼请求设计
- 股权回购纠纷|擅长回购义务主体认定与履行路径|典型服务内容:减资程序合规、回购价款计算
- 私募基金投资纠纷|擅长适当性义务与信义义务争议|典型服务内容:基金退出衍生争议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擅长损失计算与因果关系认定|典型服务内容:投资者索赔代理
服务流程:
- 案件初步评估|当事人可获得证据清单与法律关系梳理报告|关键时间节点:接案后5个工作日内
- 诉讼或仲裁方案制定|当事人可获得管辖判断与请求权竞合分析|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前完成
- 财产保全|当事人可获得财产线索摸排与保全申请|关键时间节点:立案同时提交
- 庭审与执行|当事人可获得判决或裁决跟进与执行回款|关键时间节点:按法院或仲裁机构节点推进
四、典型案例解析
情景模拟,仅供理解。
某投资机构2022年向一家新三板挂牌科技公司定增入股900万元,与控股股东签订对赌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两条救济路径:年度净利润未达标时由控股股东支付现金业绩补偿;202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北交所上市则由控股股东回购全部股权。202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净利润仅完成约定值的四成。投资机构拿着协议来问:我是先要业绩补偿,还是直接要求回购?两条一起主张行不行?
案情:如上。投资机构2022年定增900万元,对赌两条线——业绩补偿(现金)与未按期上市(回购)。2024年净利润只完成四成,触发业绩补偿条件;同时距离2025年底上市节点还有一年多,回购条件尚未成就。
焦点: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能否同时主张?
适用:参照北京一中院(2017)京01民初814号裁判口径——业绩补偿以股东身份存续为前提,股权回购以退出为目的,二者存在矛盾,不能重复计算。同时参照上海浦东法院(2018)沪0115民初45869号——二者均具违约金性质,应综合考量。广东法院2022年发布的广发信德诉富领公司案也持同一立场:对赌协议中依据保障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业绩补偿条款主张权利,须以具有投资者身份为前提;一旦回购获支持,投资方售出股权后即不再具有股东身份。
结果(情景模拟结论):法院或仲裁庭通常支持择一主张,同时主张可能被驳回其中一项。
意义:选错路径的代价很具体——若先主张业绩补偿并获支持,股东身份存续,但后续再主张回购时,对方可能抗辩行权期限已过。反过来,先主张回购,一旦回购获支持,你就不再是股东,之前年度的业绩补偿也可能因为"已退出"而被否定。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首次咨询时一定先帮当事人把路径选好。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新三板对赌纠纷去法院起诉还是申请仲裁?怎么判断?
看合同。《仲裁法》(2018年1月1日修正)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同里写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类明确条款,就只能去仲裁,法院不受理。没写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比如只写"可仲裁可诉讼"),才去法院。判断顺序:先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再看条款效力有没有瑕疵。一裁终局是仲裁的特点,救济途径有限,选之前要想清楚。
北京哪个法院管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吗?
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新三板司法保障意见(2022年6月23日印发)第5条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但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的对赌回购纠纷,一般按《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定增协议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我想直接去法院起诉,仲裁条款会被反噬吗?
会。《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你直接去法院立案,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会驳回起诉。反过来,如果对方不提仲裁、应诉答辩了,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所以仲裁条款不是你想绕就能绕的——要么走仲裁,要么先打仲裁条款效力确认之诉,确认无效后再去法院。
新三板定增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收益)有效吗?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新三板司法保障意见第9条(2022年6月23日印发)定了规则: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注意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主要股东",不是所有对赌都无效。控股股东、实控人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回购义务,与定增保底条款要区分开。
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的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还是审计报告出具之日?
《民法典》第188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业绩补偿的触发条件是"年度净利润未达标",而净利润要等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才能确定——所以通常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算。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是"未按期上市",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如果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限(比如"触发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过期就丧失行权基础,比诉讼时效更要命。
联系方式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