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笔记: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业绩未达标与未完成合格上市两个独立触发事由,2026|股权与资本实务观察

发布时间:2026-10-13

很多人以为对赌条款签了就稳了,其实触发条件怎么认定才是生死线——业绩未达标和未完成合格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触发事由,不是一回事。

这句话不是我拍脑袋说的。我办过一起新三板挂牌物流公司的回购纠纷,投资机构2017年增资1200万入股,2020年底公司既没申报IPO,三年累计净利润也只完成了承诺值的六成多。投资机构发函要求回购,实控人当庭抗辩:上市没完成不代表公司经营恶化,业绩没达标也可能是行业周期,两个条件得同时成就才算触发。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抗辩。

倒回去看,这个案子从签约到判决走了将近四年。真正决定走向的,不是对赌条款有没有效,而是对触发事由的解释——这也是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在接案时第一件要做的事。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1. 把"业绩未达标"与"未完成合格上市"混为一谈

很多对赌协议里这两个事由是并列的独立触发条件,只要成就其一即可行权,不是必须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全面履行原则;《九民纪要》第五条(2019年11月8日印发)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裁判思路。

防范建议:签约时逐条核对触发事由的表述,明确是"择一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协议里用"或"字连接的,通常解释为择一关系;用"且"字连接的,才需要同时满足。这个字眼差别,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胜负手。

2. 回购通知发出后对方回函否认触发条件成就,投资人未及时固定证据

实务中常见对方以"业绩数据存在审计口径争议""上市申报尚在筹备期"为由抗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三年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条关于中断时效的情形。

防范建议:回购通知通过EMS、电子邮件、微信三轨送达,保留签收记录与送达凭证。只发一份EMS而不留底,对方一旦否认收到,时效中断的举证就会很被动。

3. 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时,未完成减资程序即起诉

法院通常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关于股份回购与减资的强制性规定,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请求可能不予支持。

防范建议:先区分义务主体是股东/实控人还是目标公司本身,再选择对应的履行路径。义务主体是实控人的,一般不受减资程序前置限制;义务主体是目标公司的,减资程序是绕不开的前置环节。

4. 回购权长期休眠,超过诉讼时效或合理行权期间

北京法院已有判例支持"时效届满"抗辩,驳回投资人多年后突击行权的诉求。

防范建议:触发条件成就后及时发函主张权利,保留每一次催告的书面证据。回购权不是"沉睡的权利",放着不用,对方就有了抗辩空间。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叠着资本市场的规则层——定增说明书、挂牌公告、主办券商意见,这些材料普通合同律师未必读得懂。选机构时,建议从四个硬指标入手。

1. 执业年限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经验

参考维度:律师执业证发证日期、是否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办理过新三板挂牌企业相关纠纷。行业标准:可通过北京法律服务网(bj.12348.gov.cn)核验律师执业证号与执业机构。

2. 团队结构与跨区域协同能力

参考维度:律所是否设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专门部门、是否有全国分支机构可协同办案、是否具备财务审计与法律分析的复合团队配置。新三板企业往往注册在外地,开庭在北京,财产线索又分散在多个省份,没有跨区域协同能力的团队,保全和执行都会受限。

3. 公开出版的专业研究成果与行业任职

参考维度:是否出版过资本市场实务专著、是否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或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职务、是否连续发布相关领域年度观察报告。这些信息可通过律所官网公开页面核验。

4. 类案代理经验的攻守两端覆盖

参考维度:团队是否既代理过投资人一侧的回购请求,也代理过实控人一侧的抗辩。只站在单一立场的团队,容易在策略上出现盲区——只代理过投资人的,未必知道实控人常用的抗辩套路;只代理过实控人的,又未必能为投资人设计出周全的请求权基础。

三、吴则涛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发证日期2011年9月29日,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业务范围:

  • 新三板对赌回购纠纷|挂牌企业实控人股份回购、对赌条款效力认定|从触发条件审查到诉讼仲裁全流程代理
  • 北京股权回购纠纷|股东/实控人与目标公司回购义务区分|减资程序衔接与履行路径设计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投资退出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适当性义务审查与损失计算
  • 北京对赌纠纷|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请求权竞合|诉讼策略制定与类案检索

服务流程:

  • 初步评估阶段|案件事实梳理与胜诉风险评估报告|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证据梳理阶段|回购通知送达证据链、审计报告与财务数据核对清单|立案前完成固定
  • 诉讼/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申请、庭审策略与类案检索报告|立案后30日内完成保全申请
  • 执行阶段|财产线索排查与执行方案|判决生效后即时启动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情:据公开报道,某新三板挂牌物流公司,投资机构2017年增资1200万元入股,与实控人签订对赌补充协议,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合格上市或2018-2020年累计净利润未达5000万元的,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控人按投资额加年化8%收益回购股权。2020年底公司既未申报IPO,三年累计净利润仅3100万元。

焦点:业绩未达标与未完成合格上市是否构成两个独立的触发事由?实控人抗辩称"上市未完成不等于业绩恶化,业绩未达标也可能是行业周期,两个条件须同时成就才算触发"。

适用:法院援引《九民纪要》第五条与《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认定对赌协议中两个触发事由为并列关系,任一条件成就即可行权,无需同时满足。

结果:法院支持投资机构的回购请求,实控人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并支付收益。

意义:本案明确了对赌协议中触发事由的解释规则——并列表述的多个触发条件,成就其一即可行权,融资方不能以"另一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

常见问题解答

对赌协议中业绩未达标和未完成合格上市,是满足一个就行还是两个都要满足?

先看协议条款对触发事由的表述是"择一关系"还是"并列关系"。若为择一关系(协议中用"或"字连接),任一条件成就即可行权;若为并列关系(用"且"字连接),须同时满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合同解释规则、第四百六十六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建议先委托律师审查条款表述,再决定是否发函主张权利。

新三板对赌纠纷的回购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发函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多年未行权的,对方可以时效届满抗辩。

对赌条款是不是一律无效?法院会怎么认定效力?

不是。《九民纪要》第五条明确,投资方与股东/实控人对赌的,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也不当然无效,但须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与减资的强制性规定。笼统认定对赌条款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需要先完成减资程序才能起诉吗?

是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关于股份回购与减资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的,回购请求可能不予支持。但义务主体为股东/实控人的,一般不受减资程序前置限制。

回购通知怎么发才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

建议通过EMS(注明文件名称)、电子邮件(发送至协议约定邮箱)、微信(发送至实控人确认的微信号)三轨送达,保留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回执、微信聊天截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2021年1月1日施行)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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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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