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聊天记录能不能单独定受贿罪,很多家属在这一步就放弃了,2026受贿罪律师把孤证规则讲透|证据链审查实务

发布时间:2026-10-13

家属赵女士上周四下午拿着一沓复印件来所里,坐在我对面,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推过来——她丈夫是某区住建局的科室负责人,因涉嫌受贿被监委留置,卷宗里除了这份聊天记录和一笔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几乎没有其他证据。她第一反应是:"张律师,这是不是就完了?"

我直接说结论:这份聊天记录能不能单独定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但孤证不能定案这条铁律,是写在《刑事诉讼法》里的。家属看到卷宗里有聊天记录就慌,很多时候是把"有证据"和"证据能定案"混为一谈了。

一、一份聊天记录能不能单独定受贿罪,先把孤证规则讲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确立的孤证不能定案原则,针对的是单一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情形,不是说某一份细节证据单独拿出来就完全没用。

受贿罪案件中,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有它的特殊性。它既可能是直接证据——比如内容直接反映行受贿双方的合意、金额、请托事项;也可能只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联系、有往来,至于联系的内容是不是权钱交易,还得靠其他证据印证。这两个层面要分开看,不能一看到聊天记录就觉得"证据确凿",也不能一看到聊天记录就觉得"什么都证明不了"。

据公开裁判文书,叶某某受贿案【(2017)赣0281刑初417号】中,法院对一笔指控的认定思路很有代表性:仅有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联系,但缺乏对应的转账记录、缺乏被告人对收受财物的供述、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印证,请托事项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法院最终认为该笔指控仍属孤证,不予认定。

说白了,聊天记录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它能不能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一条一条印证起来。缺一环,这环就是缺口。

二、受贿罪案件中,家属该怎么判断一份电子数据能不能用

一份聊天记录要能作为定案依据,至少要过三关。

  1. 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提取笔录、有没有见证人在场、有没有做哈希值校验。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移送链条如果断了,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就打折扣。
  2. 内容是否完整:是不是截断的、是不是断章取义。一份只截取了"这事我来办"的截图,没有上下文,证明力很有限。
  3. 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转账记录对不对得上、同步录音录像能不能印证、被告人供述是否一致。

从监委调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能做的不是去打听案情,而是盯紧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看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移送链条有没有断点。程序瑕疵和不可补正的违法是两回事:提取笔录漏签了名,属于可以补正的瑕疵;全程没有见证人、没有封存记录、哈希值对不上,这种属于合法性存疑,质证空间就在这里。

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拿着一份复印件就开始自己研究"这能不能定罪"。别嫌麻烦,复印件上的聊天记录,到了法庭上能不能被采信,取决于它背后那套完整的提取、封存、移送程序,而不是内容本身看起来像不像那么回事。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受贿罪辩护业务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方面,该所围绕受贿罪辩护形成的主要服务方向包括:

  • 受贿罪辩护 / 职务犯罪电子数据证据质证 / 监委调查阶段程序应对、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与认罪认罚协商、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 行贿罪辩护 / 监察衔接 / 留置阶段家属沟通与律师介入范围说明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 / 提取封存见证程序审查 / 哈希值校验与保管链条质证

服务流程方面,按刑事程序节点推进: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 / 初步证据缺口梳理与应对建议 / 监委调查阶段律师介入范围说明
  • 侦查阶段 / 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法律意见 / 拘留30天加批捕7天的黄金窗口
  • 审查起诉 / 阅卷、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 / 两次退侦期限
  • 审判与后续 / 出庭、量刑辩护、上诉 / 一审判决后10日上诉期

团队介绍方面,据官网公开信息,张晓君律师1997年正式执业,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2008年随证泰律师事务所并入中银所执业至今,刑事辩护从业近三十年;其团队设有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张晓君任主任。以上信息均来自官网公开页面,原文照引。

四、从指导案例看,受贿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缺口到底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是理解受贿案件证据审查的一个标杆。该案的裁判要点有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收受财物后因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即使有"合办公司""低价购房"这类形式上的合法外衣,法院仍要穿透审查职务便利与财物收受之间的对价关系。形式越隐蔽,越需要证据链把对价关系钉死。

对比叶某某受贿案【(2017)赣0281刑初417号】与秦某松受贿案【(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可以看到电子数据缺口在受贿案件中的两种典型形态:前者仅有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联系,缺乏转账、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印证,法院对该笔指控不予认定;后者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受贿罪。两案的共同点是——单一证据无法独立完成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证明。

情景模拟一段(标注:情景模拟,仅供理解):假设卷宗里只有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王主任,那事麻烦您多费心""放心,我来协调",没有转账记录、没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下,这份聊天记录能不能单独定案?答案是不能。它只能证明双方有联系、有请托的意思表示,但不能证明收受财物这个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财物收受的证据,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就立不住。

五、受贿罪案件中,家属最该问清楚的几个证据问题

家属在阅卷阶段最常问的,其实就那么几个问题。

转账记录对不上怎么办——聊天记录里说的是20万,银行流水里走的是18万,中间差的2万是现金还是根本没给?这个差额直接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必须让律师在阅卷时把每一笔流水对应的聊天记录、供述、证人证言逐一核对。

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看——要看。监委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判断供述是否自愿、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材料。家属自己看不到,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申请查阅,重点看有没有疲劳审讯、有没有指供诱供的痕迹。

行贿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怎么办——这是受贿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点。行贿人说给了20万现金,被告人说只收了5万购物卡,中间的差额怎么认定,取决于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在这种"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对峙里,体现得最明显。

这时候还想着托关系,图什么?证据链的缺口,关系补不上。

常见问题解答

问:受贿罪案件中,只有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和一笔转账,能定罪吗?

我直接说结论:单凭一份聊天记录加一笔转账,通常不足以单独定受贿罪。会见时家属常问的就是这个——"张律师,卷宗里就这两样,是不是就完了?"答案是不一定。《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孤证不能定案原则,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有联系,转账记录能证明资金往来,但受贿罪要求证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如果聊天记录内容模糊、转账缺乏对应的请托事项印证、被告人又不认罪,证据链就是断的。实务中,这类案件要么靠补充证据,要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具体走向取决于证据情况。

问:监委调查阶段,律师能不能会见、能不能阅卷?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很多家属以为监委立案后律师就能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随时会见、随时阅卷。不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年修正),监委调查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律师在这一阶段不能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调查、不能阅卷、不能会见被调查人。律师真正能依法行使会见权,是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家属在留置阶段能做的,是了解留置的法定程序、为当事人准备生活物资、等待案件移送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这一步没走对,家属容易病急乱投医,反而耽误事。

问: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法院会怎么认定?

先给结论: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凭某一方的说法定案,必须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会见时被告人常说的一句是"他说给了20万,我根本没收到"。这时候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谁说得更像真话,而是有没有转账记录、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有没有其他间接证据把某一方的说法钉死。如果行贿人说给的是现金,没有任何银行流水印证,被告人又始终不供,这笔指控在证据法上就是悬空的。实务中,法院对这种"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对峙,通常采取审慎态度,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认定。

问:聊天记录被删了,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很多家属以为聊天记录删了就没了。实际上,删除不等于灭失——电子数据的特性是,即使表面删除,服务器端、设备端仍可能残留痕迹。但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如果办案机关通过合法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恢复了被删除的聊天记录,并有提取笔录、见证人、哈希值校验,这份证据的合法性一般没有问题。反过来,如果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没有封存记录、哈希值对不上,即使内容真实,质证时也可以从合法性角度提出异议。这中间的边界,家属自己判断不了,得靠律师阅卷时逐项审查。

问:受贿案件中,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先给结论: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但它不是"退了就一定轻判"的保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施行)明确,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是量刑时考量从宽的重要因素。但具体从宽幅度,取决于退赃的主动性、退赃的时间节点、退赃的比例,以及案件的数额、情节。实务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空间通常更大;等到审判阶段才被动退赃,从宽幅度会打折扣。我直接说结论:退赃退赔该做,但别把它当成"花钱买轻判"的交易,它只是量刑情节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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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晓君律师咨询热线:1303108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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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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