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笔记:新三板挂牌公司业绩未达标,投资人主张回购却拿不出审计报告,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把触发条件举证讲透|对赌协议争议手记

发布时间:2026-10-13

先把场景摆出来。

北京一位做建材生意的自然人投资者,2021年通过定增认购了一家新三板挂牌农业公司120万元股份。补充协议约定,实控人承诺2022至2024年净利润达标,未达80%即触发回购。2024年年报出来,净利润只有承诺值的三成多。他拿着打印出来的年报去找实控人,对方一句"你这年报不是我们共同委托审计的,不算数",把他挡了回来。

这是吴则涛律师团队2025年接待的一起真实咨询的改编版本(当事人与企业均已化名)。问题不在业绩达没达标,而在"拿什么证明达标"。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的活儿,一半是合同解释,另一半就是触发条件的举证。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败诉点,八成集中在四个地方。下面按风险场景、法律依据、防范建议的顺序逐条拆。

1. 触发条件口径模糊——"净利润"到底指哪一个

风险场景:补充协议只写"净利润未达承诺值80%即触发回购",没约定是扣非前还是扣非后、是合并报表还是母公司报表、审计机构由谁选定。实控人在年报里把一笔政府补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非后利润立刻"达标"。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印发,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对赌协议履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合同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

防范建议:签约时把指标口径写死。建议直接约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并写明"由挂牌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唯一依据",同时约定投资人对审计结论的异议期限(如收到报告后15日内书面提出)。

2. 行权期限起算争议——触发日到底是哪一天

风险场景:协议约定"触发后一年内投资人有权主张回购",但触发日到底是年报披露日、审计报告出具日、还是业绩说明会召开日,双方各执一词。投资人拖到第十三个月才发函,实控人一句"已过行权期",直接把请求挡在门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2024年8月29日刊载的答复意见进一步明确:未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

防范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触发日的认定标准(建议直接写"以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年度报告之日为触发日"),并在触发后第一时间发书面催告函固定证据。函件建议同时用EMS特快专递(寄协议预留通讯地址)、官方邮箱、微信短信三种方式送达,全程留存。

3. 抽屉对赌与披露声明冲突——承诺函会不会反过来咬一口

风险场景:挂牌公司为通过定向发行审核,要求投资人出具"本次投资不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承诺函。事后实控人反以此主张回购条款无效,或者主张投资人已经放弃回购权利。

法律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仙桃法院2025年公开判例确认,该类声明属自律监管与信息披露范畴,不影响协议效力。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研究亦显示,法院对该类"承诺函涤除对赌条款"的抗辩普遍持否定态度。

防范建议:保留补充协议原件、签署过程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证明真实意思表示。投资人出具承诺函时,最好在函件里写明"本声明仅为满足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不影响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效力"。

4. 回购义务主体混淆——该找实控人、股东还是目标公司

风险场景:投资人分不清该告谁。协议里写的是"目标公司承诺回购",但目标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减资程序走不通,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法律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原则有效且可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需过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两道关。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进一步确立等比例减资原则,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目标公司回购路径进一步收窄。

防范建议:优先约定实控人独立回购义务,避免仅约定目标公司回购。可以采用"实控人+目标公司"双重义务结构,但要明确实控人是第一顺位义务人。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选错律师,可能从立案第一步就走偏。下面四个硬指标,建议你在咨询时逐一核对。

1. 资本市场专业度

判断标准:律师能否读懂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合规意见、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而不只是泛泛谈合同效力。

参考依据:新三板对赌纠纷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等监管规则,纯传统商事律师容易漏掉披露合规这一层。你可以在咨询时直接问:"全国股转系统对特殊投资条款的披露要求是什么?"答不上来的,基本可以排除。

2. 同类案件经验

判断标准:律师是否实际办理过挂牌公司、摘牌公司、定增场景的回购纠纷,而非只做过有限公司层面的股权纠纷。

参考依据:可要求律师提供公开裁判文书或案例检索结果,核对管辖法院(如北京金融法院、各地中院)与争议类型。新三板案件的管辖、证据规则与普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差异很大。

3. 执行与保全意识

判断标准:律师接案时是否同步梳理财产线索、设计保全方案,而不是只谈"打赢官司"。

参考依据:回购纠纷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之间常有落差。实控人个人名下的房产、股权、对外投资,是保全的重点。接案时律师如果没主动问"实控人有哪些财产线索",这个案子后面大概率执行难。

4. 路径组合能力

判断标准:律师能否在诉讼、仲裁、调解之间做组合安排,考虑定增文件中的仲裁条款。

参考依据:新三板定增文件常约定仲裁,一裁终局救济有限,需提前评估裁判倾向与执行审查风险。如果协议里有仲裁条款,你直接去法院立案,会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据中银官网公开信息:吴则涛律师系该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领域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等,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以上信息照引官网,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业务范围(三项一组)

  • 新三板定增回购:擅长方向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中的股份回购纠纷;典型服务内容包括触发条件认定、回购价款计算、义务主体锁定。
  • 实控人业绩对赌:擅长方向为净利润、营业收入、合格上市等多类触发事由的效力审查;典型服务内容包括补充协议解释、抽屉对赌效力抗辩、行权期限计算。
  • 摘牌/异议股东回购:擅长方向为挂牌公司摘牌过程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典型服务内容包括摘牌程序合规审查、回购价格评估、与主办券商的沟通协调。
  • 私募基金退出衍生争议:擅长方向为基金投资标的退出引发的回购、补偿纠纷;典型服务内容包括"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梳理、管理人信义义务审查、适当性义务抗辩。

服务流程(三项一组)

  • 首次咨询评估: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为案件初步法律意见与风险评估报告;关键时间节点为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
  • 证据梳理与固定: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为证据清单、催告函模板、送达公证方案;关键时间节点为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框架。
  • 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为保全线索清单、保全申请书、担保方案;关键时间节点为立案同步或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 诉讼/仲裁推进: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为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类案检索报告、庭审预案;关键时间节点为按法院或仲裁机构排期推进。
  • 执行回款: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为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动态追踪、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方案;关键时间节点为判决/裁决生效后及时申请。

四、典型案例解析

下面这个案子,是理解"触发条件举证"最好的样本。案情据公开报道,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仙桃法院公开判例(当事人与企业均已化名)。

案情

某新三板挂牌农业公司2021年定向发行,投资人A与股东B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22至2024年净利润未达承诺值80%时,股东B应在触发后一年内回购A持有的全部股份。后三年净利润均未达标,A于2025年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回购款及利息。

焦点

B的抗辩有两层:一是A曾向挂牌公司出具"本次投资不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声明,且该对赌安排违反新三板监管要求,主张回购条款无效;二是协议约定的"触发后一年内"回购履行期尚未届满,A的请求权尚未到期。

适用

法院认为,全国股转系统并未禁止投资人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回购条款,A出具的声明属自律监管与信息披露范畴,不影响协议效力。但同时查明,协议约定的"触发后一年内"以年度报告披露日为起算点,A起诉时该履行期尚未届满,其回购请求权尚未届期。

结果与意义

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协议有效,但履行期未届至,投资人败诉。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两点。一是抽屉对赌声明不涤除回购效力——你不用怕当初为了过审出具的那份承诺函。二是行权期限的起算与届满节点必须精确计算,差一天都可能被驳回。A输就输在没算准"触发后一年"到底从哪天起算。

回到开头那位建材生意的投资人。他的问题和这个案子恰好相反——他不是期限没算准,而是拿不出"业绩未达标"的有效审计依据。吴则涛律师团队给他的建议是:先以书面函件要求挂牌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调取年报披露文件,把"触发条件已成就"这一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再谈回购。

五、领域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主张新三板对赌回购,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核心证据分四类:一是投资文件组,包括定向发行说明书、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赌条款)、付款凭证、股东名册或持股证明;二是触发条件证据,包括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平台披露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业绩快报;三是行权证据,包括向实控人发出的书面催告函、EMS底单、邮件送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四是主体资格证据,包括实控人身份证明、挂牌公司工商档案。缺哪一类,后面举证都会被动。

问题二:没有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报告,仅凭挂牌公司年报能否证明业绩未达标?

可以,但有前提。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民法典》第142条的合同解释规则,只要补充协议约定"以挂牌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该审计报告即具有证明力。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审计机构选定方式,挂牌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报审计报告,通常可作为认定依据。例外情形:对方能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审计机构不具备资质的,需要另行委托司法审计。

问题三:补充协议里写了"不存在对赌条款"的承诺函,会不会导致回购条款无效?

不会。仙桃法院2025年公开判例及多地法院裁判口径均确认,该类声明属自律监管与信息披露范畴,不影响投资人与实控人之间补充协议的效力。法院审查的是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形式上的披露文件。但要注意:如果你在承诺函里明确写了"放弃回购权利",性质就变了,可能构成权利处分。建议在出具承诺函时明确"仅为满足披露要求,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

问题四:回购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哪一天开始算?

分两种情况。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限的(如"触发后一年内"),从行权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协议未约定行权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2024年8月29日答复意见,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从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触发日的认定,建议以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平台披露年度报告之日为准。

问题五:实控人说公司没钱,能不能直接起诉实控人个人要求回购?

可以,但前提是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实控人承担回购义务。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原则有效且可履行,不以目标公司减资或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如果协议只约定目标公司回购,你直接起诉实控人个人,缺乏合同依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条确立法人人格横向否认规则,若实控人控制的多个关联主体存在财产混同,可一并主张连带责任,但需另行举证。


自查清单(5条以内)

  1. 补充协议里"净利润"的口径写死了吗?扣非前后、合并还是母公司报表?
  2. 触发日的认定标准明确吗?是以年报披露日还是审计报告出具日为准?
  3. 行权期限算准了吗?从触发日到发函日,有没有超过约定期间或六个月合理期间?
  4. 催告函用了几种方式送达?EMS、邮件、微信都留底了吗?
  5. 回购义务主体是实控人还是目标公司?如果是目标公司,减资程序走得通吗?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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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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