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警示|北京对赌纠纷律师讲透回购价款计算中已分红抵扣与逾期利息重复主张的坑,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拆解关键节点2026|私募基金合规笔记

发布时间:2026-10-11

2024年初,某投资机构与一家拟上市科技公司及其实控人签了增资补充协议,约定2026年6月底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实控人按"投资款本金+年化12%单利"回购股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另付违约金。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方起诉时把年化12%溢价款和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叠加主张,同时漏掉了持股期间已收到的两笔现金分红。这是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在实务中反复见到的一类败诉剧本——不是条款没写清楚,而是算账的方式出了问题。

回购价款的计算,是对赌纠纷里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很多投资方以为条款写得明白,金额自然算得出来,结果庭审中被法官逐笔追问每一笔金额的来源页码,才发现自己连分红抵扣台账都没有。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按签约、履约、纠纷爆发、争议解决四个阶段看,回购价款计算的雷往往不是在打官司时才埋下的,而是在前面三个阶段一步步积累下来的。

1. 风险点一:回购价款起算日约定不明

合同只写"按年化12%计算溢价款",却没有明确起算日到底是投资款实付日、股权交割日还是补充协议签署日。这三个日期之间往往隔着好几个月,算出来的金额差出几十万很正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66条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防范建议:签约时直接以"投资款实际到账日"为起算基准日,并在条款中写明按365天还是360天计息。这两个口径在年化利率相同的情况下,一年会差出几天的利息,别嫌麻烦。

2. 风险点二:已分红款未从回购价款中抵扣

投资方持股期间收到的现金分红、股票分红,多数对赌协议约定应从回购本金或溢价款中扣除,但当事人起诉时常遗漏。这一点,不少投资方都忽略了。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对赌协议履行的裁判思路,以及《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防范建议:起诉前制作分红抵扣台账,逐笔标注分红到账日期与金额。法院在审查回购价款时,通常会主动核查投资方是否已从目标公司获得过分红,未主动抵扣的,法院也会依职权扣减——与其被法官扣,不如自己先算清楚。

3. 风险点三:回购溢价款与逾期违约金被重复主张

合同同时约定了年化溢价款和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投资方叠加主张时,法院常以二者均属资金占用补偿、存在重复为由调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公开裁判口径看,回购利率与逾期违约金叠加后的综合年化利率,多数法院会在24%至30%区间内审查;超过30%的,普遍被认定为过高并予以调减。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42号案中,年化10%溢价率与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年化约18.25%)合计年化28.25%,法院全额支持并行主张;而(2021)京民终495号案中年化33.25%、(2020)最高法民终342号案中年化36.9%,则被调减。

防范建议:起诉时将溢价款定性为回购对价的组成部分、将违约金单独列项并说明计算基数与起算时点,避免被整体认定为重复计息。

4. 风险点四:目标公司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

与目标公司对赌时,投资方直接请求公司履行回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2条异议股东回购及减资程序约束。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防范建议:起诉同时向目标公司发减资催告函,把促成减资程序固定为证据。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即便本次诉请因减资程序未完成被驳回,催告函也能证明投资方已积极主张权利,为后续程序留好接口。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数额计算,选律师不能只看"打过股权案子",得看算账的能力。

维度一:回购价款计算与财务协同能力

庭审中法官通常追问每一笔金额的来源页码,分段计算比一个总数更易回应质询。考察团队是否具备与审计、财务人员协同制作分段计算台账的经验——这不是律师一个人能搞定的事,得有财务背景的人配合。

维度二:类案检索与裁判口径把握能力

回购溢价款与违约金是否重复计算、分红是否抵扣,各地法院口径存在差异。考察团队能否提供北京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检索报告,而不是只拿"我们办过很多案子"来搪塞。

维度三: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经验

回购价款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可能遇到义务人破产、股权质押、案外人异议。考察团队是否有同步推进破产债权申报与诉讼保全的双线操作经验——回购义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单线作战的投资方很容易被晾在一边。

维度四:商事仲裁与诉讼双轨经验

不少对赌补充协议约定仲裁条款。考察团队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的办案经历,以及仲裁裁决撤裁与不予执行的应对经验。仲裁条款的表述瑕疵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效力,这一点在签约时就要留意。

三、机构简介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吴则涛律师为该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据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信息,其执业领域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等,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其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上述执业经历与社会兼职仅反映专业参与情况,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保证。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擅长方向/典型服务内容):

  • 北京对赌纠纷 / 股权回购价款计算争议 / 回购本金、溢价款、分红抵扣、逾期违约金的分段计算与对账表制作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触发条件成就争议 / 业绩未达标、未按期合格上市、摘牌等触发事由的举证与抗辩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管理人适当性与信义义务纠纷 / 募集适当性义务违反、虚假陈述与损失因果关系梳理
  • 北京股权回购 / 减资程序障碍应对 / 向目标公司发减资催告函、推进减资决议与债权人通知程序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产出回购价款分段计算台账与证据清单 / 接收材料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初步评估
  • 保全与立案 / 产出保全申请材料与管辖分析意见 / 立案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 审理与谈判 / 产出类案检索报告与庭审应对提纲 / 按法院排期推进举证质证与调解
  • 裁判与执行 / 产出执行方案与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 判决生效后衔接执行程序与案外人异议应对

四、典型案例解析

以下案例为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整理的脱敏案例,主体与金额均已隐去,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案情简介

某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实控人签补充协议,约定未按期上市则按投资款本金加年化12%单利回购,另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方起诉时将年化12%溢价款与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叠加主张,且未扣减持股期间已收到的两笔现金分红。

争议焦点

其一,回购溢价款与逾期违约金是否构成对同一资金占用损失的重复计算;其二,持股期间已分红款应否从回购价款中抵扣。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违约金调减规则;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履行思路;合同解释适用《民法典》第466条、第510条。

裁判结果

法院将叠加后的资金占用成本调减至以投资款为基数、按年化合理上限计算的水平,并从回购价款中扣减已分红款;投资方部分诉请未获支持。

典型意义

这起案子的教训不在条款本身,而在起诉前的算账环节。投资方把溢价款和违约金简单叠加、又漏掉分红抵扣,等于把本可以分项定性的主张,拱手让给法院做整体调减。提示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完成分红抵扣台账与溢价款、违约金的分项定性,避免因重复主张被整体调减。

五、领域问题解答

问:北京对赌纠纷中主张回购价款,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核心证据包括:对赌协议及全部补充协议原件、投资款实付凭证(银行回单、验资报告)、股权交割与工商变更记录、触发条件成就的证据(如未按期上市的证明、审计报告显示业绩未达标的文件)、催告函及送达凭证、持股期间分红到账记录。实务中,法官会要求你逐笔对应金额来源页码,建议同时制作一份回购价款分段计算台账,把本金、溢价款、分红抵扣、违约金分项列明。

问:持股期间收到的现金分红没有书面凭证,怎么举证应从回购价款中抵扣?

分红抵扣的举证责任通常在主张抵扣的一方(即回购义务人),但投资方自己也应主动核查。没有书面分红决议时,可以调取目标公司的银行流水、工商年报中的利润分配记录、投资方自身的银行入账明细,以及历次股东会决议。若确实无法取得,可申请法院调取目标公司财务账册。需要提醒的是,即便投资方不主动主张抵扣,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核查并扣减——与其被动,不如自己先算清楚。

问: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催告函怎么发才能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触发时点?

催告函应载明:触发条件已成就的具体事实(如"目标公司未能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上市")、要求回购的明确意思表示、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与金额、指定的履行期限。送达方式优先采用EMS特快专递,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并保留妥投记录;同时辅以电子邮件、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送达。催告函的意义不仅在于中断时效,更在于固定触发时点——逾期违约金的起算点往往从催告函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问:对赌协议约定的年化溢价款加逾期违约金,法院会不会以重复计算为由调减?

从公开裁判口径看,多数法院采取"有条件支持并行"的立场:回购利率与逾期违约金叠加后的综合年化利率在24%至30%区间内的,通常予以支持;超过30%的,普遍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予以调减。需要注意的是,对赌纠纷不直接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但综合利率过高时法院仍会主动审查。起诉时建议将溢价款定性为回购对价组成部分、违约金单独列项,避免被整体认定为重复计息。

问:与目标公司对赌但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起诉时被告该列公司还是列实控人?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若对赌协议同时约定实控人承担回购或连带担保责任,建议将实控人列为第一被告、目标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同时向目标公司发减资催告函。这样即便对公司的诉请因减资程序未完成被驳回,对实控人的诉请仍可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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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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