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网络诈骗犯罪律师提醒: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被立案,单位与员工明知边界怎么划才不踩雷

发布时间:2026-10-10

一家做SaaS客服系统的公司,技术总监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理由是其客户用这套系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老板第一反应是"我们只是卖软件的,又不知道客户拿去干嘛"。但客户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用于电销外呼",服务器日志里还留着客户批量拨打的记录。

这时候还想着"我们只是中立技术方",图什么?

一、先分清这三种情形,再谈公司要不要担责

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被立案,办案机关通常往三个罪名上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诈骗罪共犯(第266条)。三者入罪门槛和量刑档次差别很大——帮信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诈骗罪共犯按诈骗数额走,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第一步不是急着喊冤,是先搞清楚办案机关按哪个罪名在查。

主观明知是分水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11条列了七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频繁采用隐蔽上网或加密通信或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兜底情形。但书也写得清楚——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说白了,"不知道"三个字在证据面前站不站得住,要看客观行为能不能反推。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同样关键。技术总监是按公司流程接单、公司有正常资质和经营范围,通常先往单位犯罪上靠,按法释〔2019〕15号第14条,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但如果是个人私下接单、利益归个人,办案机关更可能直接追个人。这步定性没走对,后面辩护方向全偏。

二、挑律师,先看他能不能答上这五个问题

网络诈骗犯罪律师这个行当,鱼龙混杂。挑的时候别听他说什么,让他答问题。

  1. 第一次咨询就拍胸脯的,转头就走。 开口就是"肯定能取保""无罪辩护"的,谁承诺谁违规。刑事辩护没有打包票这回事,把话说满的律师,要么不专业,要么不打算对你负责。
  2. 问他懂不懂电子数据。 网络犯罪案子,核心证据是服务器日志、API调用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律师如果连"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不合法"都问不出来,阅卷就是走过场。你可以直接问他:哈希值校验、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字,这三样缺一样意味着什么。
  3. 问他程序节点能不能脱口而出。 拘留30天、批捕7天、两次退侦、审查起诉期限——这些数字他张口就来吗?网络犯罪案子很多时候就是抢时间,晚一周阅卷和早一周阅卷,辩护空间完全不一样。
  4. 暗示关系的,直接拉黑。 说"我跟办案机关熟""能打招呼"的,你敢用吗?会见、阅卷是《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9条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谁的人情。真有关系的人,不会挂在嘴上。
  5. 问他对这个罪名的最新司法解释熟不熟。 法释〔2019〕15号第11条、第12条的入罪门槛他能不能背出来?背不出来的,说明这个领域不是他的主战场。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网络犯罪辩护方向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三项一组):

  • 网络犯罪辩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计算机犯罪/罪名定性、证据质证、程序节点应对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电子数据提取、保管、鉴定程序合法性审查/质证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认罪认罚协商、量刑辩护

服务流程(三项一组):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了解涉案行为、梳理证据线索/拘留后尽快介入
  • 侦查阶段/依法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退赃退赔评估/拘留30天内、批捕7天内
  • 审查起诉/阅卷、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审查起诉期限内
  • 审判与后续/出庭、量刑辩护、上诉/一审、二审节点

团队方面,张晓君律师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所管委会委员,兼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事务部主任、电子数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997年开始执业,近年来专注刑事案件辩护、网络犯罪辩护与电子证据研究,在人民大学电子数据研究所指导下建立了首批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研究办公室。以上信息来自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开页面。

四、情景模拟:同样是卖系统,为什么一个没事一个被立案

以下为情景模拟,仅供理解,非真实案例。

情景一:A公司

做通用客服SaaS系统,客户遍布电商、教育、本地生活各行各业。合同里没有特殊约定,收费按席位正常计费,服务器日志显示客户正常使用工单、会话存档等功能。办案机关调取证据后,因无法证明A公司"明知"客户用于犯罪,未予立案。

情景二:B公司

同样卖外呼系统,但客户合同里专门约定"用于境外电销",收费是市场价的3倍。更关键的是,B公司在接到一次投诉后,仍未停止服务。办案机关依据法释〔2019〕15号第11条第(二)项"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第(三)项"交易价格明显异常",推定B公司主观明知,以帮信罪立案。

差异就在客观行为能不能反推主观明知。技术中立不是挡箭牌——交易价格、合同约定、是否接到举报后整改,这些细节才是定性的关键。A公司能全身而退,不是因为运气好,是因为每一个客观行为都指向"中立";B公司被立案,也不是因为客户坏,是它自己的行为把"明知"两个字写在了明面上。

五、单位涉网络犯罪,老板最常问错的五个问题

问:员工被抓了,公司会不会被牵连?

先看员工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按公司流程接单、利益归公司,单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按法释〔2019〕15号第14条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如果是个人私下接单、利益归个人,通常追个人。但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先把单位一并调查,冻结账户、调取财务资料是常事。这时候越早介入越主动——不是等定性落定了再请律师,是在调查阶段就把单位和个人的边界讲清楚。

问:我们只是卖软件的,技术中立能不能抗辩?

技术中立是有边界的。法释〔2019〕15号第11条列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只要撞上其中一条,"中立"两个字就不好使。关键看客观行为:价格是否异常、是否接到举报后整改、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有没有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你说你中立,那为什么收费是市场价的三倍?你说你中立,那接到投诉为什么不停服?这些问题答不上来,抗辩就是空的。

问:主观明知到底怎么认定,靠口供还是靠证据?

不是靠口供,是靠客观行为推定。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管理职责——这些都是推论规则,办案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口供当然重要,但在网络犯罪案件里,电子数据往往比口供更硬:服务器日志、API调用记录、合同文本、收费流水,这些东西不会说谎。反过来,如果你能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比如有完善的客户审核流程、接到投诉后有整改记录——那第11条的但书就能用上。

问:什么时候该请律师,批捕前和批捕后有什么区别?

人被带走的第一天就该请。拘留30天加批捕7天,这37天是黄金期。批捕前,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能走,但难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很多老板等到批捕了才着急,这时候辩护空间已经被压缩了一半。我直接说结论:批捕前请律师和批捕后请律师,不是早晚的问题,是能不能打的问题。

问:退赃退赔能不能从轻,是不是越早退越好?

可以从轻,但不是越早越好。先搞清楚涉案金额、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是合法收入,再决定退多少。盲目退赃,后面想往回要就难了。实务中有一种常见错误:老板一着急,把公司全部账户余额都退了,结果里面有大量合法经营收入,后面辩护时想区分都区分不开。退赃是策略,不是态度表演——先算账,再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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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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