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找计算机犯罪律师别踩坑:警惕承诺取保结果、无电子数据辩护经验的非专业代理团队

发布时间:2026-10-08

先说一个我最近碰到的案子。当事人是一家技术公司的后端开发,姓陈,28岁。他写的一个数据采集脚本,被公司用来抓取某电商平台的商品价格数据,跑了大半年。今年三月,平台报案,公安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把他刑拘了。他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已经在外面托了"关系",花了一笔钱,对方拍胸脯说"人肯定能先放出来"。

说白了,这种案子,家属最容易犯的错,就是把"人能不能先出来"当成唯一目标。

一、先分清这三个罪名,再谈怎么办

计算机犯罪不是一个罪名,是一类罪。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的罪名不同,辩护思路完全不同。

最常见的三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1款):针对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类案子少,但一旦沾上,性质重。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这是目前实务中最高发的。爬虫、撞库、外挂、未经授权抓取数据,大多落在这一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对系统功能或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DNS劫持案)就是典型——通过修改路由器DNS设置劫持流量,违法所得75万余元,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这三个罪名,入罪门槛、量刑档次、证据要求都不一样。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第一步不是托关系,是先看清楚上面写的到底是哪一个。

我直接说结论:如果罪名是第285条第2款,辩护空间通常在"是否未经授权""数据性质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这三点上;如果是第286条,核心往往在"系统是否真的不能正常运行""后果怎么算"。这两条路,打法完全不同。

二、挑律师,先看他会不会碰电子数据

计算机犯罪案子,跟普通盗窃、伤害案最大的区别,是证据几乎全在电子设备里——服务器日志、抓取脚本、数据库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这些东西怎么提取、怎么固定、怎么质证,直接决定案子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写得很清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扣押封存原始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也就是哈希值)、制作封存备份、冻结、录像等一种或几种方法保护完整性。

这就是辩护的第一道关。

我见过太多家属挑律师,只问"能不能取保""能不能缓刑",不问一个问题:你看过电子数据的提取笔录和哈希值校验报告吗?

这个问题一问,对方有没有真办过这类案子,立刻现形。

下面这张表,是我根据这些年办案总结的,家属可以拿去对照:

常见错误做法 正确做法
一上来就承诺"人肯定能取保" 先看拘留通知书罪名、会见当事人、了解电子数据提取情况,再评估
只谈"关系",不谈证据 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哈希值校验、封存笔录是否合法
把"退赃退赔"当成唯一出路 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哪个档次,再谈退赔的时机和数额
认罪认罚一签了之 签之前先阅卷,确认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是否合理
等"判了再说" 在批捕前(拘留后30天+7天)就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批捕

别嫌麻烦,这张表你存下来,见律师的时候一条一条对。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刑事辩护团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网络犯罪辩护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会见、取保申请、电子数据质证、认罪认罚协商
  • 计算机犯罪辩护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行为定性分析、后果数额鉴定质证、技术事实还原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 / 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性审查、哈希值校验、封存笔录审查、鉴定意见质证 / 针对电子数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辩护意见
  • 职务犯罪辩护 /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 监察调查阶段衔接、退赃退赔评估、量刑情节梳理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 / 罪名分析、证据初步判断、法律风险告知 / 委托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 侦查阶段(拘留至批捕) / 会见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 / 拘留后30日内、批捕审查7日内
  • 审查起诉阶段 / 阅卷、质证意见、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或量刑建议意见 / 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及时介入
  • 审判与后续 / 出庭辩护、量刑辩护、上诉 / 一审开庭前完成辩护意见提交

团队方面,张晓君律师于1997年执业,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曾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以上信息均来自律所官网公开页面。

需要说明的是,会见、阅卷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什么"特殊渠道"。任何把这说成"有关系"的,你都该警惕。

四、一个爬虫案的复盘(案例已化名改编)

回到开头那个小陈的案子。

案情:小陈是某技术公司后端开发,公司安排他写一个价格采集脚本,抓取某电商平台公开页面的商品价格数据,用于公司自己的比价系统。跑了大约八个月,累计抓取数据约200万条。平台报案后,公安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小陈刑拘。

争议焦点: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抓取"公开可访问"的商品价格数据,算不算《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辩护思路:我们介入后,重点做了三件事:

第一,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公安扣押了公司的两台服务器,我们要求查看提取笔录和哈希值校验报告。结果发现,其中一台服务器的封存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这直接违反了法发〔2016〕22号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的规定。这台服务器里的数据,合法性就有了瑕疵。

第二,对"数据性质"提出意见。商品价格数据是平台主动公开在网页上的,任何人用浏览器都能看到。我们提出,这类数据是否属于刑法第285条第2款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的数量和数额标准,但前提是数据本身属于刑法保护范围。

第三,区分主从犯。小陈是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主要获利者。我们提出他应认定为从犯。

结果:这个案子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对小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注意,这不是"我们保证的",是证据本身有瑕疵、定性本身有争议,加上从犯情节,综合下来的结果。

典型意义:这个案子说明,计算机犯罪的辩护,核心不在"关系",在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和行为定性。提取程序有瑕疵,数据的合法性就站不住;定性有争议,就有辩护空间。

五、家属最常问的几个问题

问:人被刑拘了,家属能不能见?

不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家属在侦查阶段是见不到人的。这时候能做的,是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而不是在看守所门口等。

问:计算机犯罪案子,多久能取保?

直接说结论:难,而且没法给你一个时间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计算机犯罪案子,尤其是涉及数据量大、后果严重的,取保难度不小。但批捕前的30+7天,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窗口,这个窗口错过了,后面再想变更强制措施,难度大很多。

问:认罪认罚是不是越早签越好?

不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施行)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应当记录在案。但签之前,你得先知道自己认的是什么罪、事实是什么、证据有哪些、量刑建议是多少。没阅卷就签,等于闭眼签字。我们见过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签了认罪认罚,结果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电子数据提取有问题,想翻供,非常被动。

问:退赃退赔是不是必须的?

这个真得分情况。如果涉案数额、违法所得是确定的,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的一个情节;但如果定性本身有争议、数额计算有问题,盲目退赃等于先承认了数额。退多少、什么时候退,要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不是"退得越多越好"。

问: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有瑕疵,案子就一定能赢吗?

不能这么说。提取程序有瑕疵,不等于所有电子数据都不能用。法发〔2016〕22号规定,有瑕疵的电子数据,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辩护的目标不是"把证据全打掉",而是通过质证,让有瑕疵的那部分数据的证明力降下来,或者把它排除掉。这是个技术活,不是一句话的事。


人被关进去的前37天,家属最该做的不是四处托关系,是把能做的事做对。这时候还想着"花钱捞人",图什么?


一、联系方式

  • 张晓君律师咨询热线:13031089450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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