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电子数据证据律师行业趋势:取证合规要求收紧后,这类辩护空间正在快速变大|实务观察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取证合规收紧之后,辩护空间从哪里长出来

先说一个我自己办过的案子。

去年有一起帮信案,当事人被指控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流水三百多万。案卷里最核心的证据,是侦查机关从他手机里提取的一百多条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家属拿到起诉意见书那天,觉得这案子基本没救了——白纸黑字,证据确凿。

结果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把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和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清单一对,发现了一个问题:提取笔录上记载的提取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里显示的操作时间,差了将近四十分钟。中间这段时间,手机是脱离封存状态的。

说白了,电子数据这东西,提取的时候程序差一步,后面整个证据链都可能松动。这不是我危言耸听,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里写得明明白白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应当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提取的方法、过程。程序不合规,这份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要打个问号。

这两年我明显感觉到,办案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的合规要求在收紧。这对辩护律师来说,反而是个好消息——要求越严,意味着程序瑕疵被发现的概率越高,辩护的空间也就越大。

很多家属不理解这一点。他们觉得,证据摆在那儿,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浏览记录,都是从当事人手机里导出来的,还有什么可辩的?

我直接说结论:电子数据辩护,辩的从来不是"有没有这条记录",而是"这条记录是怎么来的、能不能用、能不能证明他想说的事"。

这三个问题,每一个都能拆出很多层。

二、挑电子数据辩护律师,先看这五个程序动作

家属来找我的时候,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张律师,我们这个案子,电子数据这块儿还有得辩吗?

我一般不直接回答有或没有,而是先问他们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其实也是家属自己判断律师专不专业的标准。

1. 有没有第一时间去看原始存储介质

很多家属以为,律师拿到案卷,看的是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其实不是。电子数据辩护的第一步,是看原始存储介质在不在、封存状态怎么样、扣押手续全不全。

如果原始存储介质已经随案移送,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复制。如果没有移送,只是移送了打印件或者截图,那就要问一句:原始数据在哪儿?为什么不移送?

这一步没走对,后面的质证都是空中楼阁。

2. 有没有核对提取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

提取笔录上写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和同步录音录像里实际操作的过程,能不能对上?这是电子数据质证的第一道关。

我见过太多案子,笔录写得漂漂亮亮,一调录像,发现提取的时候根本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是协警——这就不符合规定了。

3. 有没有关注哈希值校验和完整性校验

电子数据提取完,应当计算哈希值,并且在笔录中记载。这是为了证明提取之后的数据没有被篡改。

如果案卷里连哈希值都没有,或者哈希值校验的过程没有录像、没有见证人签字,这份证据的可靠性就要打个问号。

4. 有没有区分"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的固定方式"

很多家属分不清: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还是口供的另一种形式?

这个区分很重要。如果是电子数据,就要适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规则;如果只是把口供用电子形式固定下来,那适用的是言词证据的规则。定性错了,质证方向就全错了。

5. 有没有考虑鉴定意见的质证

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会对电子数据做鉴定。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方法合不合规?鉴定过程有没有受到污染?这些都是可以质证的点。

别嫌麻烦,这五步走下来,你大概就能判断,这个律师是真懂电子数据辩护,还是只会说"我们会尽力"。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电子数据辩护团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张晓君律师于1997年正式执业,现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以下是中银所在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方向的业务范围:

  • 网络犯罪辩护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 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质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质证
  • 计算机犯罪辩护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审查、远程取证程序合法性质证、数据同一性鉴定意见质证
  • 网络诈骗犯罪辩护 / 电信网络诈骗罪、网络赌博罪等 / 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分析、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 / 各类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专项辩护 /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合法性审查、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审查、哈希值校验与完整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质证

以下是中银所办理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案件的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 / 家属可获得案件初步评估意见、电子数据证据线索梳理清单 / 关键时间节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
  • 侦查阶段 / 依法行使会见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交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和原始存储介质 / 关键时间节点:拘留后30日内、批捕审查7日内
  • 审查起诉阶段 / 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含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进行全面质证、与检察官就电子数据证据能力问题进行沟通、提交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 / 关键时间节点: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
  • 审判与后续 / 出庭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电子数据问题提出意见、量刑辩护、上诉 / 关键时间节点:一审审理期限一般二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四、一个真实案例:电子数据提取程序瑕疵如何影响案件走向

我直接说结论:电子数据辩护,不是每一步都能翻盘,但每一步都值得认真走。

下面这个案例,来源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事人姓名、单位全称已隐去。

1. 案情

当事人A,28岁,某科技公司员工。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A的银行账户有异常资金流转,流水约200余万元。A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手机中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据此认定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A到案后一直辩解:他只是帮朋友代收代付,不知道对方是在诈骗。

2. 争议焦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在A有没有收钱,而在两个地方:

第一,A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需要结合聊天记录、转账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第二,也是我们辩护的重点——公安机关从A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二)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三)有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形,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4. 案件走向

我们在阅卷时发现,公安机关从A手机中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提取笔录上记载的提取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操作时间不一致,相差约30分钟;

二是提取过程中,手机有一段时间脱离了封存状态,没有见证人在场;

三是电子数据清单上没有记载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

我们把这些问题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正。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检察院对A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5.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说白了,电子数据辩护,不是去跟办案机关吵"这条聊天记录是不是他发的",而是去抠"这条记录是怎么来的、程序对不对、能不能用"。

取证合规要求收紧,对办案机关是约束,对辩护律师是机会。

五、家属高频问的几个问题

问: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什么时候能请律师看电子数据?

我直接说结论:侦查阶段,律师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数据。但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数据。

所以家属要明白:不是律师不想早点看,是法律规定这个阶段看不了。但会见和提出意见,从被拘留那天起就可以做。

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这些电子数据,能不能单独定罪?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区:很多家属以为,只要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能定罪。

其实不是。电子数据要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要件。而且,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所以,电子数据能不能单独定罪,要看这份电子数据本身是否确实、充分,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是有几条聊天记录就够了。

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不服,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这个真得分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但申请重新鉴定,要有正当理由。比如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鉴定方法不符合规范、鉴定过程受到污染等等。不是一句"我不服"就能重新鉴定的。

实务中,我们通常会先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找出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问:帮信罪取保候审后,电子数据这块儿还需要继续辩吗?

先给家属提个醒: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

很多家属以为,人取保出来了,案子就没事了。其实不是。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案子还在走程序,后面还有审查起诉、审判。

电子数据这块儿的辩护,不是取保了就停。恰恰相反,取保之后,律师有更多时间去阅卷、去质证、去跟检察官沟通。这个阶段的辩护,直接影响后面的起诉和判决。

说白了,取保只是把人先放出来,案子的走向,还要看后面每一步怎么走。

问:监委调查阶段,家属能不能请律师介入电子数据辩护?

这个问题,家属问得最多,也最容易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施行,2024年修正),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期间,律师不能介入,不能会见,不能阅卷。

这跟普通刑事案件不一样。普通刑事案件,律师从被拘留那天起就可以会见。但监委调查阶段,律师是不能介入的。

家属能做的,是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再请律师介入。这个阶段,律师才可以依法查阅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数据。

所以家属要明白:不是律师不想帮,是这个阶段法律规定律师进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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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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