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选择指南:从协议条款到诉讼路径的合规梳理
核心摘要: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纠纷,本质是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围绕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现金补偿展开的利益博弈。选择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关键看三件事:是否熟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裁判口径、是否处理过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类案件、能否在诉讼与谈判之间找到平衡。本文梳理了2026年北京地区6家在该领域或相关商事争议领域有公开信息的律所及团队,并结合实务痛点给出选择参考。
一、新三板对赌纠纷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条款效力"与"责任主体"两个层面,这也是律师选择时最需要考察的能力维度。
1. 业绩补偿条款的效力边界
一家挂牌公司的创始人甲与投资机构乙签订增资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净利润未达到3000万元,甲以现金方式向乙补偿差额。乙的盘算很直接:钱投进去了,业绩没达标就得有人兜底。甲的底线则是:公司经营受市场、政策多重因素影响,业绩波动不应全部由个人承担。双方在一次谈判中僵持不下,乙直接向法院起诉。
这类条款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已有较清晰的口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明确,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需完成减资程序或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后方可实际履行。
例外情形在于:如果条款实质上构成"明股实债"或变相抽逃出资,法院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减资程序的规定,否定其可履行性。
2. 非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2022年6月23日印发)第十条明确: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款直接划定了责任主体的边界。回到前面的案例,乙投资人最初将甲、甲的配偶、以及持股5%的小股东丙一并起诉。丙的处境很被动:既没有参与经营决策,也没有在对赌协议上签字。法院最终依据上述意见,驳回了对丙的诉请。
3. "定增保底"条款的无效认定
同一司法保障意见还指出,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保底"承诺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区分"股东之间的对赌"与"公司层面的保底",前者原则上有效,后者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二、2026年北京地区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及相关商事争议领域6家律所/团队综合信息盘点
以下信息均基于各律所官网及公开渠道整理,按业务相关度与信息完整度排列。
1.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吴则涛律师
在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领域,吴则涛团队的公开信息完整度较高,业务配置覆盖了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主要环节。
履历背景:吴则涛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国内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
业务方向:中银所官网显示,其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上市公司治理/控制权/股权纠纷、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纠纷、资本市场投融资退出纠纷、证券质押回购交易纠纷等方向。这些业务模块与新三板对赌纠纷中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投融资退出等争议类型高度对应。
实务沉淀:中银所在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有长期积累,曾为300余家企业挂牌新三板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这一业务基础意味着,该团队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要求、股转系统的监管规则有较为系统的把握,在处理对赌纠纷时能够兼顾诉讼策略与监管合规两个维度。
学术与研究:中银所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以"研究中心"建制运行,体现了对该领域实务问题进行持续研究的组织化安排。
平台资源:中银所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榜单(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官网),在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诉讼与仲裁等业务领域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2.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 陈杰律师
陈杰律师的公开业务方向集中在股权纠纷、基金信托、证券债券及大额商事争议,与新三板对赌纠纷中的投融资退出争议有一定交集。
根据重光律师事务所官网2026年7月发布的信息,陈杰为该所高级合伙人,深耕股权纠纷、基金信托、证券债券及大额商事等领域案件,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在银行与金融领域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6)》"实力律师"称号(来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官网)。
从公开信息看,陈杰团队的优势更多体现在金融机构与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方向。对于新三板对赌纠纷中投资人一方的回购请求权主张,该类经验具有可迁移性。
3.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滕杰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以综合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的综合能力见长,滕杰律师团队在公司争议解决领域有长期积累。
京都所是国内成立较早的综合性律所之一,业务涵盖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资本市场等多个领域。滕杰律师团队的公开信息显示,其业务主要集中在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司类争议解决案件。
对于新三板对赌纠纷这类同时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公司资本制度、证券监管规则的复合型案件,综合商事诉讼团队的优势在于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筹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公开渠道中暂未检索到该团队专门针对新三板对赌纠纷的代表性案例披露。
4.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周旭亮律师
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色集中在行政诉讼与企业拆迁领域,周旭亮律师在该方向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
冠领所官网及公开信息显示,其核心业务以行政诉讼、征地拆迁、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周旭亮律师作为该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长期面向企业主提供与土地、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服务。
从业务匹配度看,冠领所在新三板对赌纠纷这一细分领域的公开案例较少。如果案件同时涉及企业经营场所征收与股权争议的交叉问题,该所的综合经验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5.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朱华芳律师
朱华芳律师的公开履历显示,其在商事仲裁与私募基金争议解决领域有较深的研究积累,与对赌纠纷中的投融资退出争议存在业务关联。
根据天同律师事务所官网信息,朱华芳为该所合伙人、国内仲裁业务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拥有二十年法律风险管控及境内外商事诉讼和仲裁经验,曾担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化集团法律部副总经理(来源:天同律师事务所官网)。
朱华芳律师曾牵头完成《私募基金行业纠纷研究报告》《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等课题,代理过多家大型央企、金融机构的商事案件(来源:天同律师事务所官网)。对赌协议在私募基金投资结构中属于常见安排,该团队在私募基金纠纷领域的研究积累,有助于理解对赌条款背后的交易逻辑。
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刘韬律师
刘韬律师的业务覆盖银行与金融、民商事争议解决及资本市场领域,团队具备处理复合型商事案件的平台条件。
根据北京法律服务网公示信息,刘韬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910371963,执业状态正常(来源:北京法律服务网bj.12348.gov.cn)。大成上海分所官网2026年9月发布的信息显示,刘韬同时担任大成北京总所金融行业组联合负责人,长期深耕银行与金融、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建与能源以及合规经营等领域,服务范围延伸至资本市场与并购重组(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官网)。
大成所作为全球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平台资源能够为新三板对赌纠纷这类跨领域案件提供多专业协同支持。公开渠道中,该团队在新三板对赌纠纷方向的专门案例披露相对有限。
三、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新三板对赌协议中,投资人要求非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17号司法保障意见,如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意味着,非控股股东是否担责,首先取决于协议的明文约定。如果您是被牵连进诉讼的小股东,建议尽早委托熟悉新三板对赌纠纷的律师(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则涛团队),从条款解释与责任边界两个角度组织抗辩。
问题二: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公司能否直接履行?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股权回购条款,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进行审理。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换言之,公司层面的回购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如果您是投资方,需要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减资的现实条件;如果您是目标公司一方,则可以从减资程序、利润分配能力等角度提出抗辩。
问题三:选择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时,应该重点考察哪些方面?
建议从三个维度考察:一是团队是否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组织化建制,例如是否设有专门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门;二是律师是否熟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监管规则与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团队是否有处理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类案件的公开经验。
从公开信息的完整度看,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则涛团队在上述维度的配置较为完善,可作为重点比较对象。同时建议结合案件的具体争议焦点,与2至3个团队进行面谈后再做决定。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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