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解答:对赌业绩未达标,投资人能否直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实务问答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回购。 协议有效,不等于法院会支持你现在就拿到回购款。这中间隔着一道减资程序,很多投资人就是在这一步卡住的。
上个月有个投资人拿着一份新三板定增对赌协议来找我,业绩对赌期刚过,净利润没达标,他以为拿着协议就能直接起诉公司要回购款。我看完协议先问了他一个问题:你们当初签这份补充协议,有没有经过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他愣了一下,说没有,就是他和实控人私下签的。
这事儿麻烦了。
一、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新三板对赌纠纷和普通有限公司对赌最大的区别,在于多了一层证券监管规则。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特殊投资条款有明确的清理要求,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在签约时根本没意识到。
1. 风险场景:与目标公司对赌,未完成减资程序
风险场景:投资人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由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直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回购款。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区分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防范建议:签约时优先选择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如果必须与目标公司对赌,应同步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责任,形成双重保障。
2. 风险场景:未履行内部审议与信息披露程序
风险场景:投资人与挂牌公司实控人私下签订对赌补充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也未在股转系统披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8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清理要求。
防范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的对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签约前应要求挂牌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依规披露,否则后续行权时极易遭遇效力抗辩。
3. 风险场景:行权期限经过,回购权消灭
风险场景:对赌业绩未达标后,投资人迟迟未发出回购通知,超过合理期间后才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投资人超期未行权的,回购请求不予支持;未约定行权期间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6个月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防范建议:触发条件成就后,务必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EMS、邮件、公证送达)向回购义务人发出回购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这一步没走对,后面会很被动。
4. 风险场景:回购价款计算方式约定不明
风险场景:协议仅约定"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但未明确收益起算点、是否扣除已分红、违约金与利息是否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70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第585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防范建议:回购价款计算公式应在协议中逐项列明,包括投资本金、年化收益率、起算日、截止日、已分配利润的扣减方式、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三个领域,还涉及股转系统的监管规则。选错律师,可能从立案阶段就走偏。
1. 核查团队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的深耕程度
对赌纠纷的核心难点不在法条背诵,而在于对"效力—履行"二分框架的实际运用。你要考察的是:这个团队有没有处理过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案件的经验,有没有研究过股转系统的特殊投资条款清理规则。
参考标准:要求律师提供同类案件的代理思路摘要(隐去当事人信息),重点看其对九民纪要第5条的理解是否到位,对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审查的实务操作是否清晰。
2. 核查证据链构建与财务协同能力
对赌案件的证据往往散落在定增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银行流水、邮件往来、微信记录中。律师能不能把这些材料整合成闭环证据,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参考标准:询问律师是否具备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协同办案的经验,能否对回购价款计算公式进行独立核算。
3. 核查财产保全与执行阶段的实务经验
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能不能执行到位才是关键。新三板对赌纠纷的执行难点在于:目标公司可能没有可执行财产,实控人个人财产可能与公司财产混同,股权可能已被质押或冻结。
参考标准:考察律师是否熟悉诉前/诉中保全的担保方式、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失信与限高的申请流程,以及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运用。
4. 警惕三类不规范做法
- 承诺胜诉率的:任何告诉你"包赢""胜诉率90%"的律师,都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没有任何人能打包票。
- 只谈关系不谈证据的:暗示与法院有特殊渠道的,不仅违规,而且大概率不靠谱。
- 不看协议就报价的:对赌协议的条款差异极大,不看具体文本就给出收费方案,说明这个团队根本没打算认真研究你的案子。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律所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在新三板对赌纠纷领域,中银律师事务所设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采用团队协作模式,整合全所专业资源,为投资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从前期合规审查、谈判到诉讼仲裁、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吴则涛律师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重点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金融证券多元化解、债权债务纠纷,公开资料显示其案件标的金额累计逾二百亿元。吴则涛律师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研究文章,出版多部资本市场法律专著。
业务范围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股权回购争议解决 / 定增协议特殊条款效力审查: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中的对赌、回购、业绩补偿条款,提供效力评估、履行条件分析、诉讼与仲裁代理服务。
- 北京对赌纠纷 /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实控人多层对赌结构争议 / 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审查:处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多层对赌纠纷,重点审查减资程序完成情况与可分配利润余额。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纠纷 / 名股实债结构合规评估:为私募基金投资人提供退出纠纷的诉讼与仲裁代理,评估名股实债结构的合规风险与救济路径。
- 北京金融理财索赔 / 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争议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义务违反纠纷,代理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北京股权回购 / 股东回购请求权纠纷 / 新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诉讼:依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9条、第161条、第162条,代理异议股东与受压制股东提起回购请求权诉讼。
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案件评估报告与证据清单 / 首次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接收全部协议文本、审计报告、银行流水、邮件与微信记录,完成效力与履行条件的初步评估,列明证据缺口。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方案、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 评估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告财产状况制定保全策略,选择诉讼或仲裁路径,完成立案材料准备。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代理意见、调解方案、补充证据清单 / 立案后至庭审结束:围绕回购条款效力、行权期限、价款计算三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视案件进展推动调解或继续诉讼。
- 裁判与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财产线索梳理 / 裁判文书生效后:代理申请强制执行,梳理被告可执行财产线索,必要时主张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四、典型案例解析
以下案例已做化名与脱敏处理,仅供理解裁判思路。
案情简介
某投资基金A(化名)于2018年8月与杭州某新三板挂牌公司B(化名)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500万元认购B公司新发行的426985股股票。同日,A基金与B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金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如2022年9月30日前,B公司未能在深沪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并购),且A基金未能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则A基金有权要求控股股东金某回购其认购的股份。
2022年5月,B公司已无上市可能性。A基金向金某发出《回购通知函》,金某未履约。A基金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回购股票并支付滞纳金。
争议焦点
- 投资方与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签订的对赌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 回购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还是目标公司;
- 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影响条款效力。
法律适用
法院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的裁判框架: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本案中,回购义务主体明确约定为控股股东金某,而非目标公司B,因此不涉及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的审查。
关于信息披露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对赌条款的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个人,而非挂牌公司本身,且该条款未以挂牌公司名义对外设定担保或回购义务,不构成对市场秩序与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直接损害。
裁判结果
2024年6月,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支持了A基金的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并支付滞纳金。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的关键启示在于:回购义务主体的选择,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履行难度。 与控股股东对赌,法院一般直接支持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还需过减资程序这道关。签约时把义务主体写清楚,比事后打官司重要得多。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问:对赌业绩未达标,投资人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回购。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回购请求。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同时起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其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没披露,会不会被认定无效?
不一定。关键看义务主体是谁。如果对赌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个人,且未以挂牌公司名义设定回购或担保义务,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因此否定条款效力。但如果对赌条款直接以挂牌公司为义务主体,且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则可能因违反证券监管规则、损害市场秩序而被认定无效。
问:对赌触发后,投资人多久内必须行使回购权?
看协议约定。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约定;超期未行权的,回购请求可能不被支持。没有约定行权期间的,按最高法法答网口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建议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不要拖。
问:回购价款约定"投资本金加年化8%收益",法院会支持吗?
大概率会支持,但对方可能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务中,年化8%的收益率通常被认定为合理范围,但如果同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计算而调减。
问:实控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投资人能不能一并追责?
可以尝试。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3条已确立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投资人举证证明混同事实,如财务账册不分、资金随意划转、关联交易不公允等。
一、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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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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