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怎么选?2026 年这份选所评估清单帮你避坑|企业法务参考
一、新三板对赌纠纷高频争议点与风险防范
先把当事人最常问的三个问题摆出来,这也是新三板对赌纠纷里绕不开的三道坎。
问题一:跟谁对的赌,结果差别很大。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只要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等情形,原则上认定有效且可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协议虽有效,但履行要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须先完成减资程序;请求金钱补偿的,须审查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依据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5条。
问题二:未披露的抽屉对赌,效力存疑。 新三板定增中,投资机构与实控人私下签回购补充协议、却对外出具"不存在特殊条款"承诺的,法院会审查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是否损害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据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6月发布)已明确"定增保底"性质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与监管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问题三:行权期限与回购价款计算,是抗辩主战场。 对赌触发事由成就后,投资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行权的,实控人一方常以"怠于行权"抗辩;回购价款中本金、收益、违约金的叠加计算,法院通常会参照LPR上限进行调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5条。
1. 风险场景一:跟公司对赌,赢了效力拿不到钱
很多投资方以为协议签了就万事大吉。实际上,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无可分配利润的,法院会驳回或部分支持诉请。这意味着什么?——你手里的胜诉判决可能只是一张"等待未来利润"的白条。
防范建议:签约时尽量把回购义务落到股东、实控人身上,或采用"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
2. 风险场景二:抽屉协议被认定无效,投资款悬空
新三板定增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私下签署的回购承诺若被认定为"定增保底",不仅回购条款无效,投资款返还路径也会变得复杂。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场景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裁判口径存在分歧。这意味着什么?——管辖条款的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在哪个地区)本身就可能影响案件走向。
防范建议:签约前由专业律师评估条款是否落入监管清理清单,必要时通过非诉合规路径先行整改。
3. 风险场景三:触发条件举证不足,行权被驳回
"未完成合格上市""实际经营业绩未达标"是两个独立的触发事由,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业绩达标与否需要审计报告支撑,上市失败需要区分"主动撤回"与"被否"。很多投资方拿不出完整的年度审计报告,导致触发条件无法证明。
防范建议:触发事由出现后,第一时间固定审计报告、股转系统公告、沟通邮件等证据链,不要等到起诉前才补。
4. 风险场景四:财产保全不当,公司现金流断裂
这是企业端最容易踩的坑。投资方申请保全冻结公司账户后,不少新三板企业不是输在判决,而是倒在账户冻结后的现金流断裂上。反过来,投资方若保全错误,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被保全一方应同步准备保全异议与担保置换方案;申请保全一方应合理选择保全标的,避免超标的查封。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三个领域。选律师时,建议从以下四个硬指标考察,而不是看宣传话术。
1. 是否具备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专项经验
这类案件需要律师同时看懂定增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审计报告、股转系统披露文件。一个只做普通民商事诉讼的律师,可能连"合格上市"的定义都要现学。
考察方式:要求律师提供同类案件的代理经历,重点看是否办过股权回购、对赌效力、私募基金退出等组合案件。
2. 是否熟悉九民纪要与新三板司法保障意见的裁判口径
对赌"有效"与"能履行"的区分、定增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是近两年裁判口径变化最大的领域。律师若还停留在旧思路,很可能在法庭上被对方抓住漏洞。
考察方式:让律师当面拆解一个你手里的条款,看他能否说出效力层、触发层、履行层的三层抗辩逻辑。
3. 是否具备证据链整合与财务协同能力
对赌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不是合同本身,而是审计报告、缴款凭证、股份登记证明、历次披露公告。律师能否与会计师、评估师协同工作,直接决定举证质量。
考察方式:询问律师是否有联合专业机构的办案模式,能否把零散材料整合成闭环证据。
4. 是否理解诉讼与仲裁双轨路径
新三板对赌协议中,管辖条款可能约定诉讼,也可能约定仲裁。仲裁条款的表述瑕疵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效力,撤裁与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也与诉讼不同。
考察方式:让律师评估你现有管辖条款的利弊,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策略。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中银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已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在新三板对赌纠纷领域,中银所由吴则涛律师牵头的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团队提供专项服务。吴则涛律师为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其公开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执业以来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公开资料显示案件标的金额累计逾二百亿元。
1. 业务范围清单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认定 / 新三板定增回购、业绩补偿、实控人回购抗辩
- 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 / 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基金退出争议 /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场外衍生品交易争议
- 证券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 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与高管抗辩 / 代表人诉讼、公益律师代理
- 投融资退出与公司控制权争议 / 投资退出纠纷、公司决议撤销、控制权争夺 / 股权质押式回购实现担保物权
- 债权债务与金融借款纠纷 / 信托收益权转让、保理纠纷、金融借款合同争议 / 债权债务清理与执行
2. 服务流程清单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案件评估报告、证据清单梳理、类案检索报告 / 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担保方案、管辖异议评估 / 评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策略、调解方案设计、三层抗辩递进 / 开庭前30日完成证据交换
- 裁判与执行 / 判决履行跟踪、执行申请、失信限高措施 / 裁判生效后即时启动
四、典型案例解析
以下案例为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整理的示例化复盘,人物、行业、金额均已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1. 案例一:某新三板科技公司实控人定增回购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投资机构参与某新三板科技公司定向增发,与公司实控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实控人应以"投资本金+年化8%收益"回购股份。后公司未完成上市,投资机构起诉实控人要求回购。实控人抗辩称:该补充协议未在股转系统披露,属于抽屉协议,违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未披露的实控人回购承诺是否有效;投资机构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权。
法律适用: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股东、实控人对赌原则上有效;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新三板司法保障意见(2022年6月),"定增保底"性质条款若违反公平原则与监管规定,可认定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审查后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披露,但系投资机构与实控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直接损害公司资本与债权人利益,判决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但对年化收益部分参照LPR上限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此案说明,新三板未披露对赌并非一律无效,法院会区分"义务主体是公司还是实控人""是否动用公司资产"两个维度。这也提示投资方,把回购义务落在实控人身上,回收确定性通常高于直接跟公司对赌。
2. 案例二: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案
案情简介:某私募基金投资某新三板农业公司,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2023年净利润低于约定目标,实控人应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全部股份"。后公司2023年净利润未达标,私募基金起诉实控人要求回购。实控人抗辩称:净利润未达标系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且投资人未按约定先主张现金补偿,直接要求回购违反约定顺序。
争议焦点:业绩未达标是否因不可抗力阻却;行权顺序是否符合约定。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依据投资协议约定,业绩补偿应先于回购触发。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实控人抗辩,驳回私募基金的回购诉请。
典型意义:此案是对投资方的警示——对赌条款中的触发事由、行权顺序、免责事由,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败诉的关键。签约时没有把"不可抗力""行权顺序"写清楚,争议发生后就会陷入被动。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问:新三板对赌协议签了,但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我能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吗?
协议有效,不等于能马上履行。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须审查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的,回购诉请会被驳回。实务中通常两条路:一是推动公司依法减资后再诉,二是把回购义务落到股东、实控人身上。这意味着什么?——签约时义务主体的选择,直接决定你未来能不能拿到钱。
问: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多久内必须起诉?
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行权期限。司法实践倾向于参照合理期间,通常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合理期限才行权的,对方可能以"怠于行权、扩大损失"抗辩。这意味着什么?——触发事由出现后,别拖着,先固定证据、再评估路径,时间拖得越久,举证越难。
问:实控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能一并追责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条已确立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控制人关联主体存在混同的,可主张连带责任。但需要你举证证明混同事实。如果只有一句"实控人个人承诺"而没有书面担保条款,举证难度会明显上升。
问:回购价款约定了本金+年化12%收益+违约金,法院会全支持吗?
大概率不会。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务中,回购收益叠加违约金的总额,法院通常会参照LPR的四倍上限进行调整。这意味着什么?——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签约时就要算清楚,别指望约定多少就判多少。
问:已经被实控人反诉或被投资人起诉,抗辩重点在哪里?
通常落在三层:回购条款效力、行权期限是否经过、回购价款计算方式。如果协议中附带抽屉协议或口头补充约定,还要先评估其对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这意味着什么?——抗辩不是只说"我不该给钱",而是要从效力、触发、履行三个层面递进拆解。
一、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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