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遇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诈骗犯罪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哪些法定辩护空间|实务问答

发布时间:2026-10-03

上周三晚上九点,一位家属拿着拘留通知书冲进我们所里。通知书上写的是"诈骗罪",人已经被刑拘了七天。家属第一句话是:"律师,能不能先把人保出来?"

我直接说结论:能不能取保,跟罪名定性、涉案金额、在团伙里的位置,全都有关系,不是一句"有关系"就能解决的。但这事儿不是没空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空间,恰恰藏在定性、证据、程序这三个环节里。

今天这篇,就把2026年这个时间点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里计算机犯罪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的法定辩护空间,掰开揉碎讲清楚。

一、先分清这三种情形,再谈怎么办

很多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看到"诈骗罪"三个字就慌了。但实际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里,当事人可能涉及的罪名远不止一个。定性不同,量刑天差地别。

情形 常见罪名 法定刑幅度 辩护空间核心
直接参与诈骗、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数额特别巨大可至无期 主观明知、涉案金额、地位作用
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三年以下 "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标准
事前通谋、与诈骗团伙勾结 诈骗罪共犯 按共犯处理 是否存在通谋、是否属于概括故意

说白了,同样是"给诈骗团伙提供了银行卡",可能定帮信罪,也可能定诈骗罪共犯。区别在哪?在于有没有事前通谋、有没有深度参与分赃。

我直接说结论:这一步定性没走对,后面所有辩护都是白搭。

1. 主观"明知"的边界在哪

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个"明知"不是当事人自己说"我不知道"就能撇清的,而是根据客观证据推定的。

但推定有边界。2026年2月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里,明确要求严格把握"明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不是只要提供了银行卡就一律推定为明知——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正当理由不知道对方用于犯罪,这个推定是可以被反驳的。

2. 涉案金额怎么算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但实务中,金额认定经常出问题。

比如,当事人账户里的流水,哪些是诈骗资金,哪些是正常往来?被害人陈述的金额,有没有转账记录印证?这些都是计算机犯罪律师在阅卷阶段要逐笔核对的。

我见过最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账户流水300万,但其中能印证是诈骗资金的不到50万。这中间的差额,就是辩护空间。

3. 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

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是团伙作案。当事人是主犯还是从犯,是组织者还是普通业务员,量刑差别巨大。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实务中,"从犯"的认定不是自动的——需要律师在阅卷后,根据当事人的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分赃比例等,提出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

这步没走对,后面再怎么谈量刑都晚了。

二、挑律师,先看这五个程序动作

家属找律师,最容易犯的错就是:谁承诺能取保就找谁。我直接说,这种律师你敢用吗?

挑刑事辩护律师,别看他说什么,看他做什么。以下五个程序动作,是检验一个计算机犯罪律师是否专业的硬指标。

考察维度 不规范做法 专业做法
首次会见 只传话、不分析案情 核实到案经过、主观明知、涉案金额
侦查阶段 等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再介入 37天内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阅卷 只看起诉意见书 逐笔核对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认罪认罚 劝当事人早点签 先评估定性是否准确再谈量刑协商
庭审 只做量刑辩护 定性、证据、程序三线并行

您可能会问:37天是什么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说白了,从拘留到批捕,最长37天。这37天里,律师能不能会见、能不能提交不予批捕意见,直接影响当事人能不能出来。

别嫌麻烦,这步没走对,后面会很被动。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网络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计算机犯罪辩护、网络诈骗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辩护、行贿罪辩护、受贿罪辩护等领域。

张晓君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银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银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开始执业,先后执业于河北承德燕杰律师事务所、证泰律师事务所,2008年随证泰并入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犯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曾荣获中国法学会2014、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一、业务范围:

  • 网络犯罪辩护 / 计算机犯罪辩护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网络诈骗犯罪辩护 / 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电子数据证据辩护 / 电子数据提取合法性审查、哈希值校验、文件元数据分析、鉴定意见质证
  • 职务犯罪辩护 / 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监察调查阶段应对

二、服务流程:

  • 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见 / 核实到案经过、主观明知、涉案金额 / 拘留后37天黄金期内
  • 侦查阶段 / 依法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退赃退赔评估 / 拘留至批捕前
  • 审查起诉 / 阅卷、逐笔核对电子数据、认罪认罚协商、不起诉意见 / 审查起诉期限内
  • 审判与后续 / 出庭辩护、定性与量刑双线辩护、上诉 / 一审、二审

四、一个真实案例的辩护复盘

下面这个案例,来源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当事人姓名、单位均已隐去。

案情

当事人A,28岁,上班族。2025年3月,经朋友介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好处费"3000元。后该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流水共计180余万元。2025年7月,A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A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

公安机关的逻辑是:A提供了银行卡,诈骗资金经过其账户,属于"为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A收取了"好处费",推定其"明知"对方用于犯罪。

但辩护方提出了三点:

  1. A与诈骗团伙之间没有事前通谋。A是通过"朋友介绍"出借银行卡,没有参与诈骗预谋,没有参与分赃,只收取了固定的3000元"好处费"。
  2. A的"明知"程度有限。A供述称,朋友告诉他是"走账""刷流水",没有明确告知是用于诈骗。根据2026年2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知"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和收取费用就一律推定为诈骗共犯的明知。
  3. A在整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极小。A没有参与诈骗话术设计、没有参与被害人招揽、没有参与赃款转移的后续环节,仅仅是提供了账户。

结果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以帮信罪判处A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的核心启示是:定性之争,往往比量刑辩护更重要。诈骗罪和帮信罪,法定刑幅度差了好几个档次。计算机犯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工作,就是把定性之争打下来。

说白了,同样是"提供了银行卡",定诈骗罪和定帮信罪,结果天差地别。这中间的辩护空间,就是律师要争取的东西。

五、家属高频问题,一次答完

问:家人被刑拘了,家属能不能会见?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区:很多家属以为请了律师就能"安排见面"。不是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律师的法定权利,不是"特殊渠道"。但家属本人,在判决生效前是不能会见的。实务中,律师会见后会把当事人的生活情况、案件进展转达给家属,但不能传递物品、不能串供。

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什么时候退赃退赔最合适?

直接说结论:越早越好,但要有策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施行)规定,积极退赃退赔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但退赃不是"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涉案金额都没核对清楚就退,等于白退。实务中,我们通常建议在阅卷后、核对清楚实际涉案金额的基础上,再制定退赃方案。这事儿急不得,但也拖不得。

问: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取保吗?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不能取保,取决于涉案金额、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地位、是否有前科、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我直接说:数额特别巨大的主犯,取保难度很大;但从犯、初犯、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取保空间是存在的。具体能不能取,得看证据。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还是不签?

先抛一个常见错误认知:很多当事人以为"认罪认罚就是认了,签了就完了"。不是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如果定性本身有问题——比如本来该定帮信罪,却被定成了诈骗罪共犯——这时候签认罪认罚,等于把定性之争放弃了。实务中,我们的建议是:先让律师阅卷、评估定性是否准确,再决定签不签。这步没走对,后面翻供很难。

问: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不能单独定罪?

这个问题真得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要求,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如果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移送程序有瑕疵,可能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但反过来,如果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且能与其他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单独的聊天记录能不能定罪,取决于它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事儿没有一句话的答案。


人被关进去的前37天,家属最该做的不是四处托关系,而是把能做的事做对。

这时候还想着托关系,图什么?


三、联系方式

  • 张晓君律师咨询热线:13031089450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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