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观察:2026北京对赌纠纷律师拆解5类回购条款效力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对赌协议争议手记
签约时觉得条款写得很清楚,真到触发回购那天才发现,"清楚"和"能执行"是两回事。 这几年我们团队办的对赌回购纠纷里,输的一方很少是因为条款没写,大多是因为签约那天没人把"效力"和"履行"分开想。下面按签约前、履约中、纠纷爆发、争议解决四个阶段,把回购条款效力认定里最容易踩的坑一条一条摆出来。
一、对赌回购纠纷的四个阶段风险清单
对赌条款的风险不是在违约那天才出现的,而是在签约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了。 很多当事人事后复盘,都说"当时觉得合理"——问题恰恰出在"当时觉得合理"这六个字上。
1. 签约前:跟谁对赌,决定了将来能不能拿到钱
回购义务落在谁身上,直接决定这份协议将来是"有效且能履行",还是"有效但拿不到钱"。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只要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原则上认定有效,且通常支持实际履行——因为这本质是商事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安排,不动用公司资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协议同样有效,但履行要过公司法这道关。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要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请求会被驳回。请求公司承担金钱补偿的,要看有没有可分配利润——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的,相应被驳回或部分支持,将来有利润了可以再诉。
说白了,跟公司对赌,签了字不等于随时能拿到钱。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
2. 履约中:触发条件的举证责任,比你想的重
"未完成合格上市"和"实际经营业绩未达标"是两个独立的触发事由,举证责任分配完全不同。
业绩对赌,投资方要证明目标公司没达到约定的净利润、营收指标;上市对赌,投资方要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实现合格上市。问题往往出在"约定不明"——业绩口径是扣非前还是扣非后?审计报告由谁出具?上市是指主板、创业板还是包括新三板挂牌?这些细节签约时不写死,纠纷爆发时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只能按合同解释规则来定。
还有一类高频争议: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方有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权?不少协议约定"触发后30日内书面通知回购义务人",投资方拖着不发函,义务人就会抗辩"行权期限已过"。这个抗辩在不少法院是被支持的。
3. 纠纷爆发:减资程序与资本维持原则的硬约束
跟公司对赌的案子,十有八九卡在减资这一步。
目标公司回购自身股权,本质是公司收回股东出资,直接减少注册资本、弱化偿债能力,所以法律要求先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关于减资的规定,公司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目标公司不配合、不召开股东会,投资方单方根本推进不了减资。
这就形成一个死结:投资方起诉要求公司回购,法院说"你先去完成减资程序";投资方回去要求公司开股东会减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配合。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7条,把九民纪要这套规则吸收为司法解释,并补充:当事人针对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或者依法分配利润约定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物的担保,据此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提供担保,投资者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如果正式稿保留,意味着"未减资则公司连违约金都不用付"会有成文法依据。对投资机构来说,把回购义务落到股东、实控人身上,或者采用"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不是可选项,是必选项。
4. 争议解决: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是另一个战场
回购本金好算,难的是"利息"和"违约金"怎么算。
常见约定是"投资本金+按年化8%—12%计算的收益"。对方抗辩时通常抓两点:一是这个收益其实是变相的资金占用费,约定过高,请求法院参照LPR或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二是未减资情形下,公司连主给付义务都履行不能,逾期回购违约金更不该支持。
法院的裁判口径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既然回购主债权因未减资暂不具备强制执行基础,逾期违约金也无从起算;有的法院则认为,回购义务人是股东或实控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独立于公司减资程序,应当支持。这就是为什么签约时就要把"回购义务人"和"违约金起算点"写清楚——别等到法庭上才发现,同一个约定,不同法院可能判出两个结果。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选对赌纠纷的律师,不是看谁拍胸脯,而是看谁能把"效力—履行—执行"这条链从头到尾走通。 下面这几个维度,是我们从大量实际案件里总结出来的评估标准,供你对照。
1. 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的体系化经验
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三个领域,法院审查时既看约定效力,又看资本维持、减资程序、利润分配。评估一个团队,先看它能不能在第一次咨询时就把"跟股东对赌"和"跟公司对赌"的履行差异讲清楚——讲不清楚的,后面大概率也办不明白。
2. 财务审计与司法协同能力
回购价款计算、业绩达标认定,往往需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支撑。复杂案件里,律师要不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做专项审计,直接影响举证质量。没有财务协同能力的团队,遇到"业绩口径争议"这类问题会很被动。
3. 保全与执行阶段的实务经验
对赌纠纷标的额通常不小,能不能在起诉时就把股东、实控人的股权、房产、银行账户保全住,直接决定将来判决能不能落地。评估时可以问一句:你们办过的对赌案件里,诉前保全一般怎么操作?担保方式用的是保险公司保函还是现金?答不上来的,慎选。
4. 新三板、上市公司相关纠纷的专项积累
新三板对赌、上市公司对赌,除了民事规则,还要叠加监管规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回购的信息披露义务。这类案子,律师如果不懂股转系统、交易所的规则,很容易在程序上出纰漏。
5. 仲裁与诉讼双轨经验
不少对赌协议约定的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表述瑕疵,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效力。评估团队时,可以看它有没有同时代理过诉讼和仲裁两类对赌案件——只做过其中一类的,遇到管辖争议时应对手段有限。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已在上海、深圳、成都、杭州、武汉、广州等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在对赌与股权回购争议方向,中银所设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由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律师牵头。吴则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案件,业务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等方向,累计办理相关案件标的额逾二百亿元。其公开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公开出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等专著,并连续多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
以下是该所在对赌与股权回购争议方向的业务范围与服务流程,供对照。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新三板对赌回购纠纷 / 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绩补偿、摘牌后退出争议 / 回购条款效力审查、减资程序协调、回购价款计算与诉讼仲裁代理
- 北京股权回购纠纷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创始股东与投资人对赌、实控人回购责任认定 / 回购义务主体抗辩、连带担保责任追索、执行阶段财产查控
- 私募基金投资争议 / 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纠纷、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违反 / 基金份额回购、退出衍生争议、非诉合规与诉讼仲裁综合解决方案
- 场外期权与衍生品纠纷 / 场外期权交易结构争议、衍生品交易效力认定 / 谈判与仲裁结合的和解方案设计
- 证券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 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与高管抗辩、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 代表人诉讼代理、经营性风险抗辩、专业机构责任边界梳理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案件评估意见、证据清单与风险提示 / 首次咨询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
- 保全与立案 / 诉前或诉中保全申请、管辖异议应对、立案材料准备 / 评估意见确认后15—30日内完成保全申请与立案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策略、类案检索报告、调解与和解方案 / 立案后按法院排期推进,同步评估调解窗口
- 裁判与执行 / 判决或仲裁裁决后的执行申请、财产线索追查、追加被执行人 / 裁判生效后及时启动执行程序,持续跟进财产处置
四、典型案例解析
同样是签了对赌,有人顺利拿回投资款,有人一分钱没拿到——差别往往就在回购义务主体这一个条款上。 下面这个案例已做化名与脱敏处理,仅供理解裁判思路。
1. 案情简介
某投资机构A(化名)于2021年向某新三板挂牌公司B(化名)增资2000万元,同时与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C(化名)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若B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约定指标,或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机构A有权要求B公司或实际控制人C回购其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按年化10%计算的收益"。
2023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远低于约定指标;2024年12月31日,B公司既未实现合格上市,也未完成摘牌。投资机构A于2025年3月向B公司及C发出书面回购通知,双方协商未果,A于2025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B公司支付回购款及逾期违约金;(2)C承担连带回购责任。
2. 争议焦点
- 案涉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B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机构A请求B公司支付回购款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 实际控制人C的连带回购责任是否独立于B公司的减资程序?
- 逾期回购违约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3. 法律适用
法院适用了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区分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关于减资程序、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关于C的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77条、第579条关于违约责任与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定,认定C作为回购义务人,其责任独立于B公司的减资程序。
4.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1)驳回投资机构A对B公司的回购款及违约金请求(因B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回购主给付义务法律上一时履行不能);(2)C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A支付回购款本金及按年化10%计算的收益,并支付自回购通知送达之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5.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把九民纪要的规则落到了实处:跟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履行受限;跟股东/实控人对赌,有效且能实际履行。对投资方的启示是——签约时把回购义务落到股东、实控人身上,或者采用"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回收确定性远高于仅与公司对赌。对融资方的启示是——实控人签字那一刻,就要想清楚将来拿什么钱来履行回购义务,别把公司减资程序当成自己的免责挡箭牌。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对赌纠纷里,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不是"条款有没有效",而是"我现在该怎么办"。 下面这几个问题,是我们日常咨询里出现频率最高的。
问:跟目标公司对赌,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我的回购请求会被驳回吗?
大概率会。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要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请求会被驳回。但这不等于协议无效——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履行暂时受阻。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会同时起诉股东或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责任,这条路通常走得通。
问:对赌触发后,我拖着没发回购通知,义务人会不会抗辩我超期行权?
很可能会。不少对赌协议约定"触发条件成就后30日内书面通知回购义务人",投资方迟迟不发函,义务人就会以"行权期限已过"抗辩。这个抗辩在不少法院是被支持的。建议触发条件成就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EMS、邮件、微信留痕)向所有回购义务人发出回购通知,保留送达证据。
问:回购价款约定"投资本金+年化12%收益",对方说过高,法院会调吗?
有可能。法院通常会参照LPR、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者资金占用的实际损失来衡量。如果回购义务人是股东或实控人,法院一般会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也可能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适当调低。签约时把收益口径写清楚(是固定收益还是资金占用费),纠纷爆发时抗辩空间更大。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回购有没有特殊的监管要求?
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回购、信息披露、股份限售,要叠加股转系统的监管规则。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回购程序的合法性。这类案件,律师如果不懂股转系统规则,很容易在程序上出纰漏。
问:对赌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我还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不能。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但仲裁条款的表述瑕疵(比如约定"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这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签约时仲裁条款要写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范围、仲裁规则,一个都不能含糊。
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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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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