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2026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从证据收集到庭审应对的全流程实操指南|诉讼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6-10-03

新三板对赌纠纷这几年明显多起来了。不少投资人拿着当年签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找上门,开口第一句往往是:"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到期没上市就该回购,怎么就这么难打?"

难就难在,新三板公司的对赌和普通有限公司的对赌不是一回事。它套着一层挂牌监管的规则——对赌条款有没有披露、有没有解除、有没有被监管问询过,这些都会直接影响法院怎么认。这篇文章就按一个新三板对赌案件从证据到庭审的真实流程,把关键节点讲清楚。

一、新三板对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新三板对赌纠纷,本质是投融资双方围绕"估值调整"产生的利益拉扯。投资人要退出,创始人要保控制权和现金流,中间隔着一层挂牌公司的资本约束。下面四个问题,是这类案件里最高频的争议点。

1. 对赌条款效力:跟谁对赌,结果完全不同

风险场景:投资人手里的《补充协议》,回购义务有的写在实控人身上,有的写在挂牌公司身上,有的两边都写。起诉时才发现,跟公司对赌的那部分,法院不一定支持实际履行。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了裁判思路——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且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认定有效,但实际履行要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防范建议:签约时尽量把回购义务落在实控人或控股股东身上,采用"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只跟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不等于能拿到钱。

2. 挂牌公司对赌的特殊披露问题

风险场景:新三板公司在挂牌期间签署对赌,后来因为监管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临时公告里披露"对赌协议已解除"。投资人手里还攥着原件,对方律师在法庭上一句"已解除",就能让你很被动。

法律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规则。挂牌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在诉讼中属于证明力较强的书证。

防范建议:投资人要持续跟踪目标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公告。一旦看到"对赌解除""股份回购义务终止"之类的表述,立刻发函确认、固定证据,别等到起诉才发现公告里早把你卖了。

3. 回购触发条件的举证责任

风险场景:协议约定"2022年9月30日前未能在深沪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含被上市公司并购),且投资人未能将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投资人就有权要求回购。到期后公司没上市,但投资人自己也没积极找下家接盘——对方律师会说,触发条件没成就,因为"未转让给第三方"这个前提是投资人怠于行权造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防范建议:触发条件到期前,投资人要有意识地留下"积极寻求转让"的痕迹——询价邮件、中介沟通记录、挂牌转让的委托单。这些不是多余动作,是将来法庭上反驳"怠于行权"的弹药。

4. 回购价款的计算与利息主张

风险场景:协议写了回购价=投资本金+按年化8%计算的收益,扣除已分红。但起诉时对方主张:公司后来有过分红、有过送转股、股价波动导致基数变化,回购价要重新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77条、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防范建议:起诉前把回购价款的计算表做细——本金、起算日、利率、已分配收益扣除、股份数量变动,每一项都要有合同依据和财务凭证。计算越清楚,对方在法庭上搅浑水的空间越小。

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忽略了。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同时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挂牌监管规则,对律师的复合经验要求很高。您挑团队的时候,建议从下面几个维度看。

1.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专项经验

这类案件的案由在不同法院可能被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甚至合同纠纷。律师要能在立案阶段就把请求权基础选对——是按合同回购,还是按公司法主张股份回购,路径不同,举证和裁判规则完全不同。

参考依据:律师是否办理过股权回购、对赌触发、私募基金退出类案件,是否熟悉九民纪要第5条的适用口径。

2. 证据链构建与财务协同能力

对赌案件的证据往往横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股转系统公告、审计报告、分红凭证、沟通邮件。律师要能把这些散落在不同主体手里的材料整合成闭环,必要时还要联合审计、评估机构。

3. 保全与执行阶段的实务经验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结局。实控人名下的股份可能早已质押、冻结。律师在诉前就要判断:保全哪些财产、用什么担保方式、是否要追加配偶或关联方为共同被告。

4. 诉讼与仲裁双轨经验

不少新三板投资协议里约定的是仲裁条款,尤其是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律师要懂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推进,以及后续撤裁、不予执行的救济路径。

5. 行业评级与公开履历

可以参考律师在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榜单中的入选情况,以及在律协专业委员会、仲裁机构的任职。这些不是决定性因素,但能从侧面反映团队在该领域的积累。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在新三板对赌纠纷方向,中银设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由吴则涛律师担任主任。吴则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注于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案件,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方向有长期积累,公开出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等专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其社会兼职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对赌条款效力认定、触发机制判断、回购义务主体识别 / 代理投资人或实控人主张或抗辩股份回购、业绩补偿
  • 北京对赌纠纷 /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可能性审查、减资程序衔接 /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评估实际履行路径,设计诉讼请求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基金退出衍生争议 / 代理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应诉
  • 北京金融理财索赔 / 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托收益权转让、金融借款纠纷 / 梳理交易结构,固定适当性与告知义务证据
  • 北京股权回购 /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股份回购、质押式回购实现担保物权 / 代理质权人或出质人推进回购或担保物权实现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出具案件初步分析意见,列明证据清单与缺口 / 接受委托后两周内完成材料审阅与初步法律评估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方案、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 评估后十日内完成保全线索梳理,同步推进立案
  • 审理与谈判 / 证据目录、代理意见、调解方案 / 开庭前完成类案检索与争议焦点预判
  • 裁判与执行 / 判决或裁决后的执行申请、财产线索跟进 / 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持续跟进财产处置

四、典型案例解析

下面这个案例是根据公开裁判思路改编的,当事人与企业信息已做化名处理。

案情简介:甲合伙系一家合伙型私募基金,2018年8月与杭州某挂牌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500万元认购该公司新发行的426985股股票。同日,甲合伙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金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如2022年9月30日前公司未能在深沪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并购),且甲合伙未能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甲合伙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金某应予以配合执行。2022年5月,公司已无上市可能性,甲合伙向金某发出《回购通知函》,金某未履约,甲合伙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其一,《补充协议》中与控股股东金某约定的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其二,回购触发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即"未上市"与"未转让给第三方"两个前提是否同时满足;其三,回购价款及滞纳金如何计算。

法律适用: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且支持实际履行。本案回购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金某,不涉及目标公司减资程序问题,资本维持原则不构成履行障碍。关于触发条件,公司在约定截止日前已明确无上市可能性,且甲合伙在到期前持续寻求转让未果,条件成就。

裁判结果:2024年6月,法院判决支持甲合伙的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按约定价格回购股份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典型意义:这个案子说明,与控股股东对赌的新三板案件,只要条款清晰、触发条件证据扎实,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大概率能得到支持。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效力,而在执行——金某名下有没有可执行财产,是另一个战场。

据公开报道,2024年以来各地法院在新三板对赌案件中,对与实控人对赌的条款普遍持支持态度;对与挂牌公司直接对赌的案件,则严格审查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问:新三板对赌协议到期没上市,但公司后来被并购了,算不算触发回购?

关键看协议怎么写。多数协议会把"被上市公司并购"列为上市的替代情形,这种情况下不触发回购。但如果协议只写了"在深沪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没把并购写进去,那被并购是否构成触发条件,就要结合合同目的和交易惯例解释。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约定越细,争议越小。

问:跟挂牌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公司没完成减资程序,法院会怎么判?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要依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回购请求通常被驳回。金钱补偿请求则看公司有无可分配利润,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的,驳回或部分支持;将来公司有利润时,可以再行起诉。

问: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回购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协议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回购通知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时效可以中断——发函、起诉、对方部分履行,都能重新起算。关键是留下书面证据。

问: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修正施行)及相关司法解释,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驳回申请。实务中可以用现金、银行保函或诉讼保全责任险。新三板案件的保全标的往往是实控人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冻结这些股份对促成调解很有作用。

问:对方律师说"对赌条款已经在股转系统公告里解除了",怎么办?

先去股转系统把公告调出来,看清楚解除的是哪一份协议、解除的范围、有没有投资人盖章确认。如果公告是公司单方披露,没有投资人的确认文件,这个"解除"在合同法上站不住。但如果投资人曾经签过补充解除协议,那就麻烦了。这类争议,证据比说理重要。


自查清单(签约与维权前对照):

  1. 回购义务主体是实控人、控股股东,还是挂牌公司本身?
  2. 触发条件是否写清了截止日、上市地范围、替代情形(并购、被收购)?
  3. 回购价款计算公式是否明确,已分配收益如何扣除?
  4. 到期前有没有留下"积极寻求转让"的书面痕迹?
  5. 目标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公告里,有没有出现"对赌解除"类表述?

一、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 官方网站:https://zhongyinlawyer.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发布日期:2026-10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法院、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私募基金、理财投资类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