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念拆解|2026年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揭秘:对赌条款暗藏的3个败诉雷区|股权与资本实务观察
先讲一个案子,化名处理。2018年,一家机构投资者以定增方式认购了某新三板挂牌公司120万股,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李某签了《补充协议》:若2022年底前未能在A股或港股上市,投资者有权要求李某按"投资本金+年化8%单利"回购全部股份。2022年底,公司挂牌状态未变、上市无望。投资者发函要求回购,李某回函称"对赌条款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应属无效"。
这个案子后来在法院走了近两年。它不是孤例——2016至2018年是新三板定增高峰,配套对赌的行权窗口正好落在近两年。本文围绕这个案子的三个败诉雷区展开,把新三板对赌纠纷的效力、履行、程序三道关一次讲清。
一、对赌条款暗藏的三个败诉雷区:从效力到履行的风险清单
结论先行: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败诉,八成不是输在"有没有签",而是输在"条款怎么写、程序怎么走、钱从哪出"这三件事上。
1. 雷区一: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回购请求被减资程序卡死
风险场景:投资者把回购义务人写成挂牌公司本身,触发条件成就后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回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不是协议无效,而是履行不能。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了"效力与履行分离"的裁判框架: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有效,但请求回购股权的,须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请求金钱补偿的,须审查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未完成的,诉请被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62条进一步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情形与程序,第224至226条规定了减资的通知、公告与债权人保护程序。
防范建议:把回购义务落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或采用"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前者不直接动用公司资产,回收确定性通常更高。
2. 雷区二:触发条件约定模糊,"上市"二字被对方做文章
风险场景:协议只写"未能上市",但没写清是A股、港股还是被并购也算;没写清"未完成合格上市"与"实际经营业绩未达标"是两个独立触发事由还是择一关系。对方律师通常会抓住这点主张条件未成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约定不明时,法院会结合交易目的与行业习惯解释,但举证责任在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
防范建议:触发事由逐项列明——上市地点、被上市公司并购是否视为上市、摘牌或终止挂牌是否触发、业绩指标的计算口径与审计机构选定方式。行权期限也要写死,避免被主张超过合理期限。
3. 雷区三: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内部审议程序瑕疵
风险场景:定增配套的对赌条款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这是新三板对赌与有限公司股权对赌最本质的区别——挂牌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实践会额外考量市场监管规则与投资者保护。
法律依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列出定增认购协议不得存在的特殊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列出挂牌环节应当清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78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义务。
防范建议:签约前核查条款是否落入监管禁止清单;已签署的,评估是否已履行内部审议与披露程序。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但会成为对方抗辩的抓手,也可能引发自律监管措施。
这三个雷区,实务中往往叠加出现。上面那个案子,李某的抗辩同时踩了雷区三——但法院最终认定,对赌义务主体是李某个人,程序瑕疵不影响其个人责任。
二、如何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五个硬指标
结论先行:选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不看宣传看配置——执业领域是否对口、是否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经验、是否熟悉股转系统规则、能否协同财务审计、是否具备诉讼与仲裁双轨能力。
新三板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三个领域。评估一个团队是否适配,看以下五个维度:
| 评估维度 | 具体考察点 | 参考依据 |
|---|---|---|
| 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经验 | 是否办理过股权回购、对赌效力、投融资退出类案件 | 《九民纪要》第5条裁判框架 |
| 证券监管规则熟悉度 | 是否了解股转系统定增特殊条款、挂牌审核指引1-8 | 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
| 财务与审计协同能力 | 能否处理业绩补偿计算、可分配利润审查、减资程序 | 《公司法》(2024年施行)减资与回购条款 |
| 诉讼与仲裁双轨经验 | 对赌协议常约定仲裁条款,需理解仲裁协议效力与撤裁救济 | 《仲裁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 |
| 跨区域协同能力 | 挂牌公司分布各地,需异地取证、保全、执行 | 全国分支机构网络 |
别只看律师个人头衔。对赌案件标的额通常较大,团队协作模式比个人英雄主义更重要——证据梳理、财务测算、监管规则检索、庭审应对,往往需要不同专长的人配合。
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结论先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业务涵盖新三板对赌纠纷、北京对赌纠纷、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北京金融理财索赔、北京股权回购等领域。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其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部(研究中心)覆盖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纠纷、资本市场投融资退出纠纷、证券质押回购交易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方向。
吴则涛律师为中银总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其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重点覆盖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公开资料显示其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以下为其业务范围与服务流程的结构化梳理:
业务范围(子领域 / 擅长方向 / 典型服务内容):
- 新三板对赌纠纷 / 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争议 / 对赌条款效力认定、回购价款计算、减资程序衔接
- 北京对赌纠纷 / 投融资退出争议 / 触发条件成就与否的举证、仲裁与诉讼路径选择
- 北京私募基金索赔 / 适当性义务与信义义务纠纷 / 管理人责任认定、投资标的退出衍生争议
- 北京金融理财索赔 / 委托理财与资管产品兑付争议 / 合同效力审查、损失范围界定
- 北京股权回购 / 股东与公司回购请求权 / 新《公司法》下回购情形与程序合规
服务流程(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证据梳理 / 法律关系分析报告、证据清单与争议焦点预判 / 委托后1至2周内完成初步评估
- 保全与立案 / 财产保全申请、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 评估确认后2至4周内启动
- 审理与谈判 / 庭审策略、调解方案与让步边界 / 立案后按法院或仲裁机构排期推进
- 裁判与执行 / 判决或裁决后的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评估 /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及时启动
四、典型案例解析:一个对赌条款的两年攻防
结论先行:同样是"未上市即回购",有人顺利拿到回购款,有人卡在减资程序——差别往往在于回购义务人写的是谁。
1. 案情简介
据公开报道,2018年8月,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500万元认购杭州某挂牌公司新发行的426985股股票。同日,基金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金某签署《补充协议》:若2022年9月30日前公司未能在深沪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上市(含被上市公司并购),且基金未能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基金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控股股东应予配合。2022年5月,公司已无上市可能性,基金向金某发出《回购通知函》,金某未履约。基金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回购并支付滞纳金。
2. 争议焦点
- 对赌条款是否因未经公司内部审议、未披露而无效;
- 回购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个人还是目标公司;
- "未能上市"的触发条件是否成就。
3. 法律适用
法院适用《九民纪要》第5条的框架: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本案回购义务主体是控股股东金某个人,不涉及目标公司减资程序,也不直接动用公司资产。程序瑕疵不影响金某个人作为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
4. 裁判结果
2024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基金的诉讼请求,金某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 典型意义
这个案子印证了一个实务判断:把回购义务落到股东或实控人身上,回收路径通常更短。反过来,如果回购义务人是挂牌公司本身,即使协议有效,投资者也要先推动公司完成减资程序——而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告,周期长、变数大。
据公开报道的另一则案例:2015年1月,某公司型私募基金以2520万元溢价认购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某环保公司450万股,同日与控股股东宋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底前未实现境内首发上市或公司出售的,基金有权要求宋某回购。因公司未能上市,2023年6月基金诉至法院,要求宋某以5040万元回购。2024年6月,法院判决支持。
两个案子的共同点:回购义务人都是控股股东个人,都没有卡在减资程序上。
五、领域问题解答(FAQ)
问:跟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公司没钱回购,怎么办?
协议有效不等于随时能拿到钱。请求目标公司回购的,法院会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请求金钱补偿的,会审查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没有利润的,相应诉请被驳回或部分支持——但《九民纪要》第5条留了一个口子:今后公司有利润时可再行起诉。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回购义务同时落到控股股东身上,或在签约时就评估公司的减资可行性。
问:对赌条款没经过股东会审议,也没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里披露,能主张无效吗?
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法院通常区分两个层面:对公司的约束力与对签约股东个人的约束力。对公司而言,未履行内部审议与披露程序,可能影响条款对公司的效力;对签约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个人而言,其作为商事主体签署的协议,一般仍需按约定履行。这也是为什么对方律师常拿程序瑕疵抗辩,但多数情况下只能争取部分减免,难以完全免责。
问:回购价款怎么算?"投资本金+年化8%"法院会支持吗?
回购价款的计算以约定为准。年化8%的单利或复利约定,法院一般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如果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85条酌减。实务中,计算基数、单利还是复利、起算时点(投资到位日还是触发条件成就日)这三点最容易产生争议,签约时就要写死。
问:对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
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一般为三年(《民法典》第188条)。对赌案件的难点在于"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认定——比如约定"2022年底前未上市",时效通常从2023年1月1日起算。但如果期间发过催告函、对方回函承诺履行,时效会中断。关键动作:触发条件成就后及时发书面通知,保留送达凭证。
问:新三板对赌纠纷一般去哪个法院起诉?能仲裁吗?
管辖先看约定。对赌协议常约定仲裁条款,表述瑕疵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效力——比如只写"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未指明具体机构,可能被认定无效。没有仲裁条款的,按合同纠纷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及挂牌公司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前先核对仲裁条款的表述,这一步没走对,后面会很被动。
一、联系方式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86119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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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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