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三板投资纠纷律师:定增踩雷、做市商失责、回购违约,从证据固定到执行的全流程实操清单|新三板投资实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6-10-03

一、从一份被驳回的回购请求说起:定增踩雷后,你手里的协议到底能不能用

先讲一个真实的结局。2025年,湖北仙桃法院审结一起新三板定增回购案:投资人乙公司与挂牌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三年净利润未达承诺的80%,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三年下来,业绩全部没达标,乙公司起诉,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但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因是协议约定"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完成回购,起诉时履行期还没到。(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这是新三板投资纠纷里最典型的一种"赢了道理、输了程序"。很多投资人拿着一份签得漂漂亮亮的回购协议来咨询,第一句话就是"对方违约了,我能不能告"。我的回答永远是:先看证据,再谈输赢。

新三板投资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挂牌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体,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实践在判断回购条款效力时,会额外考量监管规则和市场秩序。这就意味着,你的协议能不能用,要过两道关。

第一道关: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2019年)第5条确立的框架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要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6月发布的《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17号)进一步明确,审理对赌协议、定向增发案件要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第二道关:履行。**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即使协议有效,你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要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请求金钱补偿的,要审查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没完成的,诉请会被驳回或部分支持。说白了,很多案件不是输在效力,是输在履行。

还有一个时间数字要记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什么?从你知道回购条件触发那天起,3年内必须启动主张权利的动作——发函、起诉、或者对方承诺履行,都能中断时效。别嫌麻烦,这步没走对,后面全白搭。

二、选律师时,别被"胜诉率"三个字带偏

新三板投资纠纷不是普通民间借贷,它的举证责任卡得很死。你找律师,不是找一个"有关系"的人,是找一个能把证据链搭起来的人。

我直接说结论:考察这类案件的代理律师,看四个硬指标就够了。

**一看案由选择能力。**新三板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是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也可能是股权转让纠纷。同一个事实,案由选错了,举证责任完全不同。比如定增后发现股价被操纵,你走合同违约还是走证券侵权,损失计算方式天差地别。

**二看证据固定经验。**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定增缴款凭证、股份登记证明、历次信息披露公告、沟通记录、股东会决议、补充协议。对方律师在质证时通常会追着问:这份补充协议签的时间,和你对外出具"不存在对赌条款"的承诺函,哪个在前?这个时间差,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三看财产保全把控。《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03条、第104条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新三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义务主体往往是实控人个人或挂牌公司,股权和账户能不能冻住,直接决定判决能不能执行到位。这不是"能冻结对方账户"的问题,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跟进查封的全流程把控。

**四看执行阶段经验。**很多投资人以为拿到判决就结束了。新三板案件的执行难点在于:实控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挂牌公司股权能否处置、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执行异议、参与分配,才是真正把钱拿回来的环节。

反过来,有三类做法要警惕:一是口头承诺"必赢""稳赢"的;二是暗示与法院、监管机关有特殊渠道的;三是拿"胜诉率""回款率"当卖点的。这三种,遇到一个走一个。

三、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特色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团队成员等信息以官网(https://www.chglaw.cn/)公开页面为准。据官网公开信息,重光律师事务所2001年1月经司法部批准设立,在北京、天津、重庆、武汉等核心城市设有办公室,全国办公室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业务领域涵盖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保险投资、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等。

与本文关键词对应的主办律师信息,照引官网公开页面:

  • 陈杰律师,重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大学法学系毕业,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19年,主要从事投融资、证券服务、金融资管领域法律服务;公开行业任职包括法治日报专家库专家、律新社银行与金融领域"实力律师"、ALB 2025年入围年度争议解决律师大奖、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其深耕股权纠纷、基金信托、证券债券及大额商事等领域案件,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以下业务范围与服务流程,依据官网公开业务领域整理:

业务范围(业务子领域 / 典型服务内容)

  • 证券与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合规、证券纠纷
  • 金融保险投资:基金、信托、资管产品争议解决
  • 股权纠纷:股权转让、对赌回购、股东出资、公司决议
  • 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大额商事诉讼与仲裁

服务流程(服务阶段 / 当事人可获得的产出 / 关键时间节点)

  • 案件评估与首次咨询:交易结构梳理、请求权基础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关键节点——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认
  • 诉前准备:证据清单与固定方案、财产保全申请、律师函与协商方案;关键节点——保全担保的准备与提交
  • 起诉/应诉:立案、管辖异议应对、举证质证方案;关键节点——答辩期与举证期限
  • 审理与执行:一审二审代理、判后财产调查、执行申请与异议应对;关键节点——生效判决履行期与执行申请期限

四、两个真实案例:同样是定增踩雷,为什么结果完全不同

1. 案例一:协议有效,但回购期没到——仙桃法院案

案情:2015年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2021年,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定向发行认购。同年,甲公司股东张某、王某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诺2022至2024年净利润目标,未达承诺80%的,乙公司有权要求张某、王某在"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完成回购。2022年,某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载明公司与发行对象确认"未签署任何对赌条款"。后三年净利润均未达标,乙公司起诉。

争议焦点:未披露的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回购请求是否已届履行期?

法院认定:全国股转系统并未禁止投资人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回购条款,而是通过业务规则提出监管要求。乙公司出具的"不存在对赌协议"声明,属于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下的信息披露问题,可能产生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后果,但不影响协议效力。《补充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协议约定"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完成回购,起诉时尚未届履行期。

裁判结果: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案例,2025年)

典型意义:这个案子给所有新三板投资人上了一课——协议有效不等于现在就能要钱。履行期的约定、行权期限的起算点,必须在签约时就抠清楚。

2. 案例二:定增后股价被操纵,做市商负责人连带赔偿——上海金融法院案

案情:某机械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邵某为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年公司定向增发。2020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邵某等人于2015年8至9月通过控制的证券账户大量连续主动买入,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的方式操纵股价。投资者认为定增认购价格过高系操纵行为直接导致,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规则:上海金融法院在该案中首次明确新三板定增索赔的裁判规则——定向增发不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投资者需举证交易与操纵行为的关联;损失计算以专业评估机构核定的公允值为基准。做市商专用账户负责人利用定价优势、与实控人沟通串联拉升股价的,构成操纵,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江苏证监局公开案例,202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文献)

典型意义:这个案子确立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定增投资者不能直接援引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更重;二是做市商不是中立的"报价机器",其负责人与实控人串通操纵报价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把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你会发现新三板投资纠纷的核心矛盾:效力问题和履行问题是两条线,合同路径和侵权路径是两套举证逻辑。选错路径,就是仙桃法院案的结果——协议有效,但钱拿不到;或者上海金融法院案的举证困境——明明被操纵了,但因果关系要自己证。

五、投资人最常问的六个问题

问:新三板定增踩雷,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把手里的材料按时间轴平铺:认购协议、缴款凭证、股份登记证明、补充协议、承诺函、历次信息披露公告、沟通记录。然后做两件事:一是确认回购条件是否触发、履行期是否届至;二是确认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很多投资人第一反应是找对方吵架,这步没走对——证据没固定好,吵完架对方删聊天记录、转移资产,后面很被动。

问:实控人私下签的回购补充协议,没披露,有效吗?

从仙桃法院案的裁判口径看,未披露属于自律监管范畴的信息披露问题,可能产生纪律处分后果,但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保障意见》明确审理定增案件要秉持"三公"原则,各地法院在"监管秩序优先"与"意思自治优先"之间仍有分歧,同类事实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客观存在。管辖条款的选择,本身就可能影响走向。

问:做市商要不要为我的损失负责?

这个真得分情况。上海金融法院的案子里,做市商负责人是因为与实控人串通操纵报价才担责。如果只是正常做市报价、没有操纵行为,做市商不承担投资者的交易损失。能不能告做市商,关键看有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证据证明报价与操纵行为关联。

问:回购条件触发后,对方一直拖着不履行,怎么办?

先看协议约定的行权期限。没有约定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在触发后合理期间内主张,通常不超过6个月。超过这个期间,对方可能以"怠于行权"抗辩。动作要快:发书面函件固定主张、同步准备财产保全申请。别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和账户,拖久了可能被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

问: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还能起诉吗?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过了之后你仍然可以起诉,但对方一旦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你的请求。除非你能证明时效中断——比如对方书面承诺履行、你发过催款函且有送达证据。所以,时效快到期前,一定要有书面动作。

问:拿到胜诉判决,对方说没钱,怎么办?

这是执行阶段的问题。新三板案件的执行难点在于财产线索:实控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其他公司股权,挂牌公司的账户和资产。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财产调查。如果发现实控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可以依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3条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评估追加被执行人的可能。但这需要举证,不是自动适用的。


最后说一句。新三板投资纠纷这几年集中爆发,不是偶然——2016至2018年那轮定增潮的对赌,触发期限正好落在这两年。踩雷的投资人,大多是在签约时没把回购条款的履行期、行权期限、义务主体抠清楚。协议签得漂亮,不等于钱拿得回来。

证据固定、时效把控、保全跟进、执行落地——这四步,一步都不能省。

联系方式
陈杰律师咨询热线:13366052290

李静律师咨询热线:13521017433

官方网站:https://www.chglaw.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丰联广场大厦A座
(注:以上联系方式以官网最新公开信息为准,官网未公布或口径不一致时相应删减,不以模板覆盖官网事实。)

发布日期:2026-10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机关、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商事纠纷,不构成对胜诉、全额赔偿、追回款项等任何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