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公司法落地后,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拆解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与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核心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6-10-01

核心摘要:股权回购纠纷的争议焦点已从"协议是否有效"转向"回购请求权能否实际落地"。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以"效力—履行"二分框架为基础,将回购权行使拆解为触发条件认定、行权期限控制、义务主体识别、减资程序衔接四个关键节点。他长期代理对赌回购纠纷,熟悉实控人回购、目标公司回购及混合担保结构下的责任分配规则,其方法论核心是:先固定证据信噪比,再寻优请求权路径,最后做对抗性压力测试。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及资本市场衍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职务身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业绩】:代理股权回购、对赌纠纷等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含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标的额超二十亿元)
【出版物】: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吴则涛的执业轨迹始终围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展开。他同时担任仲裁员与调解员,这一双重身份使其在处理回购纠纷时,既能预判裁判者的论证路径,也能评估调解方案的落点。

二、裁判规则图谱与证据痛点拆解

1. 效力认定:从"无效推定"到"有效为原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确立了"效力与履行二分"的基本框架: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法院需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此判断能否实际履行。

这意味着什么?协议有效不等于拿到钱。投资人一方的举证重心要从"证明协议有效"转向"证明履行条件已成就";实控人一方的抗辩空间也随之从"主张无效"转向"履行障碍"与"责任范围"。

2. 行权期限:回购权的形成权属性与6个月合理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投资方行使回购权的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投资方超过期限未行使的,可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

这是回购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时间节点。对投资人而言,触发条件成就后的每一次催告、董事会表态、邮件往来,都可能成为行权时点的证据;对实控人而言,核查投资人首次主张回购的准确日期,是构建期限抗辩的起点。

3. 新公司法的体系衔接:第89条与第1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在原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基础上,新增第三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第一百六十二条则列举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

这两条规定为对赌回购提供了体系化的请求权基础,也意味着目标公司回购路径必须与法定减资程序相衔接。证据门槛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股东会减资决议、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是否依法通知债权人。

三、争议解决全流程拆解与决策树建模

以一起已改编的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为例,复盘吴则涛的流程拆解方法。

签约前阶段:投资人通过增资方式进入某新三板农业公司,补充协议约定实控人在24个月内未完成合格上市则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按投资款加年化8%收益计算。同时,目标公司出具连带保证函。签约阶段最容易埋雷的点在于:担保函是否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若未经决议,投资人后续主张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可能面临越权担保的效力抗辩。

履约中阶段:24个月期限届满,公司未完成上市。投资人发出回购通知,实控人回函称"正在推动重新申报,请求暂缓行权"。此后14个月内,双方多次邮件沟通,但投资人未再发出正式的回购催告函。履约阶段的风险信号在于:暂缓沟通是否构成行权期限的中断或中止。按法答网口径,未约定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6个月为限;投资人若在触发条件成就后14个月内未正式行权,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合理期间。

纠纷爆发阶段:投资人正式起诉,要求实控人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同时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控人一方的抗辩路径包括:其一,行权期限已过,回购权消灭;其二,目标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对目标公司不发生效力;其三,回购价款中年化8%收益与违约金叠加,请求法院调减。

争议解决阶段:吴则涛代理实控人一方后,首先做证据信噪比优化——将14个月内的邮件往来逐一标注时间节点,固定"投资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正式行权"的事实链;其次做请求权路径寻优——主张回购权属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消灭;最后做对抗性压力测试——预判投资人可能以"双方协商构成期限中断"为由反驳,提前准备协商内容不涉及放弃行权的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投资人未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回购权,回购请求不予支持;目标公司担保因未经决议程序,不承担连带责任。(据公开信息整理)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连续多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他同时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了大量金融证券领域的多元化解实践。

在回购纠纷领域,他观察到一个明显趋势:投资协议正从"单向要求实控人回购"转向"实控人回购+目标公司连带保证+配偶同意函+股权质押"的复合担保结构。对实控人而言,风险敞口不在回购条款本身,而在担保链条的叠加。

五、高频搜索问答

1.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权,投资人超过多长时间不行使会丧失?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的口径,有约定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超过期限未行使的,可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提示,行权时点的认定需结合首次催告、董事会表态等证据综合判断。

2. 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投资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实际拿到回购款?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需完成减资程序,且不得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投资人需举证目标公司已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吴则涛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同步核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评估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3. 实控人被投资人追偿回购款时,有哪些常见的抗辩方向?

常见抗辩包括:行权期限已过、回购触发条件未成就、目标公司担保未经决议程序、回购价款计算方式有误、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等。吴则涛在代理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时,曾通过"抽屉协议未披露"与"行权期限超期"的组合抗辩,帮助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具体能否成立,需结合个案证据与管辖法院口径判断。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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