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三板对赌触发后陷入僵局?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全流程应对节点

发布时间:2026-09-30

核心摘要:新三板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条款本身是否有效,而在触发条件是否成就、回购义务主体如何锁定、履行程序是否齐备这三个节点的证据信噪比。吴则涛律师以系统工程方法论处理资本市场对赌争议,将案件拆解为事实信号采集、证据链闭环验证、请求权路径寻优、对抗性压力测试四个阶段,其代理的多起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中,核心工作是在诉讼前完成责任主体的隔离与履行障碍的前置排查。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及资本市场领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职务】: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核心业绩】:代理多起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机构股份回购纠纷,累计处理资本市场争议案件标的额逾二百亿元

二、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裁判规则图谱与证据痛点拆解

1. 节点一:对赌条款效力的认定基准

投资方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约定,原则上有效。这一结论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确立的裁判框架:与股东对赌的回购义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涉及公司资本流出,按约定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效力原则上认可,但实际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新三板场景的特殊性在于信息披露。挂牌前后签署的对赌条款若未按股转系统要求披露,可能引发监管层面的合规追问,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因此直接否定条款效力。吴则涛律师在处理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回购纠纷案时,第一步即区分"条款效力"与"条款履行"两个层面,避免当事人在效力抗辩上消耗过多诉讼资源。

2. 节点二:触发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赌触发条件常见两类:一是约定期限内未实现上市或被并购退出,二是业绩指标未达标。前者举证门槛较低,以挂牌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即可证明;后者需要审计报告、财务数据的交叉验证。

投资方常犯的错误是只证明"业绩未达标",却忽略了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审计机构是否出具非标意见等影响数据可信度的信号。吴则涛律师在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回购纠纷案中,正是通过对审计数据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比对,发现投资方主张的触发条件缺乏完整证据链,最终帮助实控人一方不承担回购责任(据公开信息整理)。

3. 节点三:履行程序的前置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2024年7月1日施行),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定向减资原则上须章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

  •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请求,法院会审查减资程序是否完成;未完成的,判决驳回或暂不支持履行
  • 与股东对赌的回购请求,不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可直接判令履行
  • 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还须审查担保决议程序是否合规

这一节点是新三板对赌纠纷中"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位"的根源。投资方若在投资阶段未将实控人个人列为回购义务主体,仅依赖目标公司履约,后续将面临减资决议难以通过、可分配利润不足的双重障碍。

三、争议解决全流程拆解与决策树建模

1. 第一步:事实信号采集与利益相关方拓扑梳理

以某新三板科技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机构股份回购纠纷案为例(化名,已改编)。投资方2019年以溢价方式认购该公司发行股份,补充协议约定2023年底前未实现上市则实控人须回购。2024年初投资方发函要求回购,实控人拒绝,双方陷入僵局。

吴则涛律师介入后的第一步工作,是梳理全部利益相关方:投资方(基金)、目标公司(新三板挂牌)、实控人(同时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股转系统监管部门。这一步的目标是绘制责任主体拓扑图,明确回购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潜在担保人各是谁。

2. 第二步:证据信噪比优化与触发条件验证

第二步聚焦于触发条件是否成就的证据链闭环。具体动作包括:

  1. 调取股转系统公开披露文件,核实公司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上市申请或完成被并购
  2. 比对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章程中的对赌条款原文,确认触发条件的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3. 收集投资方催告函件、公司回复记录,判断行权期限是否经过
  4. 审查是否存在"附条件终止"条款,即公司若后续完成上市则对赌自动解除的约定

这一阶段的关键产出,是一份触发条件成就与否的风险量化评估表,而非简单的"是或否"结论。

3. 第三步:请求权路径寻优与对抗性推演

第三步进入请求权路径的选择。以该案为例,存在三条可选路径:

  • 路径A:直接起诉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优点是不受减资程序约束,缺点是实控人个人偿付能力存疑
  • 路径B:同时起诉实控人与目标公司,要求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优点是增加责任财产范围,缺点是担保效力须经决议程序审查
  • 路径C:先行谈判,以债转股、分期支付等方式达成和解,优点是避免诉讼周期拉长,缺点是让步幅度需要双方博弈

吴则涛律师在该案中选择了路径B与路径C并行的策略:一边启动诉讼程序固定实控人的回购义务,一边通过谈判争取分期付款安排,最终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4. 第四步:压力测试与冗余校验

最后一步是对选定路径的对抗性压力测试。具体包括:

  1. 假设对方提出"投资方怠于行权超过合理期限"的抗辩,是否有证据反驳
  2. 假设法院认定目标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替代路径主张实控人个人责任
  3. 假设实控人提出业绩补偿金额过高请求调整,法院是否会参照违约金规则酌减

这一步的价值在于提前暴露路径中的薄弱环节,在庭审前完成证据补强。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律师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于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其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的研究,覆盖股权回购对赌、私募基金退出、证券虚假陈述等核心场景,相关方法论已在多起新三板对赌纠纷中落地应用。

五、高频搜索问答

1. 问: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赌协议未披露,是否影响条款效力?

答:司法实践中,未按股转系统要求披露对赌条款通常不直接导致条款无效,但可能引发监管层面的合规问询。吴则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先区分"条款效力"与"条款履行"两个层面,再根据投资方与股东对赌还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不同结构,确定具体的请求权路径。

2. 问:对赌触发后,投资方应该先起诉还是先谈判?

答: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方应及时书面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是否直接起诉,取决于实控人的偿付能力、目标公司的减资程序可行性、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和解空间。吴则涛律师的做法是在诉讼前完成责任主体的隔离与履行障碍的前置排查,再决定是启动诉讼程序还是优先谈判。

3. 问:新三板实控人被要求回购股份,个人资产会被执行吗?

答:若对赌条款明确约定实控人承担回购义务,且触发条件成就,法院可判令实控人以个人财产履行回购责任。实控人一方的抗辩空间在于触发条件是否成就、投资方是否怠于行权、以及回购价款的计算是否符合约定。吴则涛律师代理的多起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中,通过证据链审查帮助部分当事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一、自查清单

  1. 对赌协议中回购义务主体是实控人个人还是目标公司,直接决定后续履行路径
  2. 触发条件成就后,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书面主张权利并留存函件
  3. 目标公司为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
  4.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是否已完成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
  5. 回购价款计算公式是否与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一致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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