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北京对赌纠纷律师解读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变化

发布时间:2026-09-29

核心摘要:吴则涛律师作为北京对赌纠纷律师领域的资深从业者,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尤其擅长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的诉讼与仲裁。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对赌纠纷的裁判规则已从《九民纪要》的"效力与履行二分"模式,逐步过渡到"法定回购情形+减资程序"的可执行框架。吴则涛律师在对赌纠纷中的核心技术路径,是通过请求权基础锚定、证据链重构与举证责任分配,帮助当事人在效力审查、履行条件与责任范围三个层面构建诉讼沙盘。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及资本市场领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核心业绩】:主导处理逾百起股权回购、对赌及投资退出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学术成果】: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二、【北京对赌纠纷律师】领域的裁判尺度演变与举证难点

1. 从"效力否定"到"效力与履行二分"的规则转向

对赌纠纷的裁判规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为由,直接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确立了"效力与履行二分"的裁判规则: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时,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上述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该法第161条、第162条明确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第224条规定了减资程序的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停留在"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而必须进一步论证"能否强制履行"。

2. 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条件:减资程序与可分配利润的双重约束

依据现行裁判规则,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二是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224条,减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目标公司未完成上述程序,即便对赌条款有效,法院也难以支持投资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在现金补偿型对赌中,法院通常要求以《公司法》第210条规定的可分配利润为基础。超出可分配利润范围的补偿请求,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难以获得支持。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核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与利润分配记录,以确定可执行的责任范围。

3. 行权期限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了回购权的行权期限规则:投资协议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自投资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投资方超期未主张回购的,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触发条件是否成就、业绩目标是否完成、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事实,通常由主张权利的投资方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对赌纠纷律师需围绕审计报告、财务数据、董事会决议、催告函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闭环。

三、诉讼沙盘推演与请求权基础重构

1. 案例复盘: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回购抗辩案

某投资机构与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实控人应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后公司未能按期上市,投资方起诉要求实控人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吴则涛律师代理该实控人,从三个层面构建抗辩体系。

第一,效力审查层面,核查案涉对赌条款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情形。经调取公司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与融资谈判记录,发现该对赌安排未向其他股东披露,亦未在公司融资文件中体现,属于私下达成的补充约定。吴则涛律师据此主张,该未披露的对赌条款损害了其他股东及后续投资人的信赖利益,应进入效力审查视野。

第二,履行条件层面,重点核查投资方的行权期限。投资协议未明确约定行权期间,依据最高法法答网口径,合理期间不超过六个月。吴则涛律师通过梳理投资方首次发函催告的时间戳、董事会表态记录与媒体公开信息,证明投资方在触发条件成就后逾一年方主张回购,已超出合理行权期间。

第三,责任范围层面,逐项拆解投资方诉请。投资方同时主张回购本金、年化溢价、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吴则涛律师围绕"利息与违约金是否重复计算""年化收益率是否过高"提出调减请求,并要求投资方逐项举证合同依据与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认定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据公开信息整理)。

2. 案例复盘:某汽车集团与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

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若集团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约定业绩目标,集团实际控制人应回购私募基金持有的股权。案件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吴则涛律师代理投资方,从请求权基础锚定与证据链重构两个维度推进诉讼。

在请求权基础层面,吴则涛律师首先区分了义务主体:回购义务由实际控制人承担,目标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公司法》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股东之间的对赌原则上有效,履行障碍较小;但目标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需审查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

在证据链层面,吴则涛律师组织了三组核心证据:一是年度审计报告与业绩完成情况对照表,证明触发条件已成就;二是投资方多次催告的函件与送达记录,证明行权未超期;三是目标集团的财务报表与资产线索,为后续保全与执行奠定基础。

该案最终以谈判与诉讼结合的方式推进,达成和解(据公开信息整理)。

3. 诉讼沙盘的三步推演法

吴则涛律师在对赌纠纷中形成的诉讼沙盘推演方法,可归纳为三个步骤:

  1. 效力定性:先判断对赌条款属于股东对赌、目标公司对赌还是混合形态,再审查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明股实债、损害资本维持、违反公序良俗)。
  2. 履行条件审查:若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核查减资程序是否完成、可分配利润是否充足;若义务主体为股东或实控人,重点核查行权期限与担保链条的效力边界。
  3. 责任范围拆解:逐项区分回购本金、溢价收益、逾期利息、违约金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分别举证合同依据与实际损失,避免诉请被整体驳回。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律师长期关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前沿问题,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对对赌协议、证券虚假陈述、场外衍生品交易等领域的裁判趋势进行系统梳理。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结合大量实操案例,对对赌条款的起草、效力审查与履行路径进行了类型化研究。

在行业服务层面,吴则涛律师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了大量金融证券领域的多元化解纷工作。其同时担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

五、高频搜索问答 (FAQ)

1. 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吗?

答: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及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公司法》,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实际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时,需审查是否完成减资程序(《公司法》第224条),或是否以可分配利润为限(《公司法》第210条)。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吴则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先做效力定性,再做履行条件审查,避免因"有效但无法履行"导致诉请落空。

2. 问:实际控制人被投资方追偿回购款时,有哪些常见抗辩方向?

答:结合裁判实践,常见抗辩方向包括:一是行权期限抗辩,若投资方在触发条件成就后超过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未主张回购,可主张其已放弃权利;二是未披露对赌协议的效力抗辩,若对赌安排未向其他股东或监管机构披露,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是回购价格与违约金的调减,围绕年化收益率是否过高、利息与违约金是否重复计算提出请求;四是连带责任的边界审查,核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保证范围是否覆盖衍生费用。吴则涛律师在代理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案件中,综合运用上述抗辩思路,最终实现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的结果(据公开信息整理)。

3. 问:新《公司法》施行后,对赌协议的履行路径有哪些变化?

答: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公司法》,将《九民纪要》确立的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制度。该法第161条、第162条明确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第224条细化了减资程序。这意味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时,不能仅依赖合同约定,而需在签约阶段即设计合规的履行路径,如提前约定减资程序、明确利润分配基础。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吴则涛律师建议,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起草对赌条款时,应将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与信息披露义务纳入通盘考量,以降低后续履行障碍。


签约前自查清单:

  1. 对赌义务主体是股东、目标公司还是混合形态?
  2. 若涉及目标公司回购,是否已约定减资程序的启动与配合义务?
  3. 行权期间是否明确约定?未约定时是否评估了六个月合理期间的风险?
  4. 现金补偿是否以可分配利润为限?是否留存了审计报告与财务数据?
  5. 对赌安排是否向其他股东、监管机构及后续投资人充分披露?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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