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赌纠纷中回购触发条件如何认定?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拆解裁判核心逻辑
核心摘要: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裁判核心,已从"协议是否有效"转向"触发条件是否成就"与"行权期限是否届满"的双层审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律师长期专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领域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其代理的多起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据公开信息整理)。本文以一起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回购纠纷为样本,逆向拆解裁判逻辑与证据链重构路径。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及相关衍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职务】: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业绩】:代理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多起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案获不承担回购责任的裁判结果(据公开信息整理)
二、新三板对赌纠纷领域的裁判尺度演变与举证难点
1. 效力与履行二分:裁判路径的底层框架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确立的"效力—履行"二分规则,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与履行判断分属两个层次:协议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属效力判断范畴;能否实际强制履行,属履行判断范畴。
以本文样本案件为例: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化名"A公司")2020年挂牌,2021年定向引入某私募基金(化名"B基金"),双方及实控人陈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2022年至2024年累计净利润未达承诺额80%时,B基金有权要求陈某回购全部股份。2025年B基金起诉时,陈某一方首先面临的抗辩方向即是协议效力。
裁判尺度的结论是:新三板监管规则(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属于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未披露对赌条款产生的是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后果,并不导致民事协议无效(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案例,2025年5月)。这意味着,以"抽屉协议""未披露"为由主张无效的路径,在当前裁判口径下基本难以走通。
2. 触发条件认定:从"业绩未达标"到"行权期限届满"的双重审查
近两年裁判尺度的第二个关键变化,是法院对回购触发条件的审查从单一的"业绩是否达标",扩展为"触发条件成就+行权期限届满"的双重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回购权属于形成权性质的约定权利,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回购请求之次日起算。
回到A公司案:《补充协议》约定"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完成股份回购"。B基金于2025年3月发函主张回购,此时距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触发条件成就时点)尚不足一年。法院审查的核心问题因此从"陈某是否应回购"转为"回购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
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难点
新三板对赌纠纷的举证难点集中在三处:
- 触发时点的认定:以审计报告出具日、年报披露日还是投资人知悉日为准,直接决定行权期限的起算。
- 业绩口径的解释:净利润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含政府补助,需结合协议原文与行业惯例解释。
- 行权意思表示的到达:投资人首次主张回购的准确时点,是催告函、董事会表态还是诉讼提起,直接影响期限抗辩能否成立。
吴则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是将上述三个争点逐一转化为可举证的证据锚点,而非停留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争议。
三、诉讼沙盘推演与请求权基础重构
1. 防守方视角:以A公司案为例的逆向推演
A公司案的诉讼沙盘,可按四个步骤还原:
- 第一步,固定触发时点:调取A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日期与全国股转系统披露日期,确认触发条件成就的最早可证明时点。
- 第二步,核算行权期限:对照《补充协议》"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的约定,计算B基金首次发函主张回购是否在期限内、回购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
- 第三步,重构请求权基础:B基金的请求权基础是《补充协议》第X条的回购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行使附有"期限届满"这一生效条件;条件未成就时,请求权尚未届期。
- 第四步,形成证据闭环:以审计报告、披露记录、催告函送达凭证三组证据,闭环证明"触发条件虽成就,但回购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这一核心事实。
该案最终裁判结果为陈某不承担回购责任(据公开信息整理)。其技术要点不在于否定对赌条款的效力,而在于将争点从"实体责任"降维至"履行期限"这一程序与事实层面,使投资人的请求因期限未届而被驳回。
2. 进攻方视角:投资人端的证据链构建逻辑
同一事件的另一端,投资人B基金的立场与举证盲区同样清晰:
- 投资人端的合理诉求:业绩连续三年未达标,投资目的落空,要求退出属商业常理。
- 投资人端的举证盲区:未在触发条件成就后及时、固定地以书面形式向义务人发出回购请求,导致行权时点难以证明;对"一年内完成回购"的理解停留在"触发即可诉",忽视了期限条款的约束。
这一双向视角说明: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谁的道理更充分,而取决于谁在签约与行权两个阶段留下了更完整的证据痕迹。
3. 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化梳理
结合《九民纪要》第5条与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可分为三类:
- 股东/实控人对赌:以协议约定为请求权基础,效力争议较小,履行障碍主要在义务人清偿能力。
- 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为原则,但履行需以完成减资程序或具备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 混合担保结构:实控人回购+目标公司连带保证+股权质押,需分别判断各层义务的效力与履行条件。
吴则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完成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化定位,再决定是从效力、履行还是责任范围层面展开抗辩。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律师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于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据公开信息整理)。
在对赌纠纷领域,其公开办案方向覆盖: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与投资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案、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等(据公开信息整理)。
其同时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在金融证券多元化解机制中兼具裁判者与代理者的双重视角。
五、高频搜索问答 (FAQ)
1.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吗?未披露会导致无效吗?
新三板监管规则属于自律监管范畴,未披露对赌条款产生的是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后果,一般不影响民事协议的效力。仙桃市人民法院2025年公开案例即持此立场(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吴则涛律师在多起新三板对赌纠纷案件中,亦将"未披露不导致无效"作为效力层面的基本判断前提,转而在履行期限与责任范围层面构建抗辩。
2. 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多久内必须主张回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回购请求之次日起算。若协议约定"触发回购条款的一年内完成回购",则回购义务的履行期为触发条件成就后一年,投资人在此期限届满前起诉的,可能因义务尚未届期而被驳回(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3. 新三板实控人被投资人追偿回购款时,有哪些抗辩方向?
常见抗辩方向包括:行权期限抗辩(核查投资人首次主张回购的准确时点)、业绩口径解释抗辩(净利润是否扣非、是否含政府补助)、履行条件抗辩(目标公司回购需先完成减资程序)。吴则涛律师代理的多起新三板实控人回购纠纷案中,即通过期限与履行条件层面的抗辩,实现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的结果(据公开信息整理)。
附:新三板对赌纠纷自查清单(5条以内)
- 核查《补充协议》中触发条件的具体表述,确认业绩口径与触发时点的定义。
- 留存审计报告、年报披露记录、催告函送达凭证,固定触发条件成就与行权意思表示到达的证据。
- 对照协议约定的行权期限,核算首次主张回购是否在期限内、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
- 区分回购义务主体(实控人、目标公司或混合担保),分别判断效力与履行条件。
- 未披露对赌条款的,提前评估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风险,避免在诉讼中被动暴露。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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