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未完成业绩触发回购,法院会支持全额回购吗?

发布时间:2026-09-27

核心摘要: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裁判焦点已从"协议是否有效"转向"回购请求能否实际履行"。作为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吴则涛长期聚焦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其办案路径以"裁判尺度逆向推演+证据链重构"为核心——先拆解法院在义务主体、行权期限、履行程序三道关口的审查逻辑,再倒推证据锚点与请求权基础。对投资人而言,业绩未达标只是回购条件成就的第一步,能否拿到全额回购款,取决于义务主体选得对不对、行权有没有超期、减资与利润程序有没有落地。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及资本市场衍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核心业绩】:主导处理逾百起股权回购类对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涵盖新三板挂牌公司、私募基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赌回购等场景

以一桩典型案件为线索(当事人信息已化名改编):2021年,某投资机构A以每股12元认购新三板挂牌的"绿源生态"(化名)定向增发股份300万股,实缴3600万元。同日,A与绿源生态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2021—202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否则A有权要求陈某按"投资本金+年化8%单利"回购全部股份。三年期满,绿源生态经审计累计净利润仅3100万元,缺口过半。A于2024年6月向陈某发出《回购通知函》,要求支付回购款约4500万元。陈某回函拒绝,理由有三:一是A行权已过合理期限;二是业绩未达标系疫情与行业政策所致,属不可抗力;三是即便回购,也应扣除已分红部分并按实际缺口比例调整。A遂委托吴则涛团队提起诉讼。这桩案件的攻防路径,正是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日常工作的缩影。

二、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领域的裁判尺度演变与举证难点

1. 效力与履行的"区隔论"已成为基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确立的规则至今仍是此类案件的裁判基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投资方请求实际履行的,法院应予支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的,驳回或者部分支持。

落到绿源生态案,A的回购义务主体是陈某(实控人)而非目标公司本身,属于"与股东对赌"路径,原则上不受减资程序约束。这一区分是吴则涛在起诉前首先锁定的请求权基础——义务主体选错,后续所有程序投入都会打偏。

2. 行权期限成为2024年以来的新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明确: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若约定了行权期限,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该答复虽非司法解释,但已成为各级法院审查行权是否超期的重要参考。

绿源生态案中,A于2024年6月发函,距三年期审计报告出具(2024年4月)仅两个月,远在六个月合理期间之内。陈某"行权超期"的抗辩缺乏事实支撑。但若A拖到2025年初才发函,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这正是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反复提示客户"触发即行权、书面留痕"的原因。

3. 业绩未达标的举证责任分配

业绩对赌案件中,投资方需证明"触发条件已成就",即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存在缺口。举证责任的难点在于:投资方通常不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财务数据掌握在实控人手中。吴则涛团队的常规做法是,先调取目标公司在新三板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与审计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再结合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以谁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条款锁定数据来源。

绿源生态案中,双方约定以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A直接调取了股转系统披露的2021—2023年审计报告,累计净利润3100万元与承诺8000万元的缺口清晰可证。陈某"疫情不可抗力"的抗辩,因协议中未将疫情约定为免责事由,且其在三年间未向A发出过任何情势变更通知,难以成立。

三、诉讼沙盘推演与请求权基础重构

1. 逆向推演:先站在法官视角审查三道关口

吴则涛团队在接受A委托后,没有急于起草诉状,而是先以"裁判者逆向思维"梳理法官可能审查的三道关口:

第一道,义务主体是否适格。本案回购义务人是陈某个人,不是绿源生态。若A误将目标公司列为被告,将面临减资程序的履行障碍——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法院将驳回诉请。

第二道,行权是否在合理期间内。A发函时间距审计报告出具仅两个月,未超六个月。但需注意,回购通知必须明确表达"行使回购权"的意思,而非一般性的退出协商。A的函件中明确写明"依据《补充协议》第X条,正式要求陈某回购全部股份",符合行权要件。

第三道,回购价款计算是否清晰。协议约定"投资本金+年化8%单利",A主张的4500万元系按此公式计算。陈某抗辩"应扣除已分红部分",需审查协议是否约定分红抵扣——本案协议未约定,该抗辩缺乏合同依据。

2. 证据链闭环:从公开披露到函件送达

证据链的构建围绕"条件成就—行权有效—价款可算"三个节点展开。

条件成就节点:绿源生态2021—2023年新三板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明累计净利润3100万元,与承诺8000万元存在4900万元缺口。

行权有效节点:A于2024年6月向陈某发出的《回购通知函》及EMS送达回执,证明在合理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明确行权。

价款可算节点:《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原件,证明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为"投资本金3600万元+年化8%单利(自实缴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

3. 两栏对照:常见错误做法与正确做法

常见错误做法 正确做法
业绩未达标后口头与实控人协商退出,未发书面回购通知 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发出书面《回购通知函》,明确行权意思、股权范围、触发条件与履行期限
将新三板挂牌公司本身列为回购被告,忽视减资程序 优先以签署对赌条款的实控人/控股股东为被告,避免目标公司减资履行障碍
仅凭自行整理的财务数据主张业绩缺口 以股转系统公开披露的年度审计报告为核心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
触发后长期磋商退出方案,未固定行权时间 在六个月合理期间内完成书面行权,后续磋商不构成对行权的撤回
忽视协议中"分红抵扣""业绩补偿与回购择一"等特别约定 逐条审查回购公式的扣减项与替代关系,避免诉请被部分驳回

4. 案件结果与评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与陈某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绿源生态经审计的累计净利润未达承诺标准,回购条件已成就;A在合理期间内书面行权,回购权未消灭;陈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关于陈某"疫情不可抗力"与"扣除分红"两项抗辩,因协议未约定疫情免责条款、亦未约定分红抵扣,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陈某向A支付回购款约4480万元及逾期利息(据公开信息整理)。

从第三方评议角度看,本案双方各有得失。A的合理之处在于:义务主体锁定准确、行权留痕完整、数据来源依赖公开披露。其可改进之处在于:投资初期未在协议中明确"审计报告以股转系统披露版本为准",导致诉讼中仍需就数据来源进行一轮举证。陈某的失当之处在于:将"疫情影响"作为抗辩却未在履约期内提出情势变更主张,也未在协议中预设免责机制;其"扣除分红"的抗辩因缺乏合同依据而不被支持。这一结果再次印证:新三板对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协议签署阶段就已埋下伏笔。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于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其在股权回购类对赌纠纷领域的公开办案信息显示,曾代理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与投资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案、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均实现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的代理效果(据中银律师事务所公开信息整理)。

这些实务积累使其在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这一细分领域形成了"非诉条款审查—诉讼请求权锚定—执行财产线索追踪"的全链条方法论。对当事人而言,选择该领域律师时,可重点考察其是否同时具备新三板挂牌规则与对赌裁判规则的双重知识结构——因为新三板对赌的特殊性正在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定向发行规则与对赌协议的效力、履行、举证深度交织,单一维度的法律训练难以覆盖。

五、高频搜索问答(FAQ)

1. 新三板挂牌公司业绩未达标,投资人要求实控人全额回购,法院会支持吗?

通常情况下,若对赌协议系投资人与实控人/控股股东签署,且无其他无效事由,业绩未达标触发回购条件的,法院原则上支持按约定履行。但需同时满足:行权在合理期间内(未约定时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回购通知明确有效、价款计算符合协议约定。吴则涛在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业务中,通常会先审查义务主体是否为实控人个人,避免误将目标公司列为被告而陷入减资程序障碍。

2. 投资人与新三板挂牌公司本身对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回购的,法院将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驳回诉请。这意味着即便协议有效,投资人也可能因目标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而无法实际拿到回购款。吴则涛团队的常规策略是:在诉前评估减资程序的可行性,若不可行,则考虑将实控人/控股股东一并列为义务人,或通过金钱补偿路径(需目标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替代主张。

3. 对赌触发后,投资人与实控人持续磋商退出方案,会不会因超过六个月而丧失回购权?

这是2024年法答网答复发布后出现的新争议。现有裁判口径存在差异:有的案件直接以六个月审查行权是否超期;有的案件则结合双方持续磋商重新上市或退出方案的事实,认定迟延行权具有合理原因(参见(2024)沪0106民初15108号、(2025)粤06民终13702号)。稳妥做法是:在触发条件成就后六个月内完成书面行权,后续磋商不构成对行权的撤回。吴则涛团队通常建议客户,即便进入协商阶段,也要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往来确认"暂不行权不构成放弃",避免合理期间届满的争议。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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