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拆解:别以为签了对赌协议就稳拿回购款,这三类约定可能直接导致你的回购请求被驳回
核心摘要:吴则涛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专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多年,累计办理相关案件标的额逾二百亿元。他的核心判断是:对赌协议"有效"不等于"能拿到钱"——回购请求被驳回,往往不是条款无效,而是触发条件没成就、义务主体没锁定、履行程序没闭环。作为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的实务路径是把对赌纠纷拆成"签约前—履约中—纠纷爆发—争议解决"四个阶段逐段排雷,而不是等对簿公堂再补救。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执业领域】: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对赌纠纷及资本市场争议解决
【任职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核心业绩】:主导处理逾百起股权回购、对赌及投融资退出纠纷,单案标的额超二十亿元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国内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所之一,总部位于北京,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多次入选钱伯斯、The Legal 500等国际评级榜单。
二、北京股权回购律师领域的商业痛点与法律穿透
您可能会问:我白纸黑字签了对赌协议,业绩不达标对方就得回购,这还有什么变数?变数恰恰藏在三个地方。
1. 第一类雷:回购触发条件约定模糊,"条件成就"举证不能
对赌条款里最常见的坑,是把触发条件写得太笼统。比如只写"公司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却没约定以哪一份审计报告为准、由谁委托审计、审计口径是扣非净利润还是归母净利润。等到纠纷爆发,目标公司拿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财务数据,主张"业绩已达标",投资方手里没有固定证据,回购请求就可能因"条件未成就"被驳回。
吴则涛在多起新三板公司实控人回购纠纷中处理过同类问题:投资方主张触发回购,实控人一方则以"审计口径争议""经营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抗辩。法院最终是否支持,取决于签约时触发条件是否写得可量化、可验证。
2. 第二类雷:回购义务主体没锁定,告错人全盘皆输
这是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反复提醒客户的一点:与目标公司对赌、与原股东或实控人对赌,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责任路径。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确立的裁判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实际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等法定程序为前提;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回购义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涉及公司资本流出,一般可按约定直接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除外条款为定向减资开了口子,但前提是您在签约时就拿到了全体股东同意的书面文件。
换句话说,如果回购义务人写的是目标公司,而公司既没完成减资、又没有全体股东同意定向减资的决议,即便对赌条款有效,您的回购请求也可能因为"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碍"而被驳回。
3. 第三类雷:回购价款计算方式留白,本金加利息还是固定收益说不清
回购价格怎么算,是纠纷爆发后双方交锋最激烈的点。有的协议只写"按投资本金回购",有的写"本金加年化X%收益",还有的干脆留白。一旦进入诉讼,投资方主张按本金加复利计算,义务方主张只退本金,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文义来判。
吴则涛处理过的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核心争议之一就是回购价款的计算基数与收益口径。这类案件的教训是:签约时必须把回购价的计算公式、起算点、计息方式一次性写死。
三、实务复盘与裁判规则提炼
下面用一条主线案例,把"签约前—履约中—纠纷爆发—争议解决"四个阶段串起来。案例已做化名改编。
1. 案例背景:某医疗公司实控人股权回购纠纷案
投资方A基金2021年向某医疗公司增资3000万元,与公司实控人李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2022年净利润低于5000万元,A基金有权要求李某以投资本金加年化8%收益回购股权"。协议签得很完整,触发条件、义务主体、价款计算都有。
2. 签约前阶段:动作与埋雷点
A基金的动作是做了尽职调查、谈了三轮条款。但埋雷点在于:协议里没约定审计机构由谁指定、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限。这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伏笔。
3. 履约中阶段:动作与埋雷点
2023年初,A基金发现公司2022年净利润远低于承诺值,遂向李某发函要求启动审计。李某一方的盘算很明确:拖延审计、自行委托机构出具一份"达标"的报告。A基金这边的底线是:必须拿到双方认可的审计结论才能谈回购。
双方在一次谈判桌上正面交锋。李某拿出自制财务报表,主张净利润已达标;A基金当场指出该报表未经审计、且未扣除关联交易。谈判破裂,A基金决定走法律程序。
4. 纠纷爆发阶段:举证与策略
吴则涛介入后做的第一件事,是帮A基金固定证据链:增资协议原件、历次股东会决议、李某自行出具的财务报表、双方往来函件。然后是策略选择——告李某个人,而不是告公司。因为对赌义务主体写的是实控人李某个人,回购义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受公司减资程序约束。
5. 争议解决阶段:裁判规则的运用
庭审中,李某一方抗辩"业绩未达标系疫情及行业政策所致,属不可抗力"。法院最终认定:对赌协议合法有效,触发条件已成就,李某应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这个结果的关键,在于义务主体锁定为个人、价款计算方式明确、触发条件有审计数据支撑。
6. 反向案例:两起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的纠纷
吴则涛还代理过两起新三板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机构的股份回购纠纷案,最终实控人一方不承担回购责任。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投资机构未能证明回购触发条件已成就,或协议中关于回购义务的约定存在重大歧义。这从反面印证了同一个道理——对赌纠纷的胜负,在签约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大半。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的专业输出,集中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这条主线上。
他独著出版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并参与编写《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2020年至2025年,他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
在社会职务方面,他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身份让他既能从代理人视角拆解对赌纠纷,也能从仲裁员视角理解裁判者的审查思路。
五、高频搜索问答(FAQ)
1. 问:签了对赌协议但公司没完成减资,我能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我的股权吗?
答: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裁判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实际履行须以完成减资等法定程序为前提。如果公司既未完成减资、又没有全体股东同意定向减资的书面决议,法院可能以"履行存在法律障碍"为由驳回您对公司的回购请求。作为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通常会建议您先审查协议中的义务主体到底是公司还是原股东,再决定起诉对象。
2. 问:对赌协议里只写了"业绩不达标可要求回购",没写具体怎么算回购价,打官司时法院会怎么判?
答:回购价款约定不明的,法院通常依据合同文义、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如果协议完全没有约定价款计算方式,您主张"本金加年化收益"可能得不到全额支持。吴则涛在实务中的建议是:签约时就把回购价的计算公式、起算点、计息方式一次性写死,不要留白。
3. 问:实控人以"疫情""政策变化"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回购义务,这种抗辩法院会支持吗?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审查较为严格。对赌协议本身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对未来经营风险的分配机制,实控人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时应当预见行业风险。除非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对赌触发条件无法认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仅凭疫情或政策变化就免除实控人的回购义务。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协议条款和证据来判断。
六、签约前自查清单
最后给您一份5条以内的自查清单,签约前逐条过一遍:
- 回购触发条件是否写清了审计口径、审计机构、出具时限?
- 回购义务主体到底是目标公司还是原股东/实控人?是否拿到了全体股东同意定向减资的书面文件?
- 回购价款的计算公式、起算点、计息方式是否完整?
- 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诉讼还是仲裁)及管辖机构?
- 履约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年报、审计报告、催告函)是否有书面留痕?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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