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复盘:对赌协议中隐藏的回购触发条件,多数创业者都忽略了

发布时间:2026-09-27

核心摘要:吴则涛律师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专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他在实务中反复验证一个判断:对赌纠纷的胜负手往往不在条款本身,而在"触发条件是否成就""行权期限是否守住""义务主体是否选对"这三个被多数创业者忽略的环节。本文以一起已改编的真实案件为主线,拆解2026年最新裁判口径下,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如何穿透对赌协议的隐藏条款,为投资人与创始人双方重构攻防路径。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吴则涛的执业底色,是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专项纵深,而非泛商事诉讼的横向铺开。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业务】: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
【核心业绩】:主导处理逾百起对赌及资本市场争议案件,累计代理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出版专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您可能会问:这样的履历,跟您手里那份对赌协议有什么关系?关系在于——对赌纠纷不是普通合同纠纷,它横跨合同法与公司法两个领域,还叠加了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吴则涛的执业坐标,恰好落在这三者的交叉点上。

二、对赌协议中隐藏的回购触发条件:商业痛点与法律穿透

多数创业者输掉对赌,不是因为签了不平等条款,而是因为根本没读懂条款里"触发条件"的真实含义。

我们从一起已改编的案件说起。2021年,某新能源材料公司创始人陈某(化名)引入两家产业基金,增资协议约定:若公司2024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合格IPO,创始人陈某应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的收益回购全部股权。2024年10月,公司申报IPO被交易所终止审核。基金方随即发函要求回购。陈某的第一反应是:"还没到12月31日,IPO失败不等于上市失败,我的对赌期还没到。"

这就是典型的"触发条件误读"。吴则涛在复盘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拆解三层隐藏逻辑。

1. 第一层:触发条件的"拟制成就"——终止审核算不算"未能上市"

增资协议里写的是"未能在2024年底前实现合格上市"。字面上看,期限是2024年12月31日。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字面,看"合格上市"这一条件在客观上是否已不可能成就。IPO被终止审核,意味着在剩余期限内完成上市已无现实可能,回购条件属于"拟制成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早已确立这一思路: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需分别审查。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原则上有效且可履行。陈某作为创始股东,是直接的回购义务主体,这一层争议不大。

2. 第二层: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发函晚了,权利可能已经灭失

陈某的第二个误判更致命。基金方2024年10月收到终止审核通知,却拖到2025年6月才正式发函要求回购。这中间隔了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复意见(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明确:未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这意味着,触发条件成就后,权利人若在六个月内未主张回购,对方可以"权利怠于行使"进行抗辩。

吴则涛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第一时间核查两个时间戳:触发条件成就的精确日期、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的日期。这两个日期之间的间隔,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

3. 第三层:义务主体的"责任穿透"——跟公司对赌,钱能不能真的拿出来

陈某案中,协议还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连带回购责任。这就触及《九民纪要》的核心规则: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本身原则有效,但实际履行需过公司法关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确立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定向减资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意味着,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必须先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诉请。新《公司法》第23条还新增了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股东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可互担连带责任——这为投资人扩大追偿面提供了新路径。

您可能会问:那到底该告谁?吴则涛的实务判断是:优先锁定创始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因为这是"个人债务",不受减资程序限制;目标公司作为连带主体一并主张,但要对其可履行性有合理预期。

三、实务复盘与裁判规则提炼

对赌纠纷的攻防,本质是"触发条件是否成就"与"行权是否超期"两条战线的同时博弈。

回到陈某案。基金方委托吴则涛团队介入时,距离终止审核已过去四个月,尚在六个月合理期间内。团队做了三件事。

1. 证据固定:把"拟制成就"钉死

团队调取了交易所终止审核的正式文件、公司撤回申报的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出具的终止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024年10月之后,公司在2024年底前完成合格上市已无客观可能。这一步的关键,是把"IPO终止"从一个程序性事件,转化为"回购条件已成就"的法律事实。

2. 主体重构:创始股东、目标公司、关联公司一并主张

团队将陈某(创始股东)、目标公司、陈某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是《九民纪要》第5条与新《公司法》第23条的横向否认规则。这一策略的商业逻辑是:即便目标公司因减资程序障碍无法实际履行,创始股东的个人责任与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仍为投资人保留了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3. 期限抗辩的反向利用

陈某方提出"基金方行权超过合理期间"的抗辩。团队的应对是:终止审核通知送达基金方的日期是2024年10月20日,基金方首次发函主张回购是2025年3月15日,间隔不足五个月,未超过六个月合理期间。同时,团队补充了基金方在期间内与陈某进行过多次协商的邮件记录,证明权利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

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陈某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及部分个人资产折价回购,两家产业基金退出。这一结果的商业意义在于,投资人避免了漫长的减资程序障碍,创始人则避免了个人资产被全额强制执行。

吴则涛在复盘时强调:对赌纠纷的调解率远高于普通商事案件,因为双方都清楚——拖得越久,目标公司的估值越不确定,执行难度越大。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对赌纠纷的裁判口径正在快速迭代,2026年的战场已经前移到条款设计与行权管理。

吴则涛连续六年(2020—2025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他在行业发声中反复提示三个趋势。

1. 监管层面:私募基金对赌的合规红线正在收紧

国办函〔2026〕54号文件(2026年6月发布)首次在国务院层面点名私募基金对赌协议,提出出台专项制度安排,严格禁止"名股实债"等违规借贷行为。这意味着,结构化、刚兑型的对赌条款,其合规性风险显著上升。投资人在设计对赌结构时,需要区分"真实估值调整"与"变相借贷"。

2. 司法层面:行权期限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复意见确立的"六个月合理期间"规则,正在被各地法院广泛引用。吴则涛在实务中观察到,2025年以来,以"行权超过合理期间"为由抗辩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这对投资人的启示是:触发条件成就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并保留送达证据。

3. 公司法语境:减资程序与横向否认重塑责任格局

新《公司法》施行后,目标公司回购的路径进一步收窄,但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为投资人打开了新的追偿通道。吴则涛在代理对赌纠纷时,会同步审查创始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以此判断是否可以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五、高频搜索问答(FAQ)

Q1:对赌协议中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上市,创始股东按年化8%回购",但公司只是IPO被终止审核,期限还没到,回购条件算成就吗?

算。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字面期限,审查"合格上市"这一条件在客观上是否已不可能成就。IPO被交易所终止审核,意味着在剩余期限内完成上市已无现实可能,回购条件构成"拟制成就"。北京对赌纠纷律师吴则涛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第一时间调取交易所终止审核文件、保荐机构说明等证据,将程序性事件转化为"条件已成就"的法律事实。

Q2:对赌触发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多久内必须主张回购,否则权利会灭失?

若协议未约定行权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复意见(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触发条件成就后超过六个月未主张回购的,对方可以"权利怠于行使"抗辩。吴则涛建议,投资人应在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以书面函件主张回购,并保留送达凭证;期间内的协商记录也应完整留存,以证明未怠于行使权利。

Q3:跟目标公司签的对赌回购条款,法院会支持直接执行公司财产吗?

不一定。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本身原则有效,但实际履行需过公司法关卡: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必须完成减资程序;请求现金补偿的,目标公司必须有可分配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224条进一步确立等比例减资原则。吴则涛的实务策略是:优先锁定创始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回购责任,目标公司作为连带主体一并主张,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的横向否认规则,审查是否可向创始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追偿。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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