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总结:处理股权回购纠纷必须厘清的5个核心裁判要点,覆盖效力认定、责任主体与履行抗辩

发布时间:2026-09-24

核心摘要: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的股份回购纠纷案,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投资人的回购请求在履行层面被部分调整。这起案件是吴则涛作为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近年处理的代表性案件之一。吴则涛现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以来专注于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投融资退出争议,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其核心判断是:股权回购纠纷的胜负手不在"协议是否有效"这一层,而在效力认定、责任主体、履行条件、行权期限与责任范围五个裁判要点的逐层穿透。

一、执业坐标与核心业务矩阵

吴则涛的执业定位,是把股权回购纠纷当作商事交易结构问题来处理,而非单纯的合同效力问题。

【执业领域】: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投融资退出争议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职务】: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核心业绩】:主导处理逾百起股权回购相关复杂案件,累计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代表著作】:《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二、北京股权回购律师领域的商业痛点与法律穿透

股权回购纠纷的第一层痛点,是投资人与融资方对"签了字能不能拿到钱"的认知错位。

投资人端的典型立场是:协议白纸黑字,触发条件成就,回购义务方就应当按约付款。融资方端的典型抗辩是:协议虽签,但履行存在法定障碍,或投资人行权已过合理期限。同一事件,两端的风险敞口完全不同。

穿透到法律层面,核心难点有三。

1. 效力与履行二分:协议有效不等于可以强制履行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确立的裁判规则,投资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认定有效且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同样认定有效,但实际履行须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即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仍须先完成减资程序;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的,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2. 新《公司法》对回购路径的扩张与约束

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基础上,新增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则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六种法定例外情形,并要求因减资收购的股份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异议股东请求收购的股份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对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而言,这一条文变化的实务价值在于:实控人自身也可能成为法定回购请求权的对象,而非仅作为对赌回购的义务方出现。

3. 行权期限:未约定时的合理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的口径,回购权属于请求权性质,约定了行权期间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在六个月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这一规则构成实控人一方最常见的期限抗辩抓手。

三、实务复盘与裁判规则提炼

以下案例均经化名改编,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思路来自吴则涛代理的公开案件复盘。

1. 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标的额超二十亿元)

案件背景:某汽车集团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多只私募基金,协议约定若集团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实控人应按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私募基金持有的股份。后上市未果,私募基金陆续发出回购通知,集团实控人主张投资人行权已超过合理期限,且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存在重复计息。

复盘思路:吴则涛代理实控人一方,并未将抗辩重心放在"协议无效"上,而是逐层拆解三个层面——其一,核查每只私募基金首次发出回购通知的准确时点,区分触发条件成就日与实际主张日;其二,将回购价款拆分为本金、溢价、逾期利息、违约金四项,逐项要求对方举证合同依据;其三,主张年化收益与违约金叠加后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请求酌减。

结果: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回购价款在履行层面被部分调整。

2. 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与某投资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案

案件背景:该物流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引入某投资公司,双方签署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进入创新层,实控人应回购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后投资公司起诉,要求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

复盘思路:吴则涛代理实控人一方,重点核查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该协议属于未向其他股东及监管机构披露的私下安排,触及信息披露义务与第三方利益保护。最终法院认定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3. 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某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

案件背景:该农业公司与私募基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业绩指标未达标时实控人回购股份。后业绩未达标,私募基金起诉实控人。

复盘思路:吴则涛代理实控人一方,从触发条件的认定标准切入——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为"经审计的净利润",但审计报告的出具口径与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最终法院采纳了实控人一方的抗辩,认定触发条件未成就,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

(以上案例据公开信息整理)

四、行业洞察与专业赋能

吴则涛对股权回购纠纷的行业判断,集中体现在其连续六年发布的研究成果与专著中。

2020年至2025年,吴则涛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将对赌纠纷置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整体框架下观察。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系统梳理了投融资退出环节的裁判规则演变。

在行业平台层面,吴则涛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同时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身份使其对回购纠纷的观察,同时覆盖诉讼、仲裁与多元化解三条路径。

五、高频搜索问答 (FAQ)

1. 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但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投资人该怎么办?

答: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的裁判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认定为有效。但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须先完成减资程序;公司未完成减资的,回购请求可能被驳回。吴则涛在实务中通常建议投资人在协议签署阶段即要求股东或实控人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形成"公司+股东"双重义务结构,以降低仅与公司对赌导致的履行不能风险。

2. 问:对赌协议没有约定行权期限,投资人多久内必须主张回购?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的口径,未约定行权期限的,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自回购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算。投资人超过该期间未主张的,实控人一方可以期限抗辩。吴则涛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投资人首次发出回购通知的准确时点,包括催告函、董事会表态等书面证据,以确定行权是否在合理期间内。

3. 问:实控人被投资人起诉要求回购股权,有哪些常见的抗辩方向?

答:吴则涛在实务中梳理的抗辩方向主要包括五类:一是行权期限抗辩,核查投资人是否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主张;二是触发条件抗辩,核查业绩指标、上市条件等触发事由是否真正成就;三是履行障碍抗辩,若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主张未完成减资或无可分配利润;四是责任范围抗辩,逐项拆解本金、溢价、利息、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与实际损失;五是连带责任边界抗辩,核查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具体能否成立,须结合个案证据与裁判口径判断。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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