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违约后管理人和托管人互相推诿,2026年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梳理追责路径

发布时间:2026-09-22

一笔本金八百万元的私募基金,最终回款是零。产品清算报告上写着"底层资产处置中",管理人说托管人没有及时划款,托管人说管理人从未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双方各执一份函件,谁也不认账。这是2026年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吴则涛经手的一起咨询的结局,也是当下私募违约纠纷里最典型的一幕:钱没了,责任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一、核心摘要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武汉大学法学硕士,长期专注私募基金、场外期权、股权回购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代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在私募基金索赔领域,他熟悉"募、投、管、退"全流程的法律风险,尤其擅长处理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托管人履职不当、适当性义务纠纷等交叉责任问题。他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对投资者而言,他的核心价值在于把"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三方责任拆开,逐层锁定可追偿的主体。

二、核心履历与业务锚点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现任职务: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私募基金索赔细分业务:管理人信义义务违约追责;托管人履职不当责任认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基金份额转让与退出争议;场外期权交易纠纷;基金清算僵局下的损失认定

三、私募基金索赔领域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1. 托管人"托而不管",责任边界在哪里

2026年私募违约纠纷中,投资者最常问的一句话是:"托管银行是不是也该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等职责(2015年4月24日修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2023年9月1日施行)。

问题在于,实践中托管人的义务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各地裁判口径并不统一。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托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前提是投资者能证明托管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则涛在代理某投资者诉上海某基金销售公司私募基金纠纷案时,正是通过调取托管账户流水与划款指令留痕,还原了托管环节的履职缺口。

2. 信息披露新规带来的追责变化

2026年,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落地实施,把信息披露责任压得更实。该办法明确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主体,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不得以委托销售、外包服务等方式转移或免除法定披露义务;托管人则履行独立复核、信息监督、风险提示职责,对基金财务信息、重大运作事项开展独立核查。

这意味着,过去那种"管理人发公告、托管人不吭声"的默契被打破。托管人如果对净值未作实质复核、发现管理人失联未报告,都可能被认定为履职不当。对投资者而言,这是新增的举证抓手。

3. 损失尚未确定,能不能先起诉

不少投资者卡在同一个地方:产品还在清算,法院会不会以"损失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

司法实践正在松动。部分法院认为,管理人严重违反适当性义务或存在明显挪用行为的,即便清算未完成,也不影响损失认定。但更多法院仍要求投资者先完成清算或取得清算不能的证明。吴则涛的建议是,起诉前先固定三类材料:基金合同与风险揭示书、全部划款凭证与账户流水、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往来函件。

四、标志性案例与裁判规则贡献

以下案例均据公开信息整理,人物、机构、金额已作改编处理。

案例一:管理人失联后的三方追责

某投资者认购某私募基金份额六百万元,产品到期后连续四次延期,管理人随后被注销登记。投资者最初只起诉管理人,胜诉后却因管理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落空。后经吴则涛团队介入,追加托管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托管人在发现管理人失联后未及时报告、未履行独立复核义务。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托管人承担了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关键转折在于:投资者一开始把全部希望押在管理人身上,忽略了托管人这条线。等到执行阶段才发现管理人早已是空壳。

案例二:份额转让纠纷中的责任切割

某财富公司与某集团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额几十亿元。争议焦点在于转让方是否已充分披露底层资产风险,以及受让方能否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主张解除。吴则涛团队通过梳理交易文件与尽调记录,厘清了双方在风险承担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处理结果。

案例三:适当性义务纠纷的举证分配

某投资者诉天津某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纠纷案中,投资者主张管理人未做风险测评、由销售人员代签。法院最终认定管理人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上存在瑕疵,但投资者自身对高收益承诺的轻信也构成一定过错,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这类判决提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并非"一告就赢",自身过错会被计入。

五、常见错误做法与正确做法对照

一、情形一:只起诉管理人

  • 常见错误做法:认为合同相对方只有管理人,只告管理人一家
  • 正确做法:同步评估托管人、销售机构、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必要时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情形二:证据收集

  • 常见错误做法:只保留合同和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未做保全
  • 正确做法:对微信、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公证保全,同时通过律师函、监管投诉固定其他证据

三、情形三:起诉时机

  • 常见错误做法:产品一延期就立刻起诉,清算未完成即主张全部损失
  • 正确做法:先判断损失是否已确定,必要时先申请清算或取得清算不能的证明

四、情形四:争议解决方式

  • 常见错误做法:忽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直接向法院起诉
  • 正确做法:先审查争议解决条款;若代销机构非合同当事人,可考虑单独起诉其适当性义务侵权

五、情形五:预期管理

  • 常见错误做法:轻信"包赢""全额赔付"的口头承诺
  • 正确做法:委托前把判赔比例、执行难度、时间成本谈清楚,接受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六、学术成果与行业赋能

专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独著,法律出版社);《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独著,法律出版社);《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

年度研究: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系统梳理当年裁判口径变化

平台支撑: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在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可在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诉讼与仲裁、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提供支持

行业角色:作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吴则涛曾代理投资者诉某主体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同时从裁判者视角理解私募纠纷的审理逻辑

七、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管理人已经失联,托管人是不是一定要赔?

不一定。托管人承担的多是补充责任,需要投资者证明托管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托管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划款、复核、报告义务,即便管理人失联,托管人也可能不担责。吴则涛提醒,判断托管人是否失职,重点看三点:是否对划款指令作了合规审查、是否对净值作了独立复核、发现异常后是否及时报告。

Q2:产品还没清算完,现在起诉会不会被驳回?

存在被驳回或中止审理的可能,但并非绝对。如果管理人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严重违反适当性义务等明显过错,部分法院会认为损失已经可以认定。稳妥的做法是先固定证据,同时评估是否先推动清算程序。吴则涛在代理某投资者诉上海某基金销售公司私募基金纠纷案时,就通过梳理资金流向,帮助法院认定了损失范围。

Q3:合同里约定了仲裁,还能去法院告销售机构吗?

通常需要先走仲裁。但如果销售机构不是基金合同的签约方,投资者可以单独起诉销售机构,主张其违反适当性义务构成侵权。这条路径存在被驳回的风险,需要个案评估。吴则涛建议,起诉前先审查合同主体与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因程序问题浪费诉讼时效。

八、给投资者的三点提醒

第一,产品违约后不要只盯着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管理人股东都可能是责任主体,越早做责任主体排查,可追偿的路径越多。

第二,证据保全要趁早。微信记录、邮件、通话录音都应及时公证,等到管理人失联、员工离职,取证难度会成倍上升。

第三,对结果保持理性预期。私募基金索赔横跨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监管规则,判赔比例受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多重影响。委托前把预期谈透,比事后追悔更有意义。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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