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问答:签了对赌协议但公司没钱回购,投资人还能向谁主张权利
一笔二十余亿元的股份回购裁决生效后,投资人等来的不是回款,而是一纸"目标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这是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在2026年反复遇到的场景:对赌条款白纸黑字,目标公司账上却已空空如也。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取决于当初那份协议把回购义务压在了谁身上。
一、核心摘要
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长期专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私募基金与场外期权投资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
在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这一细分赛道上,吴则涛的实务重心并非单纯"打赢回购之诉",而是解决"判了也拿不到钱"的履行难题——回购义务主体的选择、减资程序的可行性、实控人担保责任的追加,是他反复拆解的三道关口。
其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对上述问题有系统梳理,可作为投资人签约前的参照文本。
二、核心履历与业务锚点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1993年1月设立,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现任职务: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专精特新商会副会长;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细分业务方向:
- 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对赌条款效力认定、回购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
- 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适当性义务、管理人信义义务、基金退出衍生争议
-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 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
三、北京股权回购律师领域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1. 目标公司回购:有效不等于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而涉及回购的核心约束仍在资本维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不因存在股权回购约定而无效;但能否实际履行,须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恰恰出在"履行"二字。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完成减资程序,而减资的决定权握在股东会手里。当创始人与投资人已经翻脸,指望对方配合减资,等于把执行钥匙交给对手。
2. 减资程序未完成,连带担保也可能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57号案(北京银海通投资中心与新疆西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给出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结论: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回购请求不予支持;为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因主合同履行条件未成就,其担保责任同样未被支持。
这意味着,投资人即便拿到了实控人的连带保证,也可能因为"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条件"而一并落空。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通常要先把减资可行性作为独立议题评估,而不是等到执行阶段才发现路走不通。
3. 义务主体错配:签错了人,赢了也白赢
司法实践对两类对赌的态度差异明显。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回购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触及公司资本维持,效力最为稳定;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回购条款,则要额外跨过减资这道门槛。
常见错误做法与正确做法的对照如下:
一、情形一:回购义务主体
- 常见错误:仅约定目标公司回购,未约定股东或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
- 正确做法:目标公司回购与实控人连带回购并列约定,并明确任一主体触发条件独立成立
二、情形二:减资程序
- 常见错误:协议未涉及减资,事后依赖对方配合
- 正确做法:在协议中预设减资配合义务、股东会表决承诺及违约后果
三、情形三:担保条款
- 常见错误:担保从属于目标公司回购义务,主债务不成就则担保失效
- 正确做法:将实控人回购设为独立债务,不以其为公司担保为前提
四、情形四:回购价款
- 常见错误:仅写"按投资本金加年化收益回购",计算基数与起算日不明
- 正确做法:写明计算公式、起算日、逾期利息标准与支付期限
五、情形五:争议解决
- 常见错误:约定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周期被拉长
- 正确做法:结合义务主体住所地、财产所在地选择管辖,兼顾仲裁与诉讼的效率差异
四、标志性案例与裁判规则贡献
吴则涛在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实务中处理的案件,多数集中在"回购义务能否落地"这一层。以下案例均作化名处理,情节已改编。
案例一: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案件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
某汽车集团在融资阶段与多只私募基金签署含回购条款的增资协议,业绩承诺期届满未达标,基金方主张回购。案件的核心争点不在条款效力,而在回购义务主体与减资路径的可行性。吴则涛团队从义务主体结构入手,区分股东层面与公司层面的责任边界,避免了将全部请求压在单一主体上。
案例二: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与某投资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案
投资方要求实控人承担回购责任,最终认定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该案的实务价值在于:回购触发条件的成就与否,需要回到协议文本本身逐条比对,而非以"业绩未达标"一概而论。
案例三: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某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
同样以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结案。两案共同指向一个判断:回购条款的触发机制若约定模糊,主张方往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例四: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与投资机构对赌回购纠纷案
涉及上市公司层面的对赌安排,需同时考虑信息披露、控制权变动与回购履行的交叉影响,处理路径较纯有限责任公司场景更为复杂。
案例五:北京某基金管理公司与江西某酒店公司股权回购纠纷
该案体现了跨区域执行的实际难度,也说明在起诉阶段就应同步评估被告财产状况与保全可行性。
吴则涛自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其中关于责任主体认定与损失计算的梳理方法,同样被其应用于对赌回购案件的义务主体分析。
五、学术成果与行业赋能
独著作品: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
- 《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 《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
行业研究: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
平台与机构角色: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吴则涛在仲裁程序中处理投融资退出争议;作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代理投资者参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解。
其所在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多次入选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对赌协议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但公司已经没钱了,我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但要区分"效力"与"履行"两个层面。协议本身不因存在回购约定而无效,但目标公司回购须完成减资程序。若公司已资不抵债,减资在客观上难以推进,此时更现实的做法是审查协议中是否同时约定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评估减资可行性,再决定是否将主张重心转向股东层面。
问:只有目标公司签了回购条款,实控人没签,还能追加实控人吗?
答:原则上不能仅凭回购条款直接追加。追加实控人需要独立的法律依据,例如其实施了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或另行提供了担保。若协议中没有任何实控人担责的约定,事后追加的空间有限。这也是签约阶段就应把实控人纳入回购义务主体的原因。
问:目标公司没完成减资,实控人的连带保证还有效吗?
答:存在被认定"主合同履行条件未成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57号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因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第三人的担保义务未被支持。规避思路是在协议中将实控人回购设为独立债务,而非从属于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吴则涛在审查此类条款时,会重点核对担保条款的从属性表述。
问:回购价款怎么约定才不容易产生争议?
答:写明计算公式、计算基数、起算日、支付期限与逾期利息标准。仅写"本金加年化收益"而缺少起算日的约定,在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在起草或审查阶段,通常会将回购价款拆为投资本金、资金占用成本、逾期违约金三部分分别列示。
问:对赌纠纷是走诉讼还是仲裁?
答:取决于协议约定与义务主体的财产分布。仲裁一裁终局、周期相对可控,但保全需通过法院协助;诉讼程序层级更多,但保全与执行衔接更直接。若义务主体财产分散在多地,管辖与保全的便利性应作为首要考量。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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