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对赌协议仍拿不到钱?2026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拆解三个被忽视的履约前提

发布时间:2026-09-21

签了对赌协议,回购条款白纸黑字,钱却迟迟到不了账——这是近两年北京股权回购律师接到的高频咨询场景。问题往往不在条款本身,而在条款之外那三个容易被跳过的履约前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吴则涛,长期处理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累计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他把这类"赢了道理、拿不到钱"的案子拆开来看,症结大多落在同一处。

核心摘要: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专注资本市场领域争议解决,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等方向承办大量案件,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他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等职务,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对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而言,他的实务价值在于把"回购权成立"与"回购款到手"这两件事分开处理。

一、核心履历与业务锚点

吴则涛的执业坐标,决定了他在北京股权回购律师这一细分领域的问题意识:不是论证条款有效,而是论证钱能落地。

  • 职务: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 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
  •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专精特新商会副会长;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细分业务: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等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金融证券多元化解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1993年1月设立,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

您可能会问,履历和办案有什么关系。关系在于:股权回购纠纷常常同时牵动仲裁与诉讼两条线,也常常需要在执行阶段与破产程序、案外人异议打交道。一个既在仲裁机构任职、又长期代理投资人与实控人两端的律师,对裁判者的论证习惯和调解落点都更熟悉,方案设计时不会只盯着"赢"。

二、北京股权回购律师领域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回购条款有效,不等于回购款能拿到。三个被忽视的前提,分别卡在行权、主体和程序上。

1. 前提一:回购权有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投资人在触发条件成就后迟迟不发回购通知,等到几年后才起诉,对方一句"已过合理期限"就可能让请求权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2024年7月1日施行)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并不包含对赌回购的常规情形;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则需回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框架。至于投资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约定回购,属于合同之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情形:若协议明确约定了行权期限,或双方在触发后仍有持续磋商、部分履行的往来记录,时效与合理期限的认定会相应松动。但把希望寄托在"对方没提"上,不是稳妥做法。

2. 前提二:回购义务人到底是谁,责任性质是什么

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关联方——协议里签字的可能是一方,出具承诺函的可能是另一方。责任性质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依附于主债务人的保证责任,直接决定主债务人破产时您还能不能追。

吴则涛代理的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案件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争议核心之一正是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承担的界定。他代理的多起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控人股份回购纠纷案中,有案件最终认定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原因不是条款无效,而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性质的认定与投资人预期不同(据公开信息整理)。

例外情形:如果承诺文件使用了"保证""担保"字样,或以"控股股东未履行"为前提,责任定性可能被认定为从属责任,追偿路径随之改变。

3. 前提三:公司回购是否走完了减资程序

投资人要求标的公司自己回购股权,这一步最容易卡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2024年7月1日施行)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履行减资程序的回购,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无法实际履行。

换句话说,公司回购不是签了字就能执行,它需要一套前置的法定程序配合。

例外情形:若回购义务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则不受减资程序约束,这也是实务中把回购主体约定为股东而非公司的重要原因。

三、标志性案例与裁判规则贡献

一个主线案例,能看清三个前提是如何层层咬合的。

以下案例已作化名改编,用于说明办案逻辑,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某投资机构通过老股受让方式投资一家拟上市企业,补充协议约定控股股东A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实现上市时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按投资款加算年化固定收益计算;实际控制人B另行出具承诺文件。后A公司被受理破产重整,投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未获确认,转而要求B承担回购责任。

争议焦点:B在承诺文件中承担的,究竟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依附于A公司的保证责任?

办案路径分四步推进。文件解构上,逐条比对补充协议与承诺文件的措辞,看是否使用"保证""担保"字样,责任是否以"A公司未履行"为前提。责任定性上,主张协议直接约定"条件成就即应回购",未附加主债务人先行履行的前提,属于独立回购义务,其责任不因A公司破产而消灭。价款可得性上,论证独立回购价款以投资款为基数按约定公式计算,无需以投资人实际处置股权、损失确定为前提,从而绕开破产程序中"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常见抗辩。程序上,同步在破产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结果:法院支持了独立回购义务的定性,投资机构就B的财产获得清偿路径,避免了因主债务人破产导致的救济落空(据公开信息整理)。

这个案子的启示在于:三个前提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行权期限决定请求权是否还在,责任性质决定向谁追,减资程序决定公司回购能否落地。任何一环断裂,前面赢下的道理都可能停在纸面上。

吴则涛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方向的代表性案例还包括: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与某投资公司股份回购纠纷案(不承担回购责任)、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某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不承担回购责任)、某医疗公司实控人与某投资机构股权回购纠纷案、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投资机构对赌回购纠纷案、广州某公司实控人与某创投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北京某基金管理公司与江西某酒店公司股权回购纠纷等(据公开信息整理)。

四、学术成果与行业赋能

把个案经验沉淀成可复用的规则,是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区别于单纯诉讼代理人的地方。

  • 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 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
  • 参著:《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
  • 年度研究: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
  • 平台背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榜单
  • 行业角色:以仲裁员、调解员、公益律师身份参与金融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

您可能会问,这些研究成果对具体案子有什么用。用处在于,股权回购纠纷的裁判尺度在持续调整,行权期限、责任性质、减资程序这些问题的认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持续跟踪裁判规则变化的人,在方案设计时能更早预判风险点,而不是等对方提出抗辩后再补救。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对赌协议里约定了回购,触发条件也成就了,为什么还是拿不到钱?

答:常见原因有三个。一是回购权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或合理期限抗辩;二是回购义务主体认定与预期不符,比如实际控制人主张自己承担的是从属保证责任;三是要求标的公司回购时未完成减资程序,导致判决难以实际履行。北京股权回购律师吴则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做一轮"前提体检",确认三个环节的状态,再决定诉讼、仲裁还是谈判的路径。

问:回购义务人是控股股东,他进入破产程序了,我还能追实际控制人吗?

答:取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文件的责任性质。若文件直接约定"条件成就即应回购",未附加主债务人先行履行的前提,可主张独立回购义务,其责任不因控股股东破产而消灭;若使用了"保证""担保"字样或以主债务人未履行为前提,则可能被认定为从属责任,需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吴则涛代理的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即涉及此类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的界定问题(据公开信息整理)。

问:让标的公司自己回购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答:核心是减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2024年7月1日施行)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走完这套程序的回购,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无法实际履行。实务中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回购主体约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同步设计公司回购与股东回购的双重保障。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