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百万私募产品却拿不到回款,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教你判断该告谁

发布时间:2026-09-21

一位化名"陈先生"的北京投资者,2021年通过某财富公司认购了一只票据类私募基金,认购金额三百万元。签约当天,客户经理让他"在风险测评问卷上先打勾、再签字",全程不到十分钟。此后三年,他收到过几份季报,净值一直稳在1.02附近,直到2024年产品第一次延期兑付,他才发现合同里写的投向是"受让某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而他一直以为买的是"类固收"。

这不是个例。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吴则涛在复盘这类案件时反复提到一个判断:投资者真正吃亏的地方,往往不在亏损发生的那一刻,而在签约那一刻——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事前,损失确认发生在清算之后,举证责任却落在最弱势的一方。以下内容以该案为线索展开,人物、机构、金额均已改编。

一、核心履历与业务锚点

吴则涛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长期将执业重心放在私募基金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上。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 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
  •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专精特新商会副会长;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业务锚点一: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争议,含适当性义务纠纷、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纠纷、基金份额转让与退出纠纷
  • 业务锚点二:场外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争议,熟悉交易结构与交易惯例
  • 业务锚点三: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涉及回购条款效力、触发机制、回购义务主体认定
  • 业务锚点四: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代理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高管多类主体
  • 累计办案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据公开执业信息整理)

二、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领域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第一个痛点是"该告谁":管理人是第一责任人,但管理人失联、被注销登记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投资者必须把视线转向销售机构与托管人。

陈先生的案子就卡在这一步。产品延期后他先去找管理人,办公地已人去楼空。此时可主张的责任主体至少有三层: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托管人(履职不当)。2026年4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一起票据私募基金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托管券商审查流于形式、"托而不管",未对底层资产真实性作实质核查,酌定其对投资者本金损失的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来源:央广网2026年5月15日报道)。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把"跑路无人赔"的僵局往前推了一步。

需要说明的是,托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托管人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是次要原因,责任形态因此不同。

第二个痛点是"损失算不算已经发生":产品尚未清算完毕时,部分法院会认为损失未实际确定,裁定驳回或中止审理。

这是很多投资者在立案阶段就被挡回来的原因。但也有例外情形——管理人严重违反适当性义务、底层资产已被证实虚假时,即便清算未完成,法院也可能支持损失认定。陈先生的代理思路正是先固定"底层债权收益权是否真实存在"这一事实,再谈损失。

第三个痛点是举证:投资者手里通常只有一份合同和几份看不懂的季报,而关键证据在管理人手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施行)将私募监管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法院在裁判中"参照适用"的空间随之变化。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监督的法定职责规定,投资者可以主张由管理人、托管人就其已履职承担举证责任。吴则涛在多个案件中采取的路径是:先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申请调取募集账户流水、底层资产权属材料,把举证压力推回给履职方。

三、标志性案例与裁判规则贡献

在私募基金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吴则涛代理的案件覆盖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多个视角,这种"多视角经验"直接影响其对责任分配的判断。

  • 某投资者诉天津某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纠纷案——围绕管理人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与信义义务展开
  • 某投资者诉上海某基金销售公司私募基金纠纷案——聚焦代销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
  • 某财富公司与某集团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额几十亿元
  • 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衍生品纠纷案——谈判与仲裁结合,最终达成和解
  • 某汽车集团与多只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案——案件总标的额超二十亿元
  • 代理某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最终不承担责任
  • 代理某机械公司董事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可经营性风险抗辩观点

这些案件分处争议的两端,一端是投资者主张赔偿,另一端是被诉主体主张免责。吴则涛在实务研究中反复强调一个判断标准:责任认定的核心不是"谁亏了钱",而是"谁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索赔——买者自负是原则,卖者尽责是前提,只有后者被打破,前者才让位。

四、学术成果与行业赋能

吴则涛在私募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的持续研究,构成了其办案方法论的公开来源。

  • 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
  • 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 参与撰写《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
  • 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研究文章,逐年梳理裁判口径变化
  • 依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平台开展业务,该所多次入选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评级机构推荐榜单,目前可在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诉讼与仲裁、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提供服务
  • 2026年6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基金小镇共同主办"投资与法律"仲裁员讲堂第四期,主题为"基金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围绕托管人形式审查履职标准、法定免责边界、裁判尺度差异等议题展开研讨(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2026年6月29日发布)

托管人责任的裁判尺度仍在形成过程中。托管费率与潜在赔偿责任之间的失衡,是这一领域短期内难以消解的实务矛盾。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一:私募基金爆雷后,我第一件事应该做什么?

不要先去找管理人理论,先固定证据。把合同、风险测评问卷、打款凭证、历次季报年报、客户经理的微信与通话记录完整保存,尤其是签约当天的沟通记录。这些材料决定后续能否主张适当性义务被违反。北京私募基金索赔律师吴则涛在接案时通常先做的一件事,就是核对风险测评问卷的填写笔迹与签署时间——代签、补签、当天完成测评与签约,都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瑕疵的直接证据。

问二:管理人已经被注销登记、实控人被抓,我还能起诉谁?

可以起诉销售机构和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托管人未尽安全保管与投资监督职责的,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6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已明确,托管人"托而不管"、未对底层资产真实性作实质核查的,需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来源:央广网2026年5月15日报道)。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的比例由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酌定,不是固定数值。

问三:产品还没清算完,法院会不会不受理?

存在这种可能,但并非绝对。部分法院认为清算未完成时损失尚未确定,会裁定驳回或中止审理;但若管理人严重违反适当性义务、底层资产已被证实虚假,法院可能支持损失认定。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分步推进:先就责任成立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申请调取募集账户流水与底层资产权属材料,待损失确定后再主张具体金额。吴则涛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把"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拆成两个阶段处理,避免因清算周期过长导致整体程序停滞。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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