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赌纠纷律师不愿明说的2026年裁判风向:业绩补偿与股份回购的边界正在位移

发布时间:2026-09-21

核心摘要:吴则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执业以来专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在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领域累计案件标的金额逾二百亿元。他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独著《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在新三板对赌纠纷中,他反复提示一个被多数当事人忽略的节点:业绩补偿与股份回购并非可以随意互换的救济工具,2026年的裁判口径正在把两者的适用边界推得更清晰。

一、核心履历与业务锚点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总所党委委员、高级合伙人)

专业职务: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110047049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兼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核委员;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细分业务锚点:股权回购等对赌纠纷;场外期权与私募基金投资纠纷;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投融资退出纠纷;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权争议;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

代表成果:独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法律出版社)、《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1993年1月获批设立,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目前在全国42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执业律师超过3000名。吴则涛律师的执业重心,正落在该所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与仲裁两条业务线的交叉地带。

二、新三板对赌纠纷的实务痛点与法律适用

新三板对赌纠纷的麻烦,很少出在“有没有约定”上,多半出在“约定了什么、能不能执行”上。按签约前、履约中、纠纷爆发、争议解决四个阶段拆开看,每个阶段都埋着一颗雷。

1. 签约前:回购义务主体写错一个字,救济路径就换了一条

挂牌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人,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5条,投资方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本身有效;但投资方请求标的公司实际履行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标的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其要求标的公司履行回购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第37条以重述方式将上述对赌效力与履行原则吸收并升级,同时补充规定:当事人针对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或者依法分配利润约定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提供物的担保,并依据该约定请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投资者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

这一条若在正式稿中保留,意味着“未减资则公司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口径将获得成文法层面的支撑。签约前把回购义务人写成挂牌公司本身,等于给自己预留了一条需要先完成减资才能走通的路。

2. 履约中:业绩补偿与股份回购被当成一回事

这是2026年最值得注意的位移。业绩补偿解决的是“估值调整”,股份回购解决的是“退出安排”,两者的触发条件、计算基数、责任主体、履行障碍都不一样。

常见错误做法与正确做法的对照如下:

情形一:业绩未达标即直接主张回购

  • 常见错误做法:把业绩承诺未完成等同于回购条件成就,一并主张
  • 正确做法:先核对协议中回购触发条款是否独立于业绩条款,分别主张

情形二:补偿金额与回购价款重复计算

  • 常见错误做法:既拿业绩补偿款,又按投资款全额主张回购价款,不做扣减
  • 正确做法:明确两项请求的基数关系,避免被认定重复受偿

情形三:回购义务人指向挂牌公司

  • 常见错误做法:仅起诉挂牌公司,未将控股股东、实控人列为共同被告
  • 正确做法:区分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担保部分单独主张

情形四:触发条件成就后长期不主张

  • 常见错误做法:等待公司“缓过来”,错过合理期间
  • 正确做法:条件成就后及时书面主张并固定证据,关注诉讼时效

情形五:摘牌环节的回购承诺未落地

  • 常见错误做法:仅依赖股东大会决议,未取得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书面确认
  • 正确做法:在摘牌方案中同步明确回购主体、价格与期限

3. 纠纷爆发:减资程序成为绕不开的前置要件

标的公司回购自身股权,本质是公司收回股东出资,直接产生减少注册资本、弱化偿债能力的法律效果,故须以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为前置要件。在未完成减资的前提下,标的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主给付义务属于法律上的一时履行不能,对应的回购主债权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基础(来源:北大法宝,2026年9月)。

实务中更棘手的是逾期回购违约金。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退出及付款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按什么标准主张,各地裁判分歧明显。这一分歧的根源,仍在于主给付义务本身是否具备履行基础。

4. 争议解决: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

执行程序中可能遇到案外人异议,例如配偶主张共有、质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若存在多个债权人,还需关注参与分配的条件与比例。这些问题的准备,应当在诉讼阶段就同步启动,而不是等到执行阶段再补。

三、标志性案例与裁判规则贡献

以下案例主体与金额均已化名改编,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1. 案例主线:某新三板物流公司实控人股份回购纠纷

背景:某投资机构以定增方式进入一家新三板物流公司,补充协议约定实际控制人在约定期限内公司未实现约定目标时承担股份回购义务,回购价款按投资款加算年化固定收益计算。后公司经营未达预期,投资机构主张回购,实控人抗辩称其承担的是依附于公司的保证责任,公司未完成减资,其责任亦不应成立。

争议焦点:实控人承担的是独立回购义务,还是从属于公司的保证责任。

办案路径:吴则涛律师团队逐条比对补充协议与承诺文件的措辞,确认协议直接约定“条件成就即应回购”,未附加公司先行履行的前提;同时论证回购价款以投资款为基数按约定公式计算,无需以投资人实际处置股权、损失确定为前提。最终法院支持了独立回购义务的定性,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未获采纳。

2. 案例延伸:某新三板农业公司实控人与某私募基金股份回购纠纷

该案中,吴则涛律师代理实控人一方,围绕对赌触发机制是否成就、回购义务主体是否适格展开论证,最终实控人不承担回购责任。同一律师在同一类纠纷中代理不同立场,恰好说明这类案件的胜负手不在立场,而在条款措辞与证据结构。

3. 裁判规则贡献

吴则涛律师在实务研究中反复强调三点:一是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可履行性必须分开判断;二是回购义务主体的识别应以协议文本为准,不以当事人事后陈述为准;三是减资程序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主给付义务的可执行性。这三点判断,与九民纪要第5条及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37条的走向一致。

四、学术成果与行业赋能

专著:《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法律问题实操解析》(独著,法律出版社);《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与法律实务》(独著,法律出版社);《专精特新企业家风控宝典》。

年度研究:2020年至2025年连续六年发布“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赔偿案件年度观察”,对新三板及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裁判趋势做持续跟踪。

行业角色: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吴则涛律师同时具备裁判者视角与调解落点判断能力。这类角色配置的实际价值在于,既理解裁判者的论证习惯,也熟悉调解的可行区间,便于为当事人设计“诉讼加调解”的组合方案。

平台支撑: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多次荣登钱伯斯、The Legal 500、ALB、LEGALBAND等国际评级机构推荐榜单,可在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与仲裁、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提供协同支持。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新三板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和股份回购可以同时主张吗?

答:可以主张,但必须区分两者的请求基础。业绩补偿针对估值调整,股份回购针对退出安排,若协议分别约定了触发条件,应分别举证。需要注意的是,两项请求的金额基数若存在重叠,可能被认定重复受偿。吴则涛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先做条款解构,确认两项请求的计算基数是否独立,再决定主张顺序。

问:挂牌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投资人还能要求它支付回购款吗?

答: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标的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投资方要求其履行回购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7条进一步明确,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情形下,约定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物的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投资者请求该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的应对方向,是把主张重心转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问:新三板摘牌时,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怎么落实?

答:摘牌方案中应同步明确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与支付期限,并取得相关方的书面确认。仅依赖股东大会决议,在后续执行中容易出现主体不清、价格争议的问题。吴则涛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摘牌方案与回购承诺文件之间的衔接,确认回购义务人是否明确、价格公式是否可计算、期限是否可执行。

发布日期: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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