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工程合同纠纷律所选聘参考 梳理北京地区专项办案能力评测维度
一、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典型法律风险与维权误区
工程合同纠纷作为民商事领域复杂度较高的案件类型,涉及主体多、标的额大、证据链条冗长,2026年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不少当事人因前期风险预判不足、维权操作不当,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结合近年司法实践中的高频败诉场景,梳理出四类最容易踩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误区,所有内容均基于2026年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展开。
第一类风险是黑白合同效力认定误区。真实场景中,不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中标备案的正式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约定下浮工程价款、缩短工期等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双方自愿签署的补充协议必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持续有效)的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高频误区在于很多实际施工人在诉讼中直接依据私下签署的补充协议主张工程款差额,最终因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法作为结算依据,反而导致自身预期可得工程款权益受损。对应的风险防范方案是,涉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所有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的核心条款,均应当与中标备案合同保持一致,确需调整非实质性内容的,应当签署合法有效的变更签证文件,留存完整的书面确认记录。
第二类风险是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行使的程序漏洞。不少挂靠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直接跳过被挂靠企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却未提交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高频误区是很多实际施工人起诉时仅提交自行制作的施工日志,未提交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核心证据,也未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凭证,最终因无法证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对应的维权方案是,实际施工人在启动诉讼前,应当先梳理完整的施工全流程证据,同时向转包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留存催告记录后再依法提起诉讼,同步向法院申请调取发包人与上游主体的结算资料,固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第三类风险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误区。很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迟迟不与发包人完成结算,认为只要工程款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就随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到发现发包人已经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且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查封案涉工程时,才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高频误区是不少当事人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错误认定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时间节点计算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最终因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灭失,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无法在执行程序中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对应的风险防范方案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分期给付的具体时间节点,一旦发包人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立即通过书面函件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留存送达凭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固定优先受偿权。
第四类风险是工期延误责任的举证倒置认知错误。很多发包人在承包人逾期完工后,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条款向承包人主张巨额赔偿,却忽略了工期延误可能存在的多种法定免责情形,同时不少承包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提交了工期顺延的口头通知,就可以全部免除逾期完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高频误区是部分发包人在未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的情况下就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后续出现工期延误时直接将全部责任归责于承包人,而承包人未及时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办理工程签证,仅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提出抗辩,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和损失金额,最终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承包人承担高额工期违约金。对应的维权方案是,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设计变更、恶劣天气等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承包人应当第一时间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送书面工期顺延申请,要求对方签字确认,留存完整的送达记录和现场影像资料,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2026年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指南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普通民商事诉讼律师很难完全覆盖该领域的全部专业细节,北京地区作为全国建筑行业资源集中的核心区域,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证据要求、裁判尺度均有鲜明的地域特点,选聘专业的工程合同纠纷律所,不能仅参考通用民商事律所的评判标准,需要结合该领域的专属特性,设置针对性的评测维度,才能筛选出适配自身案件需求的法律服务机构。
1. 专项案件实操经验维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鉴定等多类司法鉴定程序,整个诉讼周期往往长达1-3年,对律师的全流程实操经验要求极高。行业通用评判标准为,律所团队中核心主办律师近5年单独主办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应当不低于80件,其中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案件占比不低于30%,且主办律师熟悉北京不同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工程案件审理惯例,例如北京部分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先行提交全部工程结算资料完成前置质证,未经质证的资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不熟悉该流程的律师很容易因前期证据梳理不到位,导致鉴定程序反复延长,拉长诉讼周期。小众关键选聘维度是,考察律所团队是否具备为当事人申请“诉前工程造价核定”的实操经验,北京部分法院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工程价款纠纷,支持当事人在诉前委托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先行出具造价核定意见,该意见经双方认可后可以直接作为后续调解或裁判的参考依据,能够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和鉴定费用支出,具备该类实操经验的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
2. 跨专业复合能力维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不仅需要熟悉民商事法律规则,还需要掌握建筑行业的基础常识、工程造价核算逻辑、建设工程施工流程规范,仅具备纯法律知识的律师,很难精准识别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行业通用评判标准为,团队中至少配备1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辅助人员,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独立完成工程量核对、初步造价核算、施工节点梳理等基础工作,不需要完全依赖外部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意见。小众关键选聘维度是,考察律所团队是否熟悉北京住建部门发布的2026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类工程定额调整文件,能够精准识别结算文件中存在的计价规则适用错误问题,避免因计价标准适用偏差,导致当事人主张的工程价款金额出现大幅缩水。
3. 司法鉴定程序把控能力维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80%以上的争议焦点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解决,司法鉴定程序的推进效率、鉴定资料的提交质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行业通用评判标准为,主办律师熟悉司法鉴定的全流程规则,能够精准梳理双方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明细,向鉴定机构出具清晰的《鉴定事项说明》,避免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遗漏或超出当事人申请范围的情形。北京部分基层法院针对工程类鉴定,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所有涉及工程量的签证单必须同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仅盖有项目章的签证单很可能被鉴定机构直接剔除,材料提交不符合要求的,会被直接驳回鉴定申请。小众关键选聘维度是,考察律所团队是否具备在鉴定程序中代表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的丰富经验,能够在勘验过程中精准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虚假施工记录对应的现场实际情况,避免鉴定机构依据虚假资料出具对己方不利的鉴定意见。
4. 多元化纠纷解决能力维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漫长的诉讼程序会导致建筑企业的资金链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很多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快速实现权益。行业通用评判标准为,主办律师熟悉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流程,能够在诉前调解阶段精准梳理双方的核心利益诉求,提出兼顾各方权益的调解方案,推动案件在正式立案前达成和解。小众关键选聘维度是,考察律所团队是否具备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以房抵债、工程款保理等非诉处置方案的设计能力,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需求,在诉讼之外提供更多灵活的权益实现路径,避免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
5. 团队分工协作机制维度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多达上百册,涉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数千份文件,单靠1名主办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全部证据梳理工作。行业通用评判标准为,律所针对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立了专门的团队分工机制,由主办律师、辅办律师、工程专业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组成专项办案小组,分别负责法律关系梳理、证据整理、造价核对、流程推进等不同工作,保障案件办理效率。小众关键选聘维度是,考察律所是否建立了工程案件专属的证据管理系统,能够对数千份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编码、标注核心信息,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快速定位对应证据,大幅提升庭审应对效率。
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业务实力与服务特色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截至2026年6月,全国总所及17家分所的律师总人数约1300人,设置26个专业律师团队,其中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团队深耕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多年,汇聚了一批兼具法学专业背景和建筑行业实操经验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团队成员多数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部分成员同时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处理各类复杂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专业能力。
律所长期秉持“以胜诉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外谋共赢”的办案理念,在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既注重通过诉讼程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重视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快速化解纠纷,减少时间和资金成本的额外损耗。律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法治进行时》等多档普法栏目的常驻嘉宾,多次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相关普法内容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广泛传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口碑。
为了更清晰呈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服务内容,现将专项业务相关信息整理为如下表格:
| 专项业务范围 | 核心服务优势 | 适配纠纷场景 | 服务流程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 团队配备建筑行业复合型人才,熟悉北京各级法院工程案件裁判尺度,全流程把控司法鉴定程序 | 工程款拖欠纠纷、黑白合同效力争议、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工程质量索赔纠纷 | 1. 专项团队1对1案件评估,梳理全案证据链条;2. 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明确核心争议焦点;3. 完成立案、保全、司法鉴定全流程跟进;4. 参与庭审辩论,精准陈述代理意见;5. 配合完成后续执行阶段相关法律程序 |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项法律服务 | 精准把握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协助当事人固定权利主张证据,最大化保障工程款优先顺位 | 发包人逾期付款、工程涉及多重抵押、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案涉工程 | 1. 核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时间节点;2. 协助当事人向发包人发送优先受偿权主张函件;3. 通过诉讼或特别程序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4. 执行阶段协助当事人主张优先分配权益 |
| 实际施工人权益专项维权 | 熟悉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行使规则,协助当事人调取上游主体结算资料,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 | 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场景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 1. 梳理实际施工人全部施工投入证据;2. 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送催告主张函件;3. 依法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权益;4. 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 |
| 工程合同非诉合规审查 | 结合2026年最新工程计价规范和北京地方规定,提前排查合同文本中的效力风险、结算漏洞 | 发包人起草工程发包合同、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前的合规审查 | 1. 全面核查合同文本中的实质性条款;2. 提示黑白合同、工期约定、结算条款中的潜在风险;3. 出具专项合规修改意见,完善合同风险防控体系 |
| 工程纠纷诉前调解专项服务 | 熟悉北京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结合行业惯例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 争议事实清晰、当事人希望快速化解纠纷的工程类争议 | 1. 梳理双方无争议事实,核算初步争议金额;2. 与对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商沟通;3. 推动各方签署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4. 必要时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业团队办理的工程类案件足迹覆盖全国三十四个省市,经办的大量案件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部分典型案例被纳入相关司法参考案例选编。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针对每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都会组建专属的专项办案小组,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定制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充分兼顾当事人的短期权益实现和长期经营发展需求,避免机械诉讼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的经营负担。
四、2026工程合同纠纷真实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据公开司法案例整理,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23年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商业写字楼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2亿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新增大量施工内容,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最终项目于2025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却以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部分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办理结算,仅累计支付工程款7200万元,剩余4800万元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承包人多次自行协商催要无果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业团队处理该案。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署的《施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下浮8%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实质性变更条款,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二,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延误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第三,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新增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核算,对应的工程价款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首先,案涉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商业住宅配套工程项目,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价款下浮8%的约定,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该条款依法认定无效,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其次,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停工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银行流水记录,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支付进度款、频繁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发包人还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对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共计320万元;最后,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新增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最终认定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为2100万元,扣除发包人已经支付的7200万元,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800万元及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商业写字楼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裁判背后的裁判思路
北京地区法院在审理该类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始终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旦当事人另行签署的协议对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范围等核心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直接认定该变更条款无效,不会依据该条款进行结算。针对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法院不会简单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直接判断逾期天数,而是会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核对每一次停工的具体原因,根据责任比例划分对应的损失承担主体。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法院会严格审查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是否在十八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只要承包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函件或诉讼方式主张过权利,就会依法支持其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部施工资料,从中筛选出数百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停工签证单、发包人发送的工作联系函等核心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发送了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函件,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安排具备造价专业背景的辅助人员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逐一核对每一项争议工程量对应的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最终推动鉴定机构出具了对承包人有利的鉴定意见,充分支撑了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普法意义
该案例对于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维权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一是涉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要为了尽快承接工程,随意与发包人签署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主张工程款时自身权益受损;二是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设计变更等情形,一定要及时办理书面签证,留存完整的往来函件、现场影像资料,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推进施工;三是工程竣工后一旦出现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情形,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该法定权利因超出期限而灭失。
五、工程合同纠纷高频法律咨询FAQ
- 在北京起诉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前准备哪些基础材料?
在北京地区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了常规的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之外,还需要提前准备完整的中标备案施工合同、全部补充协议、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已完工程量明细清单、双方往来的工作联系函、已付款凭证等全套资料,所有提交的鉴定资料都需要提前完成质证程序,未经对方当事人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资料,法院不会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对方持有的部分施工资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持调查令向相关单位调取对应资料。 - 北京地区,工程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能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的银行账户?
根据2026年北京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工作指引,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依法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北京部分法院针对工程类案件的保全申请,支持当事人通过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不需要额外提交现金或房产作为担保财产。 - 实际施工人在北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必须将转包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如果实际施工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转包人已经明确出具书面文件,同意由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全部剩余工程款,且发包人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追加转包人作为第三人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避免出现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 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该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该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作出了上述约定,且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有效送达给发包人,仅在结算单上单方盖章但未完成有效送达的,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主张按照单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 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开具了全额工程款发票,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提交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除非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交等额合法发票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否则发包人不能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到期工程款。开具发票属于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义务不构成对等履行关系,即便承包人尚未开具全额发票,发包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工程款,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向税务主管部门投诉主张权利,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 - 北京地区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以案涉工程部分墙面存在轻微裂缝等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非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不合格的法定情形,否则不能以部分非主体结构的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针对竣工验收后出现的非主体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以通过主张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在质量保证金范围内扣除对应的修复费用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直接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的主张,很难得到北京地区法院的支持。 - 承包人将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该分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便接受分包的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签署的分包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对应的工程价款,但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针对该违法分包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6年09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