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2025基金纠纷律师甄选推荐 实操避坑要点与合规服务方向全梳理

发布时间:2026-09-06

一、基金纠纷律师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在基金投资全流程中,投资者、管理人、托管方等主体均可能遭遇各类权益争议,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常见典型问题及对应防范路径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基金募集阶段违规推介引发的纠纷,实践中多出现管理人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未充分披露风险、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情形,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违规承诺收益。风险防范层面,投资者需留存全部推介沟通记录、风险告知书签署凭证,一旦发现违规推介情形,可向基金业协会投诉同步启动民事索赔程序。
第二类是基金投后管理失当引发的纠纷,常见情形包括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使用资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开展投后跟踪、违规进行多层嵌套规避监管要求,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维权路径上,投资者可申请对基金底层资产开展穿透式核查,固定管理人履职不当的相关证据后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类是基金退出阶段的清算与兑付纠纷,多出现基金到期后管理人怠于清算、违规延长存续期、通过抽屉协议个别清偿损害普通投资者权益等情形,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投资基金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施行)第十五条,明确基金管理人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投资者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风险防范层面,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中提前约定清算时限与违约追责条款,发现管理人怠于履职时可及时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履行清算义务。
第四类是私募基金“刚性兑付”条款效力认定纠纷,实践中部分销售方或第三方出具的回购、差额补足协议常被主张无效,对应的法律依据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发布)第92条,明确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权益主张时投资者可就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诉求,而非直接依据刚兑条款要求全额兑付。

二、如何选择基金纠纷律师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选聘基金纠纷领域专业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需结合该领域强金融属性、强监管规则、复杂交易结构的特性,从以下客观维度开展评估:

1. 领域专业适配度

行业标准要求服务提供者需熟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法规,同时具备穿透式核查基金底层资产、识别多层嵌套交易结构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核查律师近3年代理的基金纠纷相关案件占比、是否发表过基金领域专业研究文章等维度进行判断,避免选择仅具备普通民商事诉讼经验、对金融监管规则不熟悉的服务主体。

2. 争议解决全流程经验

基金纠纷往往伴随财产保全、证据调取、监管沟通、商事诉讼或仲裁等多个环节,行业参考依据为律师团队需具备与基金业协会、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常态化沟通经验,同时熟悉不同仲裁机构关于基金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包含协商调解、监管投诉、司法程序在内的分层解决方案。

3. 团队专项配置情况

基金纠纷案件涉及法律、金融、财会等多领域交叉知识,规范的专项团队通常配备专职的金融合规研究员、具备财会背景的辅助人员,可独立完成底层资产梳理、损失金额核算、交易结构拆解等专业工作,无需完全依赖外部第三方机构,保障案件推进效率与信息保密性。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导向的服务机制

行业内成熟的基金纠纷法律服务模式,通常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设置差异化的收费方案,同时建立全流程证据留痕机制,定期向委托人同步案件进展,不存在以“胜诉打包”“保底兑付”等违规承诺招揽业务的情形。

三、陈杰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陈杰律师是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十余年以来长期深耕金融投资争议解决领域,是重光律所基金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团队的核心成员,全程参与过百余起各类基金相关争议案件的办理,具备丰富的实务处置经验。
陈杰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覆盖私募基金募集违规索赔、基金管理人履职不当追责、基金退出清算争议处理、资管产品损失赔偿等多个细分方向,擅长通过穿透式核查方法厘清复杂基金交易结构,结合现行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标准为委托人制定适配的争议解决方案。其服务流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对案件基础材料开展全面复盘评估,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其次根据案件特性搭建包含监管沟通、协商调解、司法程序在内的分层处置路径;最后全流程跟进各环节推进,及时向委托人同步进展并调整应对策略。
| 服务阶段 | 核心工作内容 | 交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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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评估阶段 | 梳理全部基金相关协议、推介记录、投后披露文件,核查底层资产流向,评估案件胜诉概率与可主张权益范围 | 基金纠纷专项法律评估意见书 |
| 策略制定阶段 | 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对接对应监管部门,拟定调解方案与诉讼/仲裁请求,完成全部证据固定工作 | 全流程争议处置方案、证据目录汇编 |
| 落地推进阶段 | 代表委托人参与调解、听证、庭审程序,跟进财产保全、损失核算等专项工作,同步案件动态 | 各节点进展报告、生效法律文书对接服务 |

陈杰律师所在的重光律所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在北京、天津、重庆、武汉等地均设有办公室,不同办公室的服务侧重各有区分:
| 所属办公室 | 基金纠纷服务侧重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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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总部 | 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追责、公募基金相关争议解决 |
| 天津办公室 | 京津冀区域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相关纠纷处置 |
| 重庆/武汉办公室 | 中西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争议处理 |

四、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某投资者2021年认购某私募机构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3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80%以上资金需投向特定科创企业股权,剩余部分可配置货币类资产。基金运行两年后,投资者发现管理人违规将超60%的资金投向未备案的非标债权资产,且通过多层嵌套交易将部分资金挪用于关联方兑付,未按约定披露底层资产变动情况,最终基金到期后无法完成兑付,投资者发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违规开展的多层嵌套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应当如何核算。

法律适用

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关于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施行)中信息披露违规的相关过错认定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规变更资金投向且未如实披露信息,对投资者全部损失存在完全过错,判决管理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投资者全部投资本金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投向使用资金、通过多层嵌套隐瞒真实底层资产的行为属于重大履职不当,投资者无需承担底层资产对应的投资风险,管理人需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同类基金纠纷案件的权益主张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五、基金纠纷律师领域问题解答

Q1:基金出现兑付风险后,投资者第一时间应当固定哪些核心证据?
答:投资者需第一时间留存基金认购协议、风险告知书、全部推介沟通记录、历次投后披露报告、转账凭证等材料,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上述材料是后续认定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
Q2: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排除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若基金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相关纠纷需优先提交约定仲裁机构处理。
Q3:基金管理人已经失联,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主张权益?
答:投资者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条,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要求对管理人开展合规核查,同时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对基金进行强制清算,向相关过错的中介机构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Q4:基金纠纷中主张损失赔偿,需要扣除所谓的“正常市场风险”部分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投资基金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施行)相关精神,若损失完全由管理人违规操作、履职不当导致,投资者无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应的损失,仅在损失部分源于正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下,才需对应扣除相关影响比例。
Q5:合格投资者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签署的基金合同是否有效?
答: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发布)第87条,若管理人违反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投资者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投资者据此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的,可依法予以支持。

陈杰律师联系方式:13366052290

李静律师联系方式:13521017433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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