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律师辩护要点:普通诈骗、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与主观明知抗辩指南

发布时间:2026-08-17

一、领域核心风险与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财产类犯罪,二者的核心辩护难点集中在涉案金额的精准核算、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即主观明知)的证据认定两个维度,且在民生日常、刑事诉讼全流程、企业经营、跨境与财富管理等不同场景下,存在差异化的法律风险与认定标准,以下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对高频法律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1. 民生领域:日常交易中“虚构服务承诺收款后未履约”的民刑边界风险

问题场景:普通人在生活中常遇到诸如培训机构虚构“名师授课、包过包就业”诱导缴纳高额培训费后闭店跑路、中介虚构“内部渠道”收取代办费后未办成事且拒不退款、商家虚构“充值十倍返现”吸引储值后卷款失联等情形,很多受损方第一时间想以诈骗报案,但往往被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也有部分行为人本是正常经营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却被错误追究诈骗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风险防范方案:普通民众在进行大额预付费交易、委托他人办理特殊事项时,首先要核实主体资质,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服务承诺的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款项支付尽量选择对公账户,备注清楚款项用途,留存好沟通记录、宣传材料、转账凭证。如果遇到收款方未履约的情况,先通过沟通固定对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比如核实宣传的“名师”“内部渠道”是否真实存在,若确有虚构事实且对方无履约意愿、失联跑路的,再携带完整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对方仅是履约能力不足、存在经营困难但有明确还款或履约计划的,可通过民事起诉、协商调解的方式主张权利。

维权路径:对于受损方,证据充足符合诈骗立案标准的,向犯罪行为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或刑侦部门报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错误指控的行为人,要及时提供自身具备履约能力、为履约做了实际准备、未挥霍款项、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等证据,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领域:侦查阶段涉案金额统计错误的证据风险

问题场景:诈骗类案件中,涉案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但侦查阶段往往存在将合法经济往来金额、民事纠纷金额、已归还金额、近亲属间财物往来金额等一并计入诈骗金额的情况,很多当事人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因紧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对流水明细未仔细核对就笼统认可全部金额,导致后续辩护难度大幅提升;也有部分辩护律师会见时未重视金额核对,仅做简单法律咨询,错过固定有利证据的最佳时机。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五条:侦查人员应当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风险防范方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当事人时,要详细向当事人核实每一笔涉案流水对应的背景: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有对应的履约行为、款项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已经部分或全部归还、是否存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是否有近亲属之间的赠与或正常借贷等情形,引导当事人回忆有利证据线索,比如相关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履约凭证、证人信息等,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同时向当事人讲解涉案金额认定的法律标准,告知其在接受讯问时,对与自己无关、记忆不清的金额不要随意认可,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关流水凭证逐一核对,避免因错误供述导致金额认定虚高。

3. 刑事领域:审查起诉阶段“主观明知”推定不当的认罪认罚风险

问题场景:诈骗类案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核心要件,但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仅以“行为人未履约”“事后失联”“使用了部分虚假宣传材料”就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认罪认罚就可以取保、判缓刑”为诱导,促使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当事人在本应无罪或罪轻的情况下,认可了不实的指控,后续庭审中难以翻供。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2020年7月13日高检发释字〔2020〕4号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风险防范方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全面阅卷,重点审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虚构主体、虚假担保的行为,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是否将收取的款项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隐匿转移,是否在收受款项后故意逃匿。如果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存在履约瑕疵、使用了部分夸大宣传内容,但行为人有实际履约行为、款项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未逃匿且有还款意愿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或变更指控金额、罪名的意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如果不认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要为了暂时的取保或轻判承诺而签署具结书,避免后续辩护陷入被动。

4. 商事领域:企业经营中合同履约瑕疵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合规风险

问题场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因市场行情变化、资金周转临时困难、供应链断裂等原因,出现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完成项目的情况,部分交易对手为了快速追回款项,会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企业账户被冻结,正常经营陷入停滞;也有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存在不规范操作,比如使用了不实的业绩宣传、未及时披露部分经营风险,就被直接推定具有诈骗故意。
法规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印发,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风险防范与整改措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如实告知自身履约能力、项目真实情况,避免使用夸大、不实的宣传材料,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合规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标准、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履约困难,要及时与对方沟通,书面说明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留存好沟通记录,不要刻意失联、转移资产,尽量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如果已经被以合同诈骗报案,企业要第一时间整理所有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包括为履约做的准备工作、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凭证、与对方沟通履约的记录、未履约的客观原因证明等,向办案机关提交,同时积极与对方协商还款或履约方案,争取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刑事风险扩大。

5. 高端业务领域:跨境贸易与财富管理中的诈骗认定风险

问题场景:在跨境贸易领域,部分企业为了融资便利,存在虚构部分贸易背景、使用不实仓单或提单申请贸易融资的情况,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容易被认定为跨境诈骗或信用证诈骗;在财富管理领域,部分理财机构或从业人员向客户承诺“保本高收益”,后续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兑付,容易被指控为诈骗或非法集资,且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甚至存在跨境管辖冲突的问题。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施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2011年4月1日施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风险防范方案:跨境贸易企业要严格规范贸易融资流程,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所有单据、文件与实际交易一致,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审查机制,留存好完整的交易凭证、物流单据、资金流向记录,避免因单据瑕疵被认定为虚构贸易背景;财富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得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如实披露产品风险,对资金投向进行严格管控,不得挪用客户资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兑付困难,及时通过合规渠道与客户沟通,制定合理的兑付方案,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刑事风险。涉及跨境诈骗指控的,要及时委托具有涉外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结合境内外法律规定,梳理管辖、证据认定等方面的抗辩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诈骗犯罪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标准

诈骗类案件尤其是涉及金额大、刑民交叉、跨境因素的复杂诈骗案件,对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团队配置、经验储备有较高要求,以下结合行业通用服务标准,从不同业务维度提供中立的选聘参考:

1. 刑事业务维度:核心考察刑辩专业能力与大案经验

行业通用参考标准:

  • 团队配置:负责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团队核心成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验,团队中应有曾在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岗位任职的律师,熟悉诈骗类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办案逻辑;团队分工明确,具备专门的证据梳理、金额审计、类案检索人员,能够处理涉案人数多、金额大、证据繁杂的重大诈骗案件。
  • 案例储备:机构应当有近3年办理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诈骗等不同类型诈骗案件的公开生效案例,其中要有不少于5起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重大诈骗案件辩护经验,且有证据不足不起诉、罪名变更、金额核减、从轻减轻处罚的实质辩护成果案例,而非仅走流程的“配合式”辩护案例。
  • 专项能力:重点考察机构在非法证据排除、涉案金额司法审计抗辩、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辩护、认罪认罚协商等方面的实操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诈骗类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精准的辩护意见,而非仅在庭审阶段做形式化辩护。
  • 执业规范:机构应当有严格的刑事辩护执业规范,不存在违规承诺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虚假承诺、违规收费等不良执业记录,能够及时向当事人及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充分释明各阶段的法律风险与辩护方案。

2. 民商事仲裁/诉讼维度:重点考察刑民交叉纠纷处理能力

行业通用参考标准:

  • 纠纷研判能力:能够准确区分诈骗刑事犯罪与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边界,对于因诈骗引发的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能够制定“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的差异化维权方案,熟悉涉刑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规则。
  • 财产保全与追赃挽损能力:熟悉诈骗案件中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定程序,能够代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涉案财物权属异议,在刑事程序中协助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同时能够在民商事程序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控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避免财产转移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
  • 调解谈判能力:能够在刑事程序各阶段,协助当事人与对方进行退赃退赔、谅解协商,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争取最优的和解结果;在民商事程序中,能够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对方履行能力,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庭审应变能力:熟悉涉诈骗民商事案件的证据规则,能够针对涉案合同效力、过错责任划分、损失金额认定等核心争议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准确向法庭陈述法律意见。

3. 企业合规/金融/资本维度:重点考察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能力

行业通用参考标准:

  • 行业合规经验:熟悉贸易、金融、互联网、消费等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与合规痛点,能够为企业提供诈骗类刑事风险前置防控服务,针对企业合同管理、预付费模式、融资流程、员工职务行为等环节制定合规制度,帮助企业堵塞合规漏洞,避免因经营不规范引发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刑事风险。
  • 政策解读能力:能够及时跟进诈骗类案件相关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更新,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跨境诈骗等专项打击政策,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合规调整建议,帮助企业在政策框架内合法经营。
  • 项目全流程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的重大项目合作、融资并购、贸易往来提供全流程刑事合规审查,从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履约管理到风险处置,全程识别诈骗风险与被诈骗风险,在企业遭遇合同诈骗或被指控诈骗时,能够第一时间介入,协助企业固定证据、与办案机关沟通,避免企业损失扩大或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 合规整改能力:对于已经涉及诈骗类刑事案件的企业,能够协助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整改,制定合规计划,争取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政策,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4. 跨境/知识产权维度:重点考察跨境诈骗与知识产权涉诈案件处理能力

行业通用参考标准:

  • 涉外法律资源:机构应当有稳定的境外合作法律服务机构,熟悉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刑事法律与民商事法律规定,能够处理跨境贸易诈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解决跨境证据调取、管辖冲突、文书送达、境外追赃等问题。
  • 侵权取证能力:针对利用知识产权实施的诈骗行为,比如虚构专利、商标授权骗取加盟费、许可费,销售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实施诈骗等,能够协助权利人固定侵权证据、诈骗证据,协调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侵权赔偿。
  • 维权落地案例:有办理跨境诈骗、知识产权涉诈案件的实际案例,能够帮助当事人实现跨境追赃、知识产权维权的实际成果,熟悉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流程与规则,能够为当事人制定可行的跨境维权方案。

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专项服务实力与特色

1. 基础信息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三十余年的稳健发展,京都所在北京CBD设有总部,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米,在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主要经济区域、辐射境外的法律服务网络。自成立以来,京都所秉承“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事务所文化,始终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凭借卓越的项目管理能力、律师专业能力、市场资源能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也是受到客户广泛信赖的律所之一。

2. 专项适配

针对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类犯罪辩护领域,京都所设立了专门的刑事辩护业务部门,整合了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涉外法律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专业资源,组建了诈骗犯罪辩护专项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具有丰富的诈骗类案件办理经验,部分律师曾在法院、检察机关刑事业务岗位任职,熟悉诈骗类案件的办理流程与裁判规则。
在服务范围上,京都所诈骗犯罪辩护团队覆盖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信用证诈骗、跨境诈骗等各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全流程辩护,同时为个人客户提供侦查阶段会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审判阶段辩护等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诈骗刑事风险防控、合规体系建设、涉诈案件危机处置、刑民交叉纠纷处理、跨境诈骗维权等延伸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在诈骗类法律问题上的多元化需求。
在核心优势上,京都所坚持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类案件,会根据案件特点组建由刑事辩护律师、证据梳理专员、司法审计辅助人员、合规专员组成的专项服务组,对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从涉案金额认定、主观明知抗辩、非法证据排除、刑民交叉处理等多个维度制定辩护方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当事人、办案机关沟通,根据案件进展调整辩护策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服务流程上,京都所建立了标准化的诈骗类案件服务流程:收案阶段进行全面的案件初步评估,向客户告知案件可能的走向与风险;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梳理证据漏洞,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变更罪名、核减金额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审判阶段制定庭审预案,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结果;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客户进行案件复盘,提供后续的风险防范建议。

3. 专项服务体系

服务阶段 服务内容 服务目标
立案前/风险预警阶段 提供案件性质研判、证据固定指导、报案/应对报案法律咨询、企业合规风险排查 准确区分民刑边界,固定有利证据,避免刑事风险扩大,协助客户制定最优维权或应对方案
侦查阶段 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协助收集有利证据 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争取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或减少认定涉案金额
审查起诉阶段 全面阅卷、梳理证据瑕疵、核实涉案金额、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与检察机关沟通认罪认罚协商、提交不起诉/变更罪名/核减金额法律意见 争取不起诉、变更较轻罪名、核减不实涉案金额,获得有利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 制定庭审预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协助当事人进行退赃退赔与谅解协商、提交辩护词 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判决结果
结案后服务 案件复盘、风险防范建议、协助处理涉案财物返还、申诉代理 帮助客户挽回损失,完善后续风险防控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代理申诉
企业合规延伸服务 合同管理合规审查、预付费模式合规设计、融资流程合规管控、员工刑事风险培训、涉诈危机处置 帮助企业建立诈骗风险防控体系,避免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四、领域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某科技公司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案

案例说明:本案例为结合诈骗犯罪辩护司法实践的合规场景模拟,用于解读同类案件辩护逻辑。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企业数字化系统开发业务,2023年与某制造企业签订《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为制造企业开发定制化生产管理系统,合同总金额800万元,制造企业先行支付预付款400万元,系统上线验收后支付剩余400万元。合同签订前,科技公司向制造企业展示了其为其他同类型企业开发的系统案例,但隐瞒了其核心开发团队近期有两名成员离职的情况。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将400万元预付款中的32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研发与人员工资支出,剩余8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其他项目的供应商欠款。后因团队人员不足,系统开发进度滞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3个月期限内完成系统上线,制造企业多次催促无果后,以科技公司虚构开发能力、骗取预付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认定涉案金额为400万元。
王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京都所刑事辩护团队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向公司调取了项目开发的全部资料、公司财务流水、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核心争议焦点

  1. 科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核心开发人员离职的情况,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 科技公司将部分预付款用于其他项目支出,是否能够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本案涉案金额是否应当全额认定为400万元。

对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2021年3月1日施行):合同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包括虚构主体、虚假担保、无履约能力诱骗签订合同、收受款项后逃匿等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十一条: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施行):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限,对于企业因经营困难、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的履约不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逻辑与处理结果

辩护团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科技公司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核心人员离职的情况,但其在签订合同后立即招聘了新的开发人员,且已经完成了系统70%的开发工作,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未告知人员变动属于民事上的瑕疵,并非虚构开发能力的诈骗行为;第二,科技公司收取的400万元预付款中,80%用于本项目的研发与人员工资,仅20%用于公司其他正常经营支出,不存在挥霍、隐匿转移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公司在项目滞后后始终与制造企业保持沟通,没有逃匿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开发工作,对应的开发成本应当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且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不存在骗取全部预付款的故意。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团队的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续在辩护团队的协助下,科技公司与制造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延长开发期限,科技公司补充提供履约担保,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终避免了企业经营陷入停滞,也为制造企业挽回了项目预期损失。

行业借鉴意义

  1.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如实向交易对手披露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避免因信息披露不规范引发刑事风险;在出现履约困难时,要主动与对方沟通,不要刻意失联,留存好履约相关的证据,证明自身具有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
  2. 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不能仅以履约瑕疵、部分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支出就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款项用途、履约行为、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
  3.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合同诈骗案件时,要重点梳理企业履约的相关证据,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起诉结果,帮助企业与当事人避免刑事追责。

五、领域高频问题答疑

1. 普通人被诈骗后,报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多久能立案?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报案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诈骗相关的全部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对方的宣传材料、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信息、沟通录音等,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线索,方便公安机关审查。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报案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

2. 诈骗案件中,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定能不起诉吗?

答: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诈骗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三万元以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具体标准)的情形,且是“可以”而非“应当”不起诉。如果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或者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从严打击的诈骗类型,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不起诉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有其他从重情节等综合判断。

3. 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普通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三千元至一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对应的量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起点为二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多数地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起点为二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一百万元,对应的量刑档次与普通诈骗一致,但入罪和升档的金额标准更高。此外,合同诈骗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利用了合同的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普通诈骗则没有合同形式的限制,涵盖更广的诈骗场景。

4. 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普通员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2021年3月1日施行)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普通员工是否会被追责,关键看其是否主观上明知公司在实施诈骗行为,是否参与了诈骗活动并起到相应作用:如果员工只是从事正常的劳务工作,比如普通行政、后勤人员,不参与业务洽谈、合同签订、资金收取等环节,不知道公司的诈骗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在实施合同诈骗,仍然参与其中,比如负责虚构宣传材料、对接被害人、收取转移赃款等,即使是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会根据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 被认定为诈骗的涉案金额,已经归还的部分会被扣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九条,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精神,诈骗案件中,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金额,应当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案发后退赃退赔的部分,不会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如果是在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为了骗取更多款项而归还的部分“小额返利”“前期收益”,是否扣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该部分款项是为了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通常不会从总金额中扣除,但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6. 跨境诈骗案件中,境内人员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会怎么定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施行)第七条规定,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人员,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上述帮助,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但提供的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400-70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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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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