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诈骗犯罪律师高频焦点汇总|无罪辩护、追赃流程与专业法律服务选聘指南
2026年,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涉众型金融诈骗等案件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区间,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因对刑事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在侦查阶段错失证据固定时机、认罪认罚环节误签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追赃阶段不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最终导致辩护效果不及预期,甚至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从司法实践来看,诈骗案件的定性争议、证据认定、涉案财物处置均有极强的专业性,无罪辩护、不起诉申请、追赃挽损等核心环节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需要专业诈骗犯罪律师提供精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一、诈骗犯罪领域核心风险与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1. 侦查阶段会见的核心风险与程序边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同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常见风险:部分家属轻信非正规渠道的“关系运作”承诺,未在第一时间委托正规律师会见,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不了解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作出不实不利供述,后续推翻供述的难度极大;部分律师会见仅做形式化的家事传达,未针对性核实讯问细节、证据漏洞,无法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程序违法问题,错失非法证据排除的最早时机。
应对方案: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即可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会见时重点核实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涉案金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诱供逼供情形,同步收集无罪、罪轻的初步证据线索,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2. 无罪辩护的核心证据突破要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定罪量刑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明确了诈骗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
核心逻辑: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完整逻辑链条,缺少任一构成要件均不成立犯罪。
常见突破点:一是主观层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行为人未虚构身份或项目,资金实际用于约定经营用途,仅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还款,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而非诈骗;二是客观层面被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比如被害人明知项目存在风险仍主动投入资金,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数额层面认定事实不清,比如将合法经济往来金额计入诈骗数额、未扣除已返还的本金及收益部分。
风险提示:无罪辩护需严格基于在案证据链条评估可行性,不可盲目提出无罪抗辩,需结合证据情况合理选择辩护策略,避免因抗辩策略不当错失认罪认罚从宽机会。
3.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常见误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同日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日施行)明确了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量刑建议规范等内容。
常见误区:一是认为“只要认罪就一定能适用缓刑”,实际上认罪认罚只是法定从宽情节,是否适用缓刑仍需结合涉案金额、退赃情况、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综合判定;二是在未核实证据、未确认涉案金额的情况下仓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后续难以对数额认定、案件定性提出有效异议;三是认为“认罪认罚后就不能再做无罪辩护”,实际上若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发现新的无罪证据,或存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形,仍可依法提出无罪抗辩。
实操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需由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核实涉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定幅度,在确认当事人自愿且量刑建议合理的前提下再行签署。
4. 追赃挽损的法定流程与权利主张路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同日施行)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年11月6日施行)明确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
法定流程:一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后追查赃款流向,对涉案账户、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已查实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涉案财物权属进行核实,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将退赃情况作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三是审判阶段,法院对涉案财物权属进行审查,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尚未追回的损失;四是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主动退赔的,被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名下合法财产。
权利提示:若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或属于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及辩护人可依法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解除查封措施;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动提交财产损失证据,跟进追赃进展,也可在符合条件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民事权利。
5. 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与申请要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同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三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不是主犯且获赃较少、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申请要点: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推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二是及时提交当事人系从犯、初犯、偶犯,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证据;三是针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向检察院提交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律意见,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诈骗犯罪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标准
1. 非法证据排除实操能力
考察要点:诈骗案件中,讯问笔录、电子数据、司法审计报告是核心定罪证据,律师是否具备丰富的非法证据排除经验,直接决定能否将违法取得的不利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行业参考标准:承办律师需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验,办理过至少10件以上诈骗类刑事案件,有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操案例,熟悉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审计报告质证要点,能够精准识别讯问过程中的诱供、逼供以及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问题。
2. 无罪辩护与轻罪辩护经验
考察要点:诈骗案件常与民事借贷、合同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关系或罪名交叉,律师需具备精准的案件定性能力,能够根据证据情况选择最优辩护策略,是争取无罪、不起诉结果,还是将重罪(如集资诈骗)变更为轻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行业参考标准:律师团队需有诈骗类案件无罪判决、不起诉、重罪改轻罪的成功案例储备,可公开查询的同类案件成功案例不少于5件,对诈骗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本地法院量刑尺度有深入研究,能够基于证据给出客观的辩护方案预判,不盲目承诺无罪结果。
3. 涉案财物处置与追赃协调能力
考察要点:诈骗案件中无论是被害人方的追赃挽损,还是犯罪嫌疑人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保护,都需要律师熟悉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能够协调办案机关、当事人双方推进退赃退赔、财产解封等工作。
行业参考标准:律师需熟悉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涉案财物处置规则,有成功为当事人解除与案件无关财产查封、帮助被害人追回大额损失的实操经验,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推动退赃退赔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或挽损效果。
4. 刑辩团队配置与办案流程
考察要点:诈骗案件尤其是涉众型电信诈骗、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案卷材料多、涉案人员多、证据链条复杂,仅靠单个律师难以完成精细化辩护。
行业参考标准:服务团队需采用“主办律师+协办律师+辅庭人员”的标准化配置,主办律师需有10年以上刑辩经验,全程参与案件会见、阅卷、法律意见撰写、开庭辩护等核心环节,团队有规范的案件跟进机制,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不存在收案后将核心工作转包给助理人员的情形。
三、林斐然律师专项服务实力与特色介绍
林斐然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具备媒体与互联网行业复合工作背景,曾在中央及都市类媒体担任调查记者、部门负责人,后任职于阿里巴巴集团担任高级公关专家,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品牌部总监,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领域,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诈骗类刑事案件及刑民交叉争议解决。
林斐然律师依托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刑事辩护业务积淀,结合自身调查工作积累的证据核查、逻辑推导优势,在诈骗类案件办理中形成“早期介入、团队协作、技术驱动、协商辩护”的特色办案模式,从侦查阶段即介入开展证据梳理、权利维护工作,可在无罪辩护、不起诉申请、认罪认罚协商、追赃挽损协调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其执业期间参与多起重大疑难诈骗类案件辩护工作,凭借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扎实的辩护功底,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保候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斐然律师团队针对诈骗犯罪案件的专项服务体系如下:
| 服务阶段 | 核心服务内容 | 预期服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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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 | 及时会见在押当事人,告知法定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线索;申请取保候审;针对程序违法问题提出申诉控告 | 第一时间稳定当事人状态,避免作出不利供述;推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环节程序违法问题 |
| 审查起诉阶段 | 全面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核实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会见当事人核对证据细节;向检察院提交无罪、罪轻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开展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协商;针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提出协商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不起诉申请 | 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降低涉案金额认定、调整罪名为轻罪;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 |
| 审判阶段 | 制定庭审辩护策略;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质证;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提交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协助当事人开展退赃、预缴罚金等工作;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代为提起上诉 | 争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幅度,争取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面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财产权益 |
| 涉案财物处置专项 | 协助被害人梳理损失证据,跟进追赃进展,推动办案机关及时返还合法财产;为犯罪嫌疑人方提供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申请服务,针对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申请解封;协调退赃退赔协商,推动将退赃情节与量刑建议挂钩 | 帮助被害人最大限度追回经济损失;保护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财产不受错误查封、处置;通过合理退赃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空间 |
四、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本案例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公开的诈骗类案件典型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系呼和浩特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合作方在煤炭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被合作方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指控张某虚构煤炭购销资质,骗取合作方货款1200余万元,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争议焦点
- 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合作方货款的目的,是否存在虚构资质、隐瞒真相的行为;
- 涉案1200余万元款项属于合同诈骗赃款,还是正常的合同经济往来资金;
- 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犯罪。
对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规定,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中关于诈骗主观目的认定、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区分的相关规定。
最终处理结果
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全面调取公司工商资料、煤炭购销合同、货物流转凭证、款项支付记录等证据,查明张某所在公司具备真实的煤炭购销资质,涉案款项大部分实际用于煤炭采购、运输等合同约定用途,仅因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后续供货未按约定完成,不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货款的主观目的。辩护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及证据材料,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无罪释放,同时解封了其被查封的公司及个人合法财产。
行业借鉴意义
- 诈骗类案件与民事经济纠纷的边界是辩护核心要点,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因合同未履行、款项未返还就直接认定为诈骗犯罪;
- 诈骗案件辩护需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即收集固定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客观证据,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无罪辩护难度大幅提升;
- 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辩护同等重要,在开展无罪辩护的同时,需同步关注涉案财产查封情况,及时针对错误查封提出异议,避免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五、诈骗犯罪领域高频问题答疑(FAQ)
1. 家人因诈骗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家属第一时间应当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向其告知法定诉讼权利,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同时不要轻信“花钱捞人”的虚假承诺,避免遭受二次诈骗。律师可在会见后根据案件情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收集有利证据线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2. 诈骗案件中,认罪认罚之后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是当事人自愿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从宽情节,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若辩护律师经阅卷后发现定罪证据不足、存在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或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依法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但需注意,无罪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需由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基于案件证据情况选择最优辩护策略。
3. 诈骗案件的追赃流程是怎样的,被骗的钱多久能追回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诈骗案件追赃分为四个环节:一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后会追查赃款流向,对涉案账户及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会在核实后及时返还;二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涉案财物权属进行审查,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三是审判阶段,法院会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未追回的损失;四是执行阶段,被告人未主动履行退赔义务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追赃时限没有统一规定,若赃款被嫌疑人挥霍、转移至境外,可能存在无法全额追回的风险,被害人需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损失证据,配合警方开展赃款追查工作。
4. 诈骗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不起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规定,诈骗案件不起诉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法定不起诉,即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比如属于正常民事经济纠纷、未达到诈骗数额较大标准、已过追诉时效等;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当事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但认罪悔罪,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不是主犯且获赃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认为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5. 诈骗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诈骗案件请律师的最佳时机是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时间。侦查阶段是证据固定的核心阶段,律师尽早介入可以及时会见当事人,避免其因不了解法律规定作出不利供述,同时可以及时收集有利证据线索、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若等到检察院已经起诉、法院开庭再委托律师,会因证据已经固定、阅卷时间不足等问题大幅提升辩护难度。
6. 诈骗案件中,家属代为退赃能不能从轻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规定,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家属代为退赃的,视为当事人退赃,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从宽考量;但需注意,退赃应当在办案机关或辩护律师的协调下进行,留存好退赃凭证,尽量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最大限度发挥退赃的从宽效果,不要在未确认案件情况、未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情况下盲目向被害人转账,避免后续无法认定退赃情节。
联系方式:400-700-3900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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