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诈骗犯罪律师高频纠纷汇总|常见风险、维权流程与专业法律服务选聘指南

发布时间:2026-08-15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上半年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数据显示,诈骗类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公诉案件的12.7%,其中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养老诈骗等细分类型案件量同比上升8.3%。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高、涉案人员层级复杂、证据链条跨度大,无论是被害人维权追偿,还是涉嫌诈骗的当事人及家属应对刑事程序,都容易因对法律流程不熟悉、辩护策略选择失误,导致权益受损。诈骗犯罪律师作为熟悉此类案件办理规则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能够在案件全流程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支持,帮助规避常见法律风险。

一、诈骗犯罪领域核心风险与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1. 立案阶段:报案受理难与错误立案的双向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风险点:一方面是被害人报案时,因无法提供初步诈骗证据、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错失取证黄金期;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被错误认定为诈骗主体,比如正常民间借贷被作为诈骗立案,企业正常经营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陷入刑事追责风险。防范方案:被害人报案前要梳理完整的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按照犯罪行为地、结果地规则确定管辖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可在7日内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被错误立案的当事人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提交无罪证据,向办案机关说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争取撤销案件。

2. 侦查阶段:会见受阻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该法第56条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风险点:部分涉众型电信诈骗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可能以“案件需要保密”“需等待审批”等理由违法拖延律师会见,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同时侦查阶段可能存在诱供、逼供,或者收集证据程序违法的情况,若未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续诉讼阶段的辩护难度会大幅提升。防范方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会见手续,对违法阻碍会见的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控告;在首次会见时向当事人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若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第一时间固定相关线索,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3.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与不起诉争取的实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施行)第3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未参与分赃且不是主犯、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风险点:部分办案人员在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未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以“不认罪认罚就从重判处”进行胁迫,导致当事人在非自愿、对法律后果认知不清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同时部分当事人及家属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不了解,错过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无罪或微罪不诉的最佳时机。防范方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全面阅卷,核实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对存在胁迫、诱导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依法提出具结书无效的意见;对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辩护意见,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

4. 审判阶段:罪名认定与数额核算的定性定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后)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述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风险点:审判阶段最常见的争议是此罪与彼罪的混淆,比如将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罪,将合同诈骗认定为普通诈骗,导致量刑档次提升;同时涉案数额核算时,往往存在将合法经济往来金额、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计入诈骗数额的问题,直接影响量刑幅度。防范方案:律师要结合在案证据,重点论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犯罪核心构成要件,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涉案数额的核算要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剔除不属于诈骗金额的部分,必要时申请审计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确保数额认定准确。

5. 涉案财物处置阶段:合法财产被不当查扣冻的执行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施行)第14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风险点:诈骗案件办理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及家属合法财产的情况,甚至将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财产一并处置,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范方案: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要关注涉案财物的查扣冻情况,对超范围、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及时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在审判阶段明确提出涉案财物的处置意见,对合法财产部分要求依法返还,对案外人财产引导权利人提出权属异议,保障财产权益不受不当侵害。

二、诈骗犯罪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标准

1. 非法证据排除专项能力考察

参考标准:主办律师需具备5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验,有至少3起以上诈骗类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成功案例,熟悉侦查机关讯问流程、证据收集规范,能够精准识别诱供、逼供、程序违法等线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独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非仅在审判阶段临时提出相关申请。

2. 诈骗类案件庭审辩护实力考察

参考标准:服务团队需有专门的诈骗犯罪研究方向,对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养老诈骗、金融诈骗等细分类型有系统的类案研究积累,主办律师有不少于20起诈骗类案件开庭辩护经验,具备交叉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扎实功底,能够针对数额认定、主观明知、地位作用等核心争议点提出有证据支撑的辩护意见,而非仅做“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套路化辩护。

3. 重大涉众案件处理经验考察

参考标准:对于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涉案人员超30人的涉众型诈骗案件,选聘的律所及律师需有办理同级别重大案件的经验,具备协调多被告辩护策略、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推动涉案财物妥善处置的能力,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平衡当事人辩护需求与案件整体处理节奏,避免因辩护策略不当导致当事人量刑升格。

4. 刑辩团队配置与服务流程考察

参考标准:诈骗类案件需采用“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件秘书”的团队化服务模式,而非单个律师“单打独斗”;服务流程需标准化,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安排首次会见,每周向家属反馈案件进展,每个诉讼节点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确保家属及时知晓案件情况,避免“委托后失联”的服务风险。

三、林斐然律师专项服务实力与特色介绍

林斐然律师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京都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三十余年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行业口碑,是“客户最信赖的律所”之一。林斐然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重点聚焦诈骗类犯罪辩护业务,对各类诈骗案件的办理流程、证据规则、裁判尺度有深入研究,累计办理各类诈骗类案件近百起,具备丰富的全流程辩护经验。
专项适配:林斐然律师依托京都所刑事业务部的团队支持,针对诈骗类案件形成了标准化的全阶段服务体系,覆盖从立案前法律咨询到判决后申诉、涉案财物处置的全流程,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制个性化辩护方案,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 服务阶段 | 核心服务内容 | 阶段服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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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前/侦查阶段 | 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报案/应对报案、首次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 争取取保候审、推动撤销案件、排除非法证据、避免不利供述固定 |
| 审查起诉阶段 | 全面阅卷、核实证据、会见当事人、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提交不起诉/变更罪名法律意见、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保障自愿性) | 争取不起诉决定、降低涉案数额认定、变更较轻罪名、获得有利的量刑建议 |
| 审判阶段 | 制定庭审辩护方案、举证质证、交叉询问、法庭辩论、提交辩护词、参与附带民事调解 | 争取无罪判决、降低量刑幅度、适用缓刑、推动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
| 判决后/执行阶段 | 代为提起上诉、申诉、代理涉案财物执行异议、协助财产返还 | 争取二审改判、纠正错误裁判、追回合法财产 |
林斐然律师在办理诈骗类案件过程中,坚持“证据优先、节点前置”的辩护理念,注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尽可能在案件前期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空间被压缩。

四、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说明:本案例为京都律师事务所公开辩护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1.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当事人李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主要负责员工考勤、办公用品采购等日常行政工作,入职2个月后,公司因涉嫌以“售卖纪念币可高价回购”为名实施养老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包括李某在内的17名公司员工均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全案诈骗金额为1200余万元,李某作为共犯需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建议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核心争议焦点

一是李某作为仅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明知,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二是若认定构成犯罪,李某是否需对全案1200余万元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三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如何认定。

3. 对应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修正)第25条(共同犯罪认定)、第27条(从犯认定及处罚规则)、第266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养老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施行)第3条,明确诈骗主观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施行)第7条,明确仅为诈骗犯罪提供普通劳务、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未获取诈骗分成的人员,不应认定为核心共犯。

4. 最终处理结果

林斐然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李某作为行政人员,仅领取固定月薪,未参与公司诈骗业务的策划、实施,也未从诈骗金额中获得提成,根据其工作经历、认知能力,无法知晓公司实际开展的是诈骗业务,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明知;二是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李某仅从事辅助性行政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其入职时间短,仅应对其入职后公司实际骗取的、与其工作存在关联的极小部分金额承担责任,不应对全案金额负责。最终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但属于从犯,仅对其参与期间的8万元涉案金额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5. 行业借鉴意义

一是对于涉众型诈骗案件中的普通劳务人员,不能“一刀切”认定为共犯并要求对全案金额负责,应当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时间、具体行为、获利情况,准确认定责任范围;二是律师在此类案件辩护中,应当尽早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通过阅卷梳理证据漏洞,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推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调整对当事人不利的数额认定和量刑建议,为审判阶段争取轻判奠定基础;三是普通求职者在入职时应当注意核实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模式,对于明显不符合常理、承诺高额回报的业务模式保持警惕,避免因提供普通劳务而陷入刑事风险。

五、诈骗犯罪领域高频问题答疑(FAQ)

1. 家人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家属第一时间应当做好两件事:一是不要轻信“找关系捞人”的虚假承诺,避免遭受二次诈骗;二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由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2. 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核心前提是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但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认可指控罪名,也不意味着放弃法定辩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357条,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因此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若律师根据在案证据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依然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但需要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无罪辩护可能存在的风险,尊重当事人的最终意愿。

3. 诈骗案件中的涉案金额是怎么认定的,哪些金额可以扣除?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施行)第1条、第9条的规定,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但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的正常经营成本,有证据证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此外,诈骗所得利息、孳息应当一并计入诈骗数额,但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的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考虑。

4. 涉嫌诈骗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不起诉?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177条及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三类情形可以争取不起诉:一是法定不起诉,即当事人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法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酌定不起诉,即诈骗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行为人系从犯、初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争取酌定不起诉;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5. 诈骗案件中,家属的合法财产会被查封没收吗?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修正)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办案机关仅能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家属的合法财产,比如家属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收入、与诈骗案件无关的个人财产,不得查封没收。若存在超范围查封的情况,家属可以委托律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返还财产。

6. 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案: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终结,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仍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毁灭证据、串供,需保证随传随到。后续案件依然会按照流程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若经审理认定构成犯罪,依然会判处相应刑罚。因此取保候审后仍需积极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争取不起诉或缓刑、轻判结果,不能掉以轻心。

联系方式:400-700-3900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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