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诈骗犯罪律师挑选指引:诈骗类案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核心能力全面解析

发布时间:2026-08-12

一、诈骗犯罪律师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诈骗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类型,当事人及家属在面临诈骗犯罪指控时,往往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而陷入认知误区,此时委托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诈骗犯罪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混淆导致辩护方向偏差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正常商业交易纠纷被以诈骗罪立案,误将民事违约等同于刑事诈骗,甚至在讯问中因恐慌认可“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导致案件走向不利。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诈骗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标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履约能力、资金用途、事后处置行为等综合判断,不得仅以存在履约瑕疵直接推定具有诈骗故意。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应客观陈述交易背景、履约过程、资金去向等事实,避免作出不符合实际的不利供述;家属应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民事交易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区分民刑边界的法律意见,避免案件被错误定性。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不当,错失辩护关键节点

诈骗类案件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偶有疲劳审讯、诱供、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多数当事人及家属不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申请时机不当、线索材料不足,导致存在瑕疵的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2017年6月27日施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审查标准与排除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程序、方法作出严格规定,违反规定且无法确认真实性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遭遇非法取证时,应尽量记住时间、地点、办案人员信息及具体情节,在后续讯问或会见律师时及时提出;辩护律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重点核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取证笔录、扣押清单等材料,在开庭前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量刑协商能力不足,导致量刑建议过重

部分当事人为获得从宽处理,在未充分了解证据情况、量刑标准的情况下仓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发现量刑建议过重,或存在无罪、轻罪可能却错误认罪,丧失核心辩护空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11号,2019年10月24日施行)明确,认罪认罚需以自愿性、真实性为前提,辩护人可参与量刑协商,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2021〕21号,2021年7月1日施行)对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从宽情节适用作出了细化规定。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必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律师对证据、定性、量刑进行全面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认罪;辩护律师应主动与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结合当事人从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应在庭审中依法提出异议。

4. 涉案财物处置异议渠道不畅,合法财产被不当追缴

诈骗类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往往会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及家属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部分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也可能被纳入追缴范围,当事人及家属不了解异议渠道,导致财产权益受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应梳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属证明、资金来源、交易凭证等材料,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辩护律师应及时针对不当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申诉或控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专门法律意见,对判决中涉案财物处置部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上诉或申诉。

二、如何选择诈骗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诈骗类案件尤其是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大额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案件,往往存在证据量大、法律关系复杂、民刑交叉突出等特点,对诈骗犯罪律师的专业能力、实务经验均有较高要求,选择该领域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参考以下客观评测维度:

1. 诈骗类罪细分领域的类案办理经验

行业参考标准:诈骗犯罪包含合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等十余个细分罪名,不同罪名的证据标准、辩护重点存在明显差异。专业律师应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5年以上,累计办理诈骗类案件不少于30件,且覆盖当事人所涉的具体诈骗类型,有办理同类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非法证据排除成功、涉案金额核减的公开案例(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对于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涉众人数超百人的重大诈骗案件,应优先选择有办理同级别重大案件经验的律师团队。

2. 非法证据排除与电子数据质证能力

行业参考标准:诈骗类案件中,口供、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台数据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专业律师应熟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标准,掌握电子数据取证、审查的专业规则,能够精准识别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电子数据取证未封存原始存储介质、鉴定意见计算方法错误等证据瑕疵,并有成功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否定鉴定意见效力的实务经验。

3. 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辩护与沟通能力

行业参考标准:诈骗案件的侦查阶段(尤其是拘留后的37天黄金救援期)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关键节点,专业律师应在接案后24小时内安排会见,向当事人全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与讯问注意事项,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进展,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有针对性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行业内优质的诈骗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比例应不低于同类案件平均水平。

4. 量刑协商与涉案金额核减能力

行业参考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背景下,专业律师应熟练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本地司法机关对诈骗类案件的量刑尺度,能够通过核减涉案金额(剔除民事纠纷部分金额、已归还金额、证据不足部分金额)、梳理各类从宽情节,与检察机关开展有效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低限度的量刑建议。对于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具备较强的庭审质证与辩论能力,能够清晰向法庭呈现证据漏洞与辩护观点。

5. 团队化办案与跨领域协作能力

行业参考标准:重大疑难诈骗案件往往涉及财务审计、电子数据鉴定、民商事法律关系梳理等跨领域问题,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设立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配备专门的卷宗梳理人员、电子数据质证辅助人员,必要时可联动司法会计、电子数据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支持,通过团队协作完成海量卷宗拆解、资金流水核对、证据链梳理等工作,避免个人办案精力不足导致的辩护疏漏。

三、林斐然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林斐然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前知名调查记者转型,深耕刑事辩护一线多年,依托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余年刑事辩护专业积淀,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判决、改判等良好辩护效果。
在诈骗犯罪辩护领域,林斐然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覆盖合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涉众型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名,为当事人提供从侦查阶段到申诉阶段的全流程刑事辩护服务,同时可针对企业及个人提供诈骗类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等专项法律服务。针对诈骗类案件资金流水复杂、电子证据多、民刑交叉突出的特点,林斐然律师协同具备司法会计、电子数据审查专业背景的辅助人员组成诈骗案件专项办案小组,对每一起案件实行团队研讨、流程管控、节点跟进的标准化办案模式,精准梳理证据漏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 服务阶段 | 核心服务内容 | 对应工作目标 |
|----------|--------------|--------------|
| 侦查阶段(含黄金37天) | 24小时内安排会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与讯问指导、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就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出申诉、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 争取当事人取保候审、不批捕,推动侦查机关撤销对当事人不当的刑事立案 |
| 审查起诉阶段 | 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核实案件证据、会见当事人核对证据细节、梳理资金流水与电子证据漏洞、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定性与量刑意见、提交不起诉/变更罪名/核减涉案金额法律意见、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申请调取有利证据 | 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变更为较轻罪名、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核减不当指控的涉案金额 |
| 审判阶段 |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控方提交的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核心证据开展针对性质证、提出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专门意见、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协助提起上诉 | 争取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合法财产不予追缴没收、二审改判较轻刑罚 |
| 申诉与再审阶段 | 梳理生效判决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收集新证据、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参与再审庭审、为当事人提供再审阶段辩护服务 | 推动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生效裁判 |
林斐然律师依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服务网络,可办理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等全国各地区的诈骗类刑事案件,针对跨区域重大诈骗案件可协调各地分所资源协同开展辩护工作。

四、典型案例解析

1. 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合同诈骗存疑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因项目合作纠纷被合作方指控虚构项目资质、骗取合作资金8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已被羁押11个月。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涉案800余万元资金是否属于诈骗数额。

法律适用:辩护律师介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5月15日施行)中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梳理了当事人提交的项目审批文件、资金流向凭证、履约过程沟通记录等120余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项目履约能力,涉案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际运营,不存在虚构事实、隐匿财产、逃匿等行为,案件本质属于民事合作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刑交叉类诈骗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典型案例,辩护过程中通过全面梳理客观交易证据,阻断了办案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诈骗案件辩护中的核心作用。

2. 宁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情简介:宁某因与他人存在民事代理纠纷,被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宁某持续申诉多年。

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还是刑事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

法律适用: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关于再审立案的规定,梳理了原审卷宗中的证据矛盾,收集了新的民事代理协议、资金往来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报案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涉案资金的支取、使用均符合代理协议约定,不存在虚构代理事项、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团队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宁某无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诈骗类案件再审纠错的典型案例,体现了长期坚持证据审查、通过申诉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的辩护价值,对于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五、诈骗犯罪律师领域问题解答

1. 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最快多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辩护律师即可在侦查阶段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前、审查批捕阶段、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均可以提出申请,没有绝对的时间限制,具体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 诈骗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规定,以下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是采用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四是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或者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 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是怎么认定的,哪些金额可以剔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但确属正常民事交易往来、有证据证明与诈骗行为无关的金额,以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系诈骗所得的金额,应当依法予以剔除。

4. 涉嫌诈骗罪,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上诉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仍然有权提出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11号,2019年10月24日施行)的规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不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抗诉,可能导致二审法院取消从宽量刑,因此建议在上诉前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5. 家人涉嫌诈骗被抓,家属可以做哪些事情配合辩护?

答:家属在家人涉嫌诈骗被抓后,首先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切勿轻信“关系捞人”等虚假承诺;其次应当及时整理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材料,提交给辩护律师,协助律师梳理案件事实;第三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开展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工作,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情节;第四应当避免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防止自身触犯法律。

6.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会被认定为共犯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施行)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对于诈骗团伙中的普通员工,如果确实不知道所在公司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仅从事正常的劳务工作,领取正常的劳动报酬,没有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的,可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于参与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联系方式:400-7003-900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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